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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简应书辨疑(第3页)

分月十一日月尽日餔时出至(《新简》P507)

⑿不相应·谨自杻械闭(《新简》P510)

⒀与部相应(《新简》P517》

⒁踵故承余府遣掾校兵物少不应簿拘校天风(《新简》P533)

⒂书若郡农如玄便等捕斩反羌免者不应法令皆收还玄便等及其妻子其本官已畀言所

畀官名年籍毋有所遗脱会五月朔从事督察如律令(《新简》P521)

其中“不相应”,当释‘“不相符合”;“不应”当释“不合”、“不符”;“相应”当释“相当、相符、相合”;“应”,当释“当、符、合”;“皆应”当释“均符、均符合”,而文献记载之“应书”,可直释为符合某书(主要是诏书),而不是答复某书。其意义既明,让我们再来研究汉简的“应书”。

本文开始引出的几条所谓应书简,有几处特点亦为诸家所忽略:

一、从内容上说,绝大部分的“移应书”,均与上级要求审计钱财物的收支数据有关。又可以说,只少是第①③④等例与“上计”的制度有关。两汉岁终,郡国遣吏奉计簿会京师,以考课赋税及官吏政绩优劣,见汉书武、宣纪和严助、贡禹、匡衡、百官志诸篇及注。第一例九月上书癸亥朔壬午,为该月廿日,正合西汉岁终九月上计之时。因此,“‘移应书”这类呈文文书的关键在于将相符(或符合条件要求)的数字上报呈移。

二、简例本身,只是移应书的行文,并非应书本文,或只多说是“应者”的“文头”或例辞,不是主要部分。简例说“移应书一编”,这应书当编联成册,或如第一例所谓“应书如牒”,是由多枚简牒组成的。汉简的“牒”,即单枚竹木简,多用于籍簿、计簿,按名籍、事项和分段的书式,逐牒罗列,最后组成完整的簿籍文书。但是,应书的这些“牒”、“编”,至今尚未被人们认识或辑出。

我们的结论是:

一、史籍、汉简的应书,作为文书专名的,是指下级上呈的符合诏令和上级某种特殊与重要要求的文书,如前引诏令举贤良、推荐治河、上报大赦者等,以及要求上计、核实兵备、财物开支等。上级的这种要求,有的是临时性的,有的是例行的,后者据汉简可知所占比重较大。这种文书的内容,范围较小,当然还可能有其他方面内容,但目前尚未发现并辑出。并不是所有应上级要求而回应之书都是应书。

二、应书又是一个特殊的文牍用语,指下级所作答复符合某种要求。符合的,称应书;不符合的,或者包括不作回应的,称毋应书。应诏书,文献中又多作“应诏”、“应制”。但不论应制、应诏、应法、应令,都不单纯指回应、答复。

三、现有辑出的汉简“应书”无一为应书本文,而是呈报应书的行文部分。既然与人、物、钱财有关,其应书本文必然是按时间、单位、名物、数量、统计等内容分别记录为简牒,再编联而成的簿籍。这些成编的簿籍,尚需在汉简中陆续辑出。其文档书式特征,尚待进一步探索。

四、诸家对应书的注解有误。其中,只有王先谦的某些意见还是比较合理的。

(原载《简牍学研究》第一辑,1997年)

甲渠候官部隧建置考略(提要)

利用出土简牍自身的资料优势,再结合其他田野考古信息,考定边塞烽燧遗址的建置名称、隶属关系、组织体系和地理方位等,这种方法,始于本世纪前半王国维、劳干分别对敦煌、居延汉简的研究。后来则成为同类考古任务必须回答的重要课题。

1973~1974年,以甘肃省博物馆为主组织的居延考古队,在额济纳河下游全面发掘了汉代居延都尉的甲渠候官遗址,新获汉简近万枚及大量屯戍遗物,使我们在前人已有的成果之上,有条件和可能进行更加科学深入地研究,结论更加接近历史的真实。

汉代张掖郡居延都尉的甲渠候官塞,分布于额济纳河下游的伊肯河两侧,统辖河北、河南二塞,共领十部(候长),约84隧(隧长)。其中序数隧38个,实名隧46个。各部的候长、候史治所,部属各隧的名称、数量,各部隧的排列次第、相对方位等,已基本弄清楚,见后附的《甲渠候官塞部、隧建置隶属方位示意表》。甲渠候官遗址即甲渠候的治所在破城子(A8)。候官共有吏108名(即候1、塞尉1、士吏3、令史3、候长10、尉史9、隧长80)左右,戍卒200余名。

从西汉昭宣至东汉建武初年之间,上述甲渠候官塞一直存在并维持执行边防、警备、卫戍的军事任务。其部隧名数、隶属关系、吏卒员额、职责设置等,基本稳定,个别时期稍有变化。

甲渠候官鄣,除破城子A8以外,另有一处或在乌兰都尔贝金(红城子,即A84)。甲渠塞尉的治所,在河南北部吞远隧的范围之内。保都格,P1的发掘,确认其地为甲渠塞第四隧及第四部(候长)治所,成为推测河北塞各序数隧(1~38)址的可靠准绳,纠正了此前某些相关的错误判断,并引起地望推测的连锁反应。廓清排除了大量因误释而产生的子虚乌有的部、隧名数。

新的研究结果,士吏职数甚少,无固定治所;候史与候长不同隧,另有治所;故不可以士吏、候史来确定部的建置。同名的部、隧问题,并非真实的建置名,一是泛指、泛称,二是兼行上级职务时才作同名称呼,三是别部来文的简称,省略其所在部、隧名,故同名候官、部、隧并不存在。

在研究方法上,强调所据简牍文字释文务必正确无误。释文一旦错误,立论如同空中楼阁,一触即溃。要善于发现和破解具有关键性质的秘密,对于决疑解难,可以事半功倍。例证必须具备一定数量,只字片语往往可疑。要将简牍资料与考古实况紧密结合,充分利用,细心推究,谨慎判断。这类工作有如刑侦破案,敏锐观察搜罗一切迹象并予以逻辑推理。例如可援用考古方法论的“共存关系”,分析推测简牍中的建置、隶属、人、事等等的相互关系。但不论使用何种资料和何种方法,最终的结论均应一致而不是相互矛盾,所谓殊途同归即是。

(1991年8月兰州·中国简牍国际研讨会会议论文提要No。45号)

(原载《甘肃第一届汉简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1990年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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