式,是法律文书程式和断案的要求。
这种律、令、答问、例、式等构成的法规,条文繁细,规定具体,既从多方面反映出当时社会生活和司法制度的复杂情况,又反映出中国古代立法的早期过程和发展迹轨,其中有不少条文为后世所因循。
这里还包括刑罚种类和司法行政。
毕竟春秋战国时期的刑罚是很残酷的,见于典籍的刑罚虽然可以按死刑、肉刑、财产刑、自由刑、流刑来进行分类,但其刑罚手段是多样化的,每种刑罚还区分出轻重不同的等级。
诸如死刑,就有赐死、杀、斩、腰斩、绞、戮、囊扑、枭首、弃市、剖腹、蒺藜、凿颠、抽肋、车裂、镬烹、弃灰、阬、肢解、磔、醢脯、夷族、灭宗等数十种处决方式。
肉刑则有鞭、笞、抶、黥、劓、髡、斩左右趾、刖、挖目、截耳、宫等不同刑罚手段。
财产刑也有偿、赎、罚、没等区别。
自由刑除剥夺自由外,还要做徒役,分为耐(隶臣妾)、城旦(施过黥、劓刑的工徒)、舂(施过刑的女徒舂米)、鬼薪(施过刑的男徒)、白粲(白米,施过刑的女徒)、司寇(强制劳作)等。
流刑分为迁(全家迁徙)、放两种,还有远、近、边、荒的区别。
在处罚的时候,按照罪犯的罪行轻重,参考其身份等级,实行轻重不同的处罚,在法律面前实行公开的不平等原则,所以对刑徒、奴隶臣妾的处罚最重,对官吏和有爵位的人则从轻,官爵高的人和贵戚可享有减刑和赎罪的待遇。
在司法行政方面,楚国设有司败和廷理,秦国设廷尉,其他各国多设司寇,这些都是中央主管司法事务的主要官员和机构。
郡县制确立以后,郡县的主要长官兼理司法事务,并且分别设有主管司法事务的属员或掾吏,如韩国的县司寇、秦国的治狱令史等,已经初步形成一套从中央到地方的司法行政体系。
各国从中央到郡县都没有许多监狱,在峻法之下,监狱经常是“小圄不下十数,中圄不下百数,大圄不下千数”,“良民十万,而联于囹圄”。
在“笞人之背,灼人之胁,束人之指,而讯囚之情”的酷刑之下,“虽国士有不胜其酷而自诬矣”。
各级司法官员只有审案拟罪的权力,定罪则要视犯罪轻重和犯人的身份等级,逐级上报主要长官以至君主裁定,才能终判执行。
在这方面,也有一套较为系统的上计制度。
其次是职官管理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各国相继从世卿世禄制过渡到官僚制,官僚制度是建立在“主卖官爵,臣卖智力”的人身依附和雇佣关系的基础上的,君主运用礼法、刑德、赏罚、爵禄和诛杀来控制群臣,群臣在名分上虽然还是按等级划分,还是拥有不同特权的大小贵族,但他们已经不再是以贵族身份来行使权力,而是以君主臣仆的资格来进行治理,因此,必须对职官管理制度进行某些变革。
所以有了官吏选拔制度
世卿制逐渐衰微,官僚制兴起,使官吏选拔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当然,这两种制度的交替衔接是经过相当长的演变过程的。
世卿选官制度在很长时期内很大程度上还是被保存下来,只是处在逐步彼削弱被取代的过程中。
例如,在战国后期,鲁仲连劝燕将投降齐国时说:“裂地定封,富比陶(穰侯)、卫(商君),世世称孤寡,与齐永存”。
可见,在当时世袭制度依然存在,虽然已经有许多人被剥夺了世袭特权,但这种特权毕竟还是当时官僚追求的目标,世袭者在某种程度上还享有优先被选拔的待遇,但已经不是出任公职的唯一资格了。在
保留这些旧制的同时,已经出现了许多新的选拔官吏的方法,比较主要的有荐举、学校、游说自荐、招贤、军功、任子、吏胥等不同的选官途径。
荐举之法有其初步兴起以至被普遍采用的过程。
齐桓公时鲍叔牙推荐管仲,秦穆公时公孙枝推荐百里奚,还是作为一种个别的特殊情况,虽然当时已经有人提出“君之所审者三,一日德不当其位,二曰功不当其禄,三曰能不当其官”,作为国家治理的“三本”,以德、功、能作为推荐的标准,但这也仅仅是在理论上的初步探索,战国中期以后,鉴于被荐举任官的人多能称职,这种荐举才渐成为制度,规定朝中大臣和郡县主要长官应定期向君主推荐人才,量能以授官,并实行荐举连坐。
学校在西周时就已经成为一种选拔人才的途径,许多没有继承权的“士”,通过官学取得任官资格。
春秋战国时期则在官学的基础上发展起许多私学,私学子弟凭才能也可以入仕,孔子弟子3000,许多人到各国为官,有的还受到重用。
但毕竟私学不能直接入仕,弟子们还是主要凭自己的才能游说自荐。
孔门大弟子子贡,曾游说各国,凭着自己的才能和学到的知识,在当时产生过很大的政治影响,“存鲁、乱齐、破吴,强晋而霸越。子贡一使,使势相破,十年之中,五国各有变”,子贡亦得到重用。
这种上书游说的自荐,成为非宗法性的士显名建业、实现抱负的可行捷径,以至在战国时游说纵横之士遍布天下,其中被擢为大臣、声名卓著的有荀况、商鞅、张仪、苏秦、李斯等人。
这些士的能量很大,“入楚楚重,出齐齐轻,为赵赵完,畔魏魏伤”,引起许多国君的重视,燕昭王“卑身厚币以招贤者”,筑黄金台,“士争凑燕”。使“燕国殷富”。
各国“设官职,陈爵禄,而土自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