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烽火途经某部的考课簿,如(16)、(17)即是。每简记一次烽火,付受关系必涉及三至四个燧名,需计算运行的里程、时间,时间的计算同样要精确到“分”。此种记录的书式,近似居延简习见的“邮书课”文书,如甲830、916等。其中从事收、付的两个燧,可能是某部烽燧线两端的界限,而里数可能是该部烽燧线的长度。书的记录者显然也是部候长、候史,其簿检约即(24)一类,应称为“×部蓬火出入界课”。
还应指出,我们目前尚未发现燧的关于敌警烽火的记录。上述第2种记录中有所谓“居延苣火”,据后文考证,可能是居延方面传来(肩水都尉)的关于敌情的烽火,它大约是部候长根据各燧的敌警记录做出的。第3种,约是应某种要求作出的考核,也应有燧的记录作为依据。
此外,例(25)至(28)形制类似居延简中簿册的届时,以及兵器、守御器的标接,文曰:望某燧烽火或望某燧,显然与烽燧间彼此候望烽火之事有关,疑属坞上标识某种观察烽火的装置如“望筒”之类的楬牌,暂附于此。
三、烽火司法文书类
——烽火“举”、“劾状”、“推辟案”等
(29)阳朔三年十二月壬辰朔癸巳,第十七候长庆敢言之。官移府举书曰:十一月丙寅,渠鉼庭燧以日出举坞上一表、一烟,下餔五分通府,府去鉼庭燧百五十二里二百(28·1,甲211)
(30)未朔丁丑,第十候长忠敢言之,官移府举书
通,辛未夜食二分通府,府去鉼庭百五十二
(73·29)
(31)□半通府,府去降虏燧百五十九里,当行一时六分,定行五时,留迟三时四分,解何?(181·6)
(32)积薪,日入三分,鉼庭燧长周安付殄北(161·16)
(33)□申,戍辛孙定误和以居延(232·210
(34)表,至第十二燧、、长不举(303·46)
(35)立和受蓬火不起(225·21)
(36)不使复举火、、以相留(48·51)
(37)鸿嘉元年六月庚午,东部候史长敢言之,推辟验问□(EJT22·11A)
日出三分兰入表一通,□时,椑付万福燧卒□(EJT22·11B)
六月乙巳,府告□□,居延有亡人,广地第八燧举赤表□留迟举表……(EJT22·11C)
(38)敢言之,还推辟到第廿七燧,验问燧长徐并,辞曰:第廿三燧燔一积薪,数令并举一苣火、燔一积薪,付卅燧长王猛。并候,不□以北,吏士皆具已。敕鉼庭趣言付殄北火、日、时,敢言之(EPT44·30)
(39)□指蓬一从南方来。谨案(EPT17·28)
(40)□□殄北塞见虏在塞外,蓬不相及□(EPT40·184)
(41)举二烽,博南隧去当谷隧三里卌步。广地同亭卒(EPT57·17)
(42)蓬火不以时通·唯(EPT65·48)
(43)正月戊戌平旦众骑亭举地表,下一苣火,再通。日中,复举地□□,表一,通府。谓不侵候长辅等,推辟界中,具言(EP·36)
(44)乃今月十一日辛巳日且入时,胡虏入甲渠木中隧塞天田,攻木中隧,隧长陈汤为举堠上二烽,坞上大表一,燔一积薪。城北隧助吏李丹候望,见木中隧有烟,不见蓬,候长王褒即使丹骑驿马一匹驰往迎辟。未到木中隧里所,胡虏四步人从河中出,上岸逐丹,虏二人骑从后来,共围遮、略得丹及所骑驿马持去。案:褒典主而擅使丹乘用驿马,……褒不以时燔举所举堠上二蓬、燔一积薪,燔举不如品约……(EPT68·83-92,建武五年甲渠候官劾候长王褒“劾状”册节录)
以上诸简皆为检举、案查烽火事故的司法文书。因书中多记述烽火实况,书式又与一般公文、檄书近似,故容易与前述一、二类烽火文书混淆。细审其不同,此类烽火,常常夹述某些人事活动情节;言烽火数量时,必注明燔举方法,如:举一烽,燔一积薪,而不说“×通”;又书中每见司法用语的案劾责呵之辞,例如“推辟”、“案验”、“不以时通”、“不如品约”以及“私使”、“误和”之类。这些,都是前两类文书中所不见的。
此类文书之书名及相互间的关系,此处需略予讨论。日本永田英正的《居延汉简集成》一文[参见日本永田英正:《居延汉简集成》(《东方学报》京都·四六、四七、五一册),及所引述之罗维:《汉代行政案卷》(MichaelLoewe:RecordsofHanAdministration,2vols。Cambridge1967)之二(《东方学报》京都第四七册p258-259)
],曾将本文的第二、三类的部分文书,合并成他的分类方案:“定期文书”“烽燧勤务”类的“举书”。认为:举书是关于烽火信号传递的记录,举烽火信号及传递信号称“举”,所举的信号有表、烟、火、积薪四种,举书就是收发这类信号的记录文书,由候官汇总为“举书燧别名”文书。这种看法,涉及文书的性质与分类标准问题,似还可商榷。
按“举”字有升举、推举、检举等多义。永田氏所谓“举书燧别名”,即“鸿嘉元年七月乙丑举书燧别名”(462·2)一简,乃是检举不法之书的检署,并非烽火记录。塞上行政、戍务诸事,经常有监察官吏加以督促、检校,一旦发现有不符合要求者,即加以检举。举书即检举之书,可以检举的事也是多方面的。旧出居延简:“右举”(18·16和562·8)、“地节四年三月卒兵举”(126·26)、“吏去署举”(145·5)、“四月君行塞举”(168·6)、“尉史报行塞举”(285·4),以及新简:“五月以来太守君行塞举及部报书”(FPT52·284)等,其举字皆作检举、列举解。又“河平元年九月戊戍朔丙辰,不侵候长猛敢言之。将军行塞举:‘驷望燧长杜未央所带剑刃生,狗少一’。未央贫急、软弱,毋以塞举,请斥免,谒言敢言之”(FPT53·3、4),举字之义甚明,均非升举之举。前引之“卒兵举”,乃是对戍卒兵器装备缺损的检举;“吏去署举”,则是检举官吏擅离职守;“行塞举”,可能是非常时期长吏巡行塞防时,按战时要求对不法之事的检举,或者在军事会试演习中的举劾,盖此时的疏忽错误,其性质、情节显得十分严重,制裁极重,或会招致刑狱处罚,故上简的候长请求“毋以塞举”,而以罢免从轻发落。本类诸例的(31)、(43)及(37)的后半段是对烽火失误事的举书。看来举书的特点是:一般都由上级提出,书中仅列出问题所在,并要求继续追究责任。以上诸例即列举出某烽火违章之状,最后饬令推辟案验详情。
举书经上级批转至肇事部门,据以追究、案讯当事人的罪状、罪名,然后上报,称“推辟案”,是一种司法定案材料,也就是对“举书”的“报书”。(29)、(30)、(33)~(42)都属于推辟书,(38)是推辟案的典型书例。(29)、(30)的“举书”云云,乃引述举书内容作为推辟书的事由。前引将军行塞举燧长杜未央一例,也是对举书的报书,经候长案验,杜未央的兵器锈蚀,缺少警犬,是因为他太穷和软弱,故罚以免职。由此可知,推辟书在司法程序上较举书更进一步。落实罪状,追究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是推辟书的主要内容。
举书、推辟书往往附有犯者的罪状牒簿。“候史广德坐罪檄”[见甘肃居延考古队简册整理小组:《候史广德坐罪行罚檄》(《文物》1979年1期)](EPT57·108),是对都尉府都吏检举候史广德一事的处理,包括验证落实广德所犯诸罪,简背所列,即经验证的都吏检举广德的罪状牒。还包括处罚意见:“督五十”。居延简中常见的列举某些戍务、装备不符要求方面的简,约大多是举书、推辟书的附件。
关于“劾状”,目前所知如(44)等,都是自名为“劾状”的。这种文书由同一机关起诉、案验并提出处罚意见,兼有举书、推辟书二者的职能,是另有一套格式的,拟另文探讨,此不赘述。
所以,举书、推辟书、劾状的性质纯属司法文书,而所举、所劾与所推辟之事可以多种多样。我们前面列举的,仅限于烽火问题,所谓“举书燧别名”,实际上,是某部被举之事汇集簿的簿检。凭此一简,无法断定所检举的内容,更不是烽火记录。
四、烽火律令章程类
——“烽火品约”等
此类文书,新出“塞上烽火品约”册(EPF16·1-17)最有代表性,已发表的释文、次第略有出入[见甘肃居延考古队简册整理小组:《塞上烽火品约释文》(《考古》1979年4期,p360,图版八一十一)。
],今重为校补、调整如下:
(45)·匈人奴昼入殄北塞,举二烽、□□烽一,燔一积薪。夜入,燔一积薪,举堠上离合苣火,毋绝至明。甲渠、三十井塞上和如品(EPF16·1)
(46)·匈人奴昼〔入〕甲渠河北塞,举二烽,燔一积薪。夜入,燔一积薪,举堠上二苣火,毋绝至明。殄北、三十井塞和如品(EPF16·2)
(47)·匈奴人昼入甲渠河南道上塞,举二烽、坞上大表一,燔一积薪。夜入,燔一积薪,举堠上二苣火,毋绝至明。殄北、三十井塞上和如品(EPF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