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郡县征兵制是以郡县为单位,凡是达到服兵役年龄的男子,一般是15岁至60岁,都要服一定时期的兵役。
在紧急的时候,“悉五尺(13岁)至六十”均得征发,有时成年女子也被征发以助军。
战国时,为适应战争的需要,各国组建了数目不同的精锐部队。
为保证这支部队的素质,有些国还采取召募精壮入伍,再加以特殊的训练的方法,如“魏氏之武卒,以度取之,衣三属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负服矢五十个,置戈其上,冠带剑,赢三日之粮,日中而趋百里。中试则复其户,利其田宅”。
上述召募制是与普遍实行的征兵制同时并行的。
其次是军队编制和兵种。
在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军队的编制也有了一定的发展。
管仲组建齐国军队时,以“作内政而寄军令”为基本原则,以“卒伍整于里,军旅整于郊”。
为具体内容,把社会组织作为军队编制的依据,使行政组织和军事组织结合起来,即所谓“制国五家为轨,轨为之长;十轨为里,里有司;四里为连,连为之长;十连为乡,乡有良人焉。”
“以为军令,五家为轨,故五人为伍,轨长帅之,十轨为里,故五十人为小戎,里有司帅之;四里为连,故二百人为卒,连长帅之;十连为乡,故二千人为旅,乡良人帅之;五乡一帅,故万人为一军,五乡之帅帅之”。
这样将地缘的行政的组织与军事编管高度结合起来,可以使官兵之间、兵兵之间互知根底短长,可以人尽其才,有效地发挥互助和互相监督的作用,赏罚易于公平,这在当时对于巩固军伍、加强战斗力、便于管理,曾经起过积极的作用。
因此总体说来,基本上还是“寓兵于农”和“兵农合一”的编组形式。
以卒伍为基本军事编制单位,是春秋战国军队编制的共同点,同时,还有适合于作战的战斗编制,如“战车之制”。
通常以一辆战车配备甲士10人,步卒20人,车上主力3人,执矛者居右,执弓者居左,御者居中,驷马驾车,余者为预备和护从。
春秋战国时出现了许多新的兵种,如楚、吴、越等国有水军,在一支船上配备弓、戈、戟、剑、盾等不同武器装备的战士和专门的划船手。
后来还发展起可以独立作战的骑兵以及专门攻坚的云梯兵和弹石兵,增加了兵种,扩大了作战范因。
这些兵种的“装备、编成、编制、战斗和战略,首先依赖于当时的生产水平和交通状况”,并且随着战争经验的丰富,继续得到发展完善。
如秦国商鞅变法,以什伍为基本单位,实行连坐,“五十人一屯长,百人一将,其战,百将、屯长不得,斩首;得三十三首以上,盈论,百将、屯长赐爵一级”。
也就是说,以编伍配合军功,并且实行连坐赏罚,以发挥每个编组的最大战斗力。
同时还进行军事行政和管理。
因为春秋战国时期,各国都在不同程度上加强了对军队的行政建置和管理,在每一级编制内都设有军官主管军事行政事务,以实行层层控制。
当发生战事时,君主命将出征,主管将领在一定程度上有指挥和管理所部的权力。
但是这种权力是很有限的,君主们总怕军权旁落,总是尽可能把持着军队的调动部署权。
在战国时,军队的调动以君主行文命令为准,并必须根据调兵的凭信——兵符行事。
兵符,亦称甲兵之符或虎符,其状为伏虎形,一分为二,以样相合,上有铭文,右半存君主处,左半颁发给将领。
凡调动军队50人以上,必须有玉符会合将领左半符,并以文书指令为准。
所以,魏国信陵君救赵时,首先窃得深藏在魏王宫中的半个虎符,然后又假造文书才取得将军晋鄙所率的8万军队的指挥权,解了赵国之围。
为了加强对军队的管理,各国还相继建立了一整套军事刑罚制度。
这套制度包括死刑、肉刑、财产刑、自由刑和流刑等刑罚等级。
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在死刑中又区分为杀、戮、斩、枭首、车裂、灭族等不同种类。
肉刑则有鞭、抶、墨、贯耳等差别;财产刑也有赎、罚、没等差别;自由刑有沦为徒隶、鬻其妻儿等差别;流刑有近、远、边、戍等差别。
此外,还有一套名目繁多、规定严格的军事犯罪名目,形成特有的军法体系,在军事刑罚的执行上,上一级将领对下级军官和士卒有权实行肉刑以下的处罚,然后报主要将领备案;死刑要上报君主核准。
在战场上,统兵将领握有对一般军人的生杀大权,可以执行斩首以下的死刑,对于地位较高的军官,要押解回京,候君主裁决,对于战败、逃跑、叛变、降敌等严重犯罪者则可以就地处置,事后再报告君主。
这套军事刑罚管理体系,在当时被认为是维持军队纪律、提高军队素质、保证战争顺利进行所不可缺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