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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四十章 完备(第2页)

此外还包括军事理论的发展。

要知道在春秋战国时期,战争频繁,战争规模日益扩大,战争方式越来越多样化,因此产生了许多专门指挥作战的将帅以及专门研究军事的理论家,他们著书立说,不仅对当时的战争有指导意义,而且也丰富了我国的军事学术史,并且直接影响以后的军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像是据《汉书》卷30《艺文志》所载:“汉兴,张良、韩信序次兵法,凡百八十二家,删取要用,定著三十五家”。

这35家都是春秋战国时期的著作。

《艺文志》收兵书53家,790篇,图43卷,还包括部分秦汉的著作。

这53家又分为“权谋”、“阴阳”、“形势”、“技巧”四大类。

“权谋者,以正守国,以奇用兵,先计而后战,兼形势,包阴阳,用技巧者”。

“形势者,雷动风举,后发而先至,离合背乡,变化无常,以轻疾制敌者也”。

“阴阳者,顺时而发,推刑德,随斗击,因五胜,假鬼神而为助者也”。

“技功者,习手足,便器械,积机关,以立攻守之胜者也”。

诸家的理论大多是对当时实战战例的总结和军事策略研究的结晶,而且相互兼容并蓄,大大的丰富了我国古代的军事理论。

其中影响较深的、至今尚流传不衰的《孙子兵法》、《孙膑兵法》、《尉缭子》等兵书,今天仍有着很高的参考价值,受到中外军事学术界的高度重视。

除了这些之外,还有比较值得称道的就是法律制度了。

因为春秋战国时期,为了适应经济、政治、军事发展的需要,各国的法律制度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先后出现并且完善了成文法,完善了刑罚等级和程序。

在保证君主巢权的前提下,建立起司法行政体系。

首先是法规,早在公元前536年,在郑国执政的子产首先创制新的法规,将法律条文铸在鼎上予以公布,“以为国之常法”。

这种“铸刑鼎”的方法,曾受到贵族们的攻击,但它毕竟是有生命力的,所以郑国的大夫邓析在“铸刑鼎”以后,又补充修订了《竹刑》。

到公元前513年,晋国也仿照郑国“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

《刑鼎》、《竹书》、《刑书》的具体内容已不可知,但从各家的议论记载中,可以看出这些法规是体现着以后法家所主张的无上下贵贱皆从法的精神的。

在此基础上,战国时期的各国先后实行变法。

并将法律公布于众,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魏国李悝编定的《法经》和秦商鞅变法后颁行的《秦律》。

《法经》分为六篇,即: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其编制的指导思想和篇目的设置基础是,“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

盗贼须劾捕,故著网(应为囚)捕二篇。

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

这些都是“罪名之制也”。

《法经》基本上是一部以刑法为主体的、旨在维护统治阶级利益和等级制度的法典,它集春秋战国法律之大成,影响极为深远。

例如商鞅变法后的《秦律》就是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秦律》分为盗、贼、囚、捕、杂、具律六篇,与《法经》直接相承,但有了一定的发展。

像是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秦简,向我们提供了有关秦国法规的资料,具有法律效力的除律以外,还有令、法律答问、例、式等作为补充。

律有田、厩、仓、金币、工、徭等达30余种。令。

是王批准发布的命令,具有相同于法律的效力。

法律答问,是官方以问答的形式对刑律的解释,这种解释也可以作为量刑的依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例,是官府办案判决的成例,可以作为断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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