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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简应书辨疑(第2页)

应的另一重要用法与“答”相近,作“回应”之应,动词,是“相当”的引申义,然而习惯中真正以应为回应、回答、应答的并不多见。

应书之应,诸家皆取第二义,窃以为均不妥,实则应作“相当”解,且在读音上也应加以区分。应作本义使用,读一声;作引申义使用,读四声。读应书之应为一声,其意即“相当”、“相符”、“符合”,如“应该”;读四声,其意当然有应答、回答之成分,然而依此义诠释整个文句,又显然不通。

按史籍所载“应书”,无一作“回应”之书,此点为诸家所疏忽。议如前引《汉书·沟洫志》及王先谦注,乃哀帝将平当“博求能浚川疏河者”的奏章下令大臣议决,孔光、何武奏请令三辅部刺史等长吏举荐堪任者,但“莫有应书”。这里,王先谦说:“言无应诏书者”,是非常正确的,也点明应字本义。即没有符合(或相当)诏书要求的能浚疏河害的人,而决非对诏书无回应。试想,以帝王制诏之尊严,下级怎可不予应对?!既有应对,按诸家意见当称“应书”,此处却明言“莫有应书”,足见应对之书与应书纯属两个概念范畴。因此,正确的理解,是诸部刺史、三辅、三河及弘农太守等,对诏书不是没有回应,而是所举之人不符诏书要求,或根本举不出合适人选。

又《汉书·董仲舒传》,载仲舒对武帝求贤策曰:

养士之大者,莫大乎太学。太学者,贤士之所关也,教化之本原也。今以一郡一国之对亡应书者,是王道往往而绝也。

师古注:“书,谓举贤良文学之诏书也”。王先谦补注:“既以对言,则所谓亡应书者,皆是不应经义也。此仲舒泛论平日郡国之众。颜说非。”按,本传既言“对”,又曰“亡应书”,可见应对、应书自是二事,应对诏书者众多,符合诏书者则无一人。此又足以证成前说。王先谦或疑惑于此,故作曲解。其实颜师古的注不错,应书之书即武帝求贤诏策,并非王氏所谓“经义”。不过,王的解释虽有小疵,但应字的理解还是正确的。

此外,诸家所引另数例,如《汉书·循吏传》召信臣传:

元始四年,诏书:祀百辟卿士有益于民者,蜀郡以文翁、九江以召父应诏书。

《文选》卷三八晋张悛《为吴令谢询求为诸孙置守冢人表》云:

伏见吴平之初,明诏追录先贤,欲封其墓,愚谓二君并宜应书。

宋·杨万里《朝清大夫将作少监赵公行状》云:

孝宗诏待从举宗室文学、政事可为中外之用者各二人,吏部尚书萧公燧首以公应书。

其应字也一律作“相当”、“符合”解,不单纯是“回答”“回应”。如张悛文章之“并宜应书”,是符合诏书标准而尚未回应。所以,应书、无应书的关键,不在于是否回应诏书这一例行公事本身,而在于是否符合诏书所要求的标准。其中,“应诏书”在文献中又多作“应诏”、“应制”,义同“应书”。古时的应诏文章、应制诗等,虽是对帝王诗文的回应,但又必须切合原作的内容、格律,否则,不得称为“应制”、“应诏”。

至于汉简中“应”字的作用,综览所辑例文,均与上述相同,完全作“相当”、“相符”、“符合”、“一致”解,可以说无一例外。

如下列应字15例:

①卅头直三百一十八不三百八十头直三百卌八交钱百不二百辞不相应(《新简》P177)

②□拘檄出入不应法者举白(《新简》P220)

③□拘校令与计簿相应放式移遣服治(《新简》P266)

④□弩臂皆应令甲渠侯汉疆守令史齐署发中矢数于牒,它如爰书敢言之(《新简》P290)

⑤巩巾带应令射侯(《新简》P329)

⑥延城甲海侯第三十队长上造范尊中劳十月十黍日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文年三十二岁长木桼尺五十应令居延阳里家去官八十里属延城部(《新简》P366)

⑦书言官三月毋邮书过界中者书中上下不相应长又言城北助吏李同受吞远(《新简》421)

⑧书曰恩辞不与侯书相应疑非实今侯奏记府愿诣乡爰书是正府录令明处……。谨验问,恩辞,不当与粟君牛,不相当谷廿石……(《新简》P477—78)

⑨书到自今以来独令县官作钱令应法度禁吏民毋得铸作钱及挟不行钱辄行法诸贩卖

发冢衣物于都市辄收没入县官四时言犯者名状·谨案部吏毋犯者敢言之(《新简》P478)

⑩侯长不相与邸校而令不相应解何檄到驰持事诣官须言府会月二十八日日中毋以它为解必坐有《(新简》P506)

言各□言这不应隆辞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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