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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简应书辨疑(第1页)

居延汉简的“应书”一词,历来的注释与研究似未解真义,尚存分歧。而由此进行的简牍文书分类研究,诸如何种简牍属于“应书”?其性质、用途、书式及文牍特征等等,至今仍似是而非,殊多疑问。此不揣陋浅,略述一二,备请方家斧正。

居延所出简牍中,“应书”一词出现次数不多,今从新旧两批资料(《居延汉简甲乙编》,简称《甲乙》;《居延新简》,简称《新简》)中辑出“应”及“应书”25例,据以进行分析:

应书10例:

①阳朔三年九月癸亥朔壬午,甲渠鄣守侯塞尉顺敢言之。府书:移赋钱出入簿,与计偕。谨移应书一编,敢言之。(《甲乙》35。8A)

②邮者县别课,与计偕。谨移应书一编,敢言之。(《甲乙》47。6A)

③□部治所录曰:移财物出入簿。谨移应书如牒,敢言之。(《甲乙》169。18)

④移计余诸员见要具簿。谨移应书一编,敢言之。甲乙》26。10)

⑤移应书一编,敢(《甲乙》103。6)

其六十二亭应书

⑥事(《甲乙》185。35)

四亭毋应书

甲渠言府下赦令

⑦·(E、P、F22:165,《新简》P489)

诏书·谨案毋应书

⑧会月廿八日·谨案毋应书,敢言之。(E、P、F22:165,《新简》P487)

⑨被兵簿具时对府·谨移应书一编,敢言之。(墨迹多半剥落,此据侵蚀痕迹释文)(E、P、F22:455,《新简》P506)

⑩谨案部吏卒毋应书,敢言之(E、P、F22;583,《新简》P515)

此十简,据内容、书式分析,①②③④⑤⑨六例皆为应上级要求而呈移某文簿的呈文,包括三个部分,即:(一)年、月、日、干支和呈文人职务、人名。(二)简要引述上级来文要求,这相当于行文的“事由”。如前引之“府书曰”、“治所录曰”,指都尉府、太守府以及某上级自某办公地点发来之书。录,文书类称。曰字以下为文书内容。(三)呈移文簿的例辞,即“谨移某书一编”之类,内中往往写明所移文簿的名称。但此种特征并非前述诸例所独有,居延简中类似的“三段式”呈文文书还有不少。一般说,上级命下级呈移某某文簿,如非例行公事,总会提出要求,故下级呈复时需加引述。但有时为了简便,也可省略不述,即呈文中无前述(二)的部分。这在居延简中也为数不少。总之,不论三部分或两部分,与应书皆无必然联系。上述十例所以被列为应书,关键在于其移文例辞(三)中有“应书”的名称。据居延简的惯例,此处的应书,应同其他简,例如“谨移赋钱出人簿”、“被兵簿”、“守御器簿”、“牛车折伤簿”、“移财物出人簿”一样,无疑也是一种文书。

第⑥⑦⑧⑩则不同,⑥所述为某事的两种不同结果,即62个亭隧有应书,4亭无应书。⑦⑧⑩均各表述某事无应书。这里的“应书”二字,显然为一词,“应”字并不单独作谓语(动词)。否则,“无应书”当写作“未应书”才正确。由此还可推断,“应书”乃名词。此四简,⑥为记事之簿,其他与前六例移书呈文相同。应书是一种文书。

以上就书式、词性角度分析的结果看,应书是独立成词的某种文书的专称。那么,什么是“应书”呢?对此,已故于豪亮先生有如下定义:

“上级官府就某一特定问题对下级有所探询或索取资料,下级回复的文书便称之为应书。”“应书是当时公文中的专用名称。”(见《居延汉简校释》,《考古》1964年3期)其所谓“专用名称”,是指下级应上级索求某书而予回复的皆称应书,即不论上级索求何书,只要下级照办了,回复之书即应书(实则即“应答之书”、“回复之书”)。准确地说,它不是一个具体的文书名称即书名,而是文牍学的概念,如同“来函”、“复文”、“批复”之类,是个无特定内容的概称。正因如此,于先生不同意王先谦对《汉书·沟洫志》的补注。志曰:

“哀帝初,平当使领河堤,奏言:九河今皆填灭……四海之众不可诬,宜博求能浚川疏河者。下丞相孔光、大司空何武,奏请部刺史、三辅、三河、弘农太守举吏民能者,莫有应书”。王氏补注:

“言无应诏书者”。

于氏批评王把“应书”范围缩小到仅仅是“应诏书”上,并将“应书”一词割裂。

裘锡圭、薛英群先生对应书也有研究、表述,不过与于豪亮大同小异。裘氏《汉简零拾》(《文史》12辑,中华书局1981年)肯定于氏的前述定义,但认为王先谦的注释不误,在文献记载、古汉语语法中“应诏书”、“应书”往往是一回事。薛氏《汉简官文书考略》(《汉简研究文集》,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年)则进一步补充:“应书就是下级对上级垂询的回文,一般称敢言之”“应书包括应诏书”、“应书是答应上级的询令,应诏书是回应帝王之命”。

以上三家,我们以为并未弄清“应书”真正含义,由此而产生的一系列推论自然不能成立。

问题首先在于对“应”字的理解上。

应,古今有多义。《说文》心部:“应,当也”;田部:“当,田相值也。”段玉裁注:“引申之,凡相持相抵皆曰当。”桂馥注:“值,当为直。广雅:当,直也。”此为应字第一义,即本义。以当、直相持相抵等释“应”字,即“相当”之义,多作副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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