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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第4页)

(48)·匈奴人昼入三十井降虏隧以东,举一烽,燔一积薪。夜入,燔一积薪,举堠上二苣火,毋绝至明。甲渠、殄北塞上和如品(EPF16·4)

(49)·匈奴人昼入三十井侯远隧以东,举一烽,燔一积薪,堠上烟一。夜入,燔一积薪,举堠上一苣火,毋绝至明。甲渠、殄北塞上和如品(EPF16·5)

(50)·匈奴人渡三十井县索关门外道上隧天田失亡,举一烽、坞上大表一,燔二积薪。不失亡,毋燔薪,它如约(EPF16·6)

(51)·匈奴人入三十井诚敖力北燧、县索关以内,举烽燔薪如故。三十井县索关、诚敖力隧以南,举烽如故,毋燔薪(EPF16·7)

(52)·匈奴人入殄北塞,举三烽;后复入甲渠部,累举旁□烽;后复入三十井以内部,累举堠上直上烽(EPF16·8)

(53)·塞上亭隧见匈奴人在塞外,各举部烽如品,毋燔薪。其误,亟下烽灭火,候、尉吏以檄驰言府(EPF16·10)

(54)·夜即闻匈奴人及马声,若日且入时见匈奴人在塞外,各举部烽,次亭晦不和。夜入,举一苣火毋绝,昼□、夜灭火(EPF16·11)

(55)·匈奴人即入塞千骑以上,举烽,燔二积薪。其攻亭障坞壁田舍,举烽,燔三积薪。和如品(EPF16·14)

(56)·匈奴人入塞,承(乘)塞中亭隧,举烽燔薪□□□□烽火品约,官□□□举□□烽,毋燔薪(EPF16·13)

(57)·匈奴人入塞,候、尉吏亟以檄言匈奴人入,烽火传都尉府,毋绝如品(EPF16·12)

(58)·匈奴人入塞,守亭障不得下燔薪者,旁亭为举烽薪燔,以次和如品(EPF16·9)

(59)·匈奴人入塞,天大风,风及降雨不具烽火者,亟传檄,告人走马驰以急疾为〔故〕(EPF16·16)

(60)·县田官吏:令、长、丞、尉见烽火起,亟令吏民□□□□诚敖力北隧部界中,民田畜牧者□□……为令(EPF16·15)

(61)·右塞上烽火品约(EPF16·17)

此外,新旧居延简中重要的还有:

(62)·匈奴人攻亭不得下,煁茹矢射积薪(EPT50·8)

(63)·虏犯入塞随河□行,□夜,举火□通(EPF22·392)

(64)灭火,吏亟以檄言府(EPF22·712)

(65)驰行以急疾为故(EPF22·713)

(66)累举二烽,昼举二烟,夜举二苣火(EJT24·743)

(67)见虏塞外,举亭上烽,夜一苣火,虏走趣下

虏入塞□金关以北,塞外亭隧见虏,□积薪□(EJT29·59)

(68)葆部界中,民田官畜牧者见赤幡,各便走进所亭障坞辟□

马驰以急疾为故(EJF3·80)

(69)烽火品,田官民坞辟举烽和,毋燔薪

坞辟田官举烽,燔三积薪,各如其部烽火品(EJF3·81)

(70)胡虏入张掖郡界仓石伏虏隧以东,燔举烽火通北部界上,北

(EJT9·101)

(71)燧以西,和以烽,毋燔(EJ·163)

(72)·虏守亭鄣,不得燔积薪,昼举亭上烽、烟一,夜举离合苣火,次亭燔积薪如品约(14·11,甲117)

(73)匈奴人入塞及金关以北,塞外亭隧见匈奴人,举烽、燔积薪;五百人以上,昼举二烽(288·7,甲2409)

在敦煌简中有一枚烽火品约文书简十分重要,兹引出以资比较:

(74)望见虏一人以上入塞,燔一积薪,举二烽;夜二苣火。见十人以上在塞外,燔举如一人,须扬。望见虏五百人以上,若攻亭鄣,燔一积薪,举三烽;夜三苣火。不满二千人以上,燔举如五百人同品。虏守亭障,燔举:昼举亭上烽,夜举离合火,次亭遂和,燔举如品[转引劳干:《居延汉简研究》考释之部(1943年四川南溪石印本,1960年台北版)卷二,参照徐苹芳《居延、敦煌发现的塞上烽火品约》(《考古》1979年5期)略有更改。]

以上诸简,形制分:扎、两行、版等数种,书式以分条书写为主,每条之前加“·”,每简书写一条。只有个别的不加“·”号,每简并列写两条内容。从时代上看,(52)~(73)大致属于西汉中晚期到王莽;(45)~(61)册为东汉建武初;(74)写在宽的木版上,与众不同,又内容简单,所容纳的敌情信息,远没有西汉至东汉初年的烽火品约那么全面。在运用烽号及组合烽号上,与前者也有较大的差异。这些都带有明显的时代特征。正如有的同志所判断,它可能属于东汉中叶[徐苹芳:《居延、敦煌发现的塞上烽火品约》(《考古》1979年5期)。],甚至还会晚一些。

按,“品约”由“品”和“约”两种成分组成。古代律令制度的款目体系,以事类辑之者,称“科”;而科下按轻重缓急等不同情况,设不同的级次、条款曰“品”。《后汉书·安帝纪》元初五年诏曰:“旧有律令,各有科、品”;同上《陈宏传》:“宪令稍增,科、条无限”。又同上《梁统传》有“首匿之科”,《陈忠传》有“亡逃之科”,新简有“·捕斩匈奴虏、反羌购赏科、别”(EPF22·333)。品,又见《后汉书·黄建传》田令“差为三品”,及《盐铁论·复古》所谓“盐铁令、品”。由此可知,品与条、别的地位相近,都是律令、科章的细目。约,乃书面或口头的约束、承诺,如《汉书·高帝纪》:高祖“与父老约”;怀王“与诸将约”,具有法律、条约的性质。约与品的不同,在于它不能做出细腻、准确的品级区分,只是概要的规定。本类文书有的称烽火品约,有的单称烽火品,(45)之册大多条目称“如品”、“和如品”,例(50)独曰“它如约”,(56)又合称“品约”,足见品、约有别,并非一事,是各有所指的。

据此,我们对(45)~(61)即“塞上烽品约”册重加编次,分为品、约二部分。前十二条为“品”,即(45)~(56),都是燔举烽火的具体规定,包括敌情的各种地点、时间、人数、形式,和相应的不同烽号、数量、组合共三十余种(详见后文附表)。后四条,是不便设置品级的一般性规定,或属特殊情况,适用于各塞,是为“约”。据此,还可以识别:(63)、(66)、(67)、(69)、(70)、(71)、(73)、(74)为品,(62)、(64)、(65)、(68)为约。但(72)、(75)较为特殊。(72)与(58)的情况相同,前者定有品级,后者却为约,(75)同之,因知品、约之间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不同的品约中,可有不同的安排。

品约的名称,表明了本类文书的律令性质。它是高级指挥机关,按敌情与防务要求,参照有关的烽号条例规定,制定的关于举烽报警的统一信号条例。称之为“联防公约”似不妥[笔者过去曾主此说。实际上,边塞候望系统的塞、部、燧的主要任务是侦察敌情、示警、传递情报。逢敌入侵时,仅各自坚守岗位,不存在“联防”,更无互相驰援的问题。今正于此。]。它只规定出现某种敌情时,应怎样报警传信,而不像第二类文书专记录做了什么。因此,烽品中不涉及具体燧别、人事和付受关系,其时间则大分为昼夜两类,地点均指某个区域,或以某地为准的方位。

这里还要附带谈点我们对(45)至(61)册的认识。此册为迄今所见同类文书中唯一完整的标准文本,对研究汉代烽火,整理居延烽火文书,是一份具有重要价值的历史文献。关于它的内容,不少同志已着重就烽号类别及条文做了论述、考释[见薛英群:《新获居延简所见窦融》(甘肃《社会科学》1979年1期);同前《居延塞上烽火品约册》(《考古》1979年4期);徐苹芳:《居延、敦煌发现的塞上烽火品约》(《考古》1979年5期);傅振伦:《东汉建武塞上烽火品约考释》(《考古与文物》1980年2期)等。],但把它作为有代表性的完整的一项制度,尤其从法令的角度,探讨其中带有原则性的规律和特点,似乎还嫌不够。就拿烽号类别来说,品约既然规定了:烽、表、烟、火、积薪五类,那么实际情况也就只能如此,而不可能多于或者少于这个数目,这是显而易见的,也是从品约具有“法”的意义上说的。基于同样的原因,对烽号、组合及赋予的信息含义加以规范,例如:烽号有主次之别与职能上的分工,烽号组合的不重复性,塞防各部位各设立烽火标志,举升烽火的次序,烽号昼、夜的转换等,在这部文书中均有充分的反映,揭示出汉代烽火技艺的许多前所不知的奥秘。此外,制定品约还必须考虑敌人侵扰的方式、特点,边塞对敌作战的方针,以及己方的军事势力、地理位置等因素,这些在册中也遗留下明显的痕迹。譬如各个塞燧地点在册中的出现及不同的对待,实际上就是它们在军事防务上的不同地位。再如册文第三条即(47)首次提供甲渠塞在伊肯河东岸还有另一道塞防,就是过去五十年来一直弄不清的一个谜。这些,对于恢复居延边塞的组织系统与军事布局,指导考古调查、发掘,无疑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关于此册的种种价值,本文限于篇幅,只考述了其中的有关部分,详后文。其他方面的问题,亦容另文讨论。

汉代边塞基本的战斗集团是都尉,可制定烽火品约的最低级别也应属都尉。(45)之册即居延都尉烽品,适用于其下属的殄北、甲渠、三十井三塞和居延地区的民政、农官系统,而它们无权制定。边郡都尉数目不等,郡太守必然有高一级的烽品加以统调,而全国亦当有统一的条例、规定。各区域之内的烽品,因时代、地域的不同,可能有一定的差异。但各烽品之间必须基本划一,具备“共同语言”。否则,烽火就不可能迅速无误地传远,并互相交流信息。

烽品是烽燧系统必备的机密文件。或许因为保密,严格控制了发放数量和范围,故出土数量极少。掌握烽品条文可能主要是官吏的事,一般燧卒则靠官吏教习,或背诵记忆。燧卒们大都文化程度低,诵记“约”文尚可,熟记“品”的条文就比较困难。居延简屡见戍卒“不知烽火品”(46·9)、“品不知半”(EPT52·238)的内容,但多属案考吏绩的簿册,未见因此而惩罚戍卒的。相反,官吏如果无知和违章,则处罚极严。例(44)候长某燔举烽火“不如品约”,被遣送县狱;又新简“万岁候长居延沙清里上造郭期,不知椟(读)烽火品,弩不檠用……斥免,如爰书”(EPT59·163),被罢官。按唐代烽火制度,《武经总要》引兵部《烽式》曰:“凡烽号隐密不令人解者,惟烽帅、副自执,烽字亦不得知委”。此制可能因袭前代。(45)之册出土于破城子的十六号房屋,是甲渠侯的住所。又前引(3)、(4)、(20)、(21)、(38)、(44)等,烽火的候望、燔举由候长、燧长、助吏等亲自参加。可见这些烽品文书大多是官吏们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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