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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三十九章 公卿士大夫(第1页)

由此,在大体上解决了是否应该集权统一之后,如何发挥君主的作用,也就是以权势法术为中心内容的“君临之术”,便成为理论家的议论重点。

例如“权者,君之所独制也”。“权出一者强,权出二者弱”。

这是从理论上申明,最高的统治权力必须由君主所独占和完全控制运用,但凡有一分可能,绝不容许被分割。

只有权柄在握,才能实现其统治,所以“善为国者,内固其威,外重其仅”。

“势者,王之神”。这里所说的势,是指决定君主能否充分支配权力的主客观条件。

权和势是不可分的,所以被视为相同于灵魂的“神”。

“权势者,人主所独守也”。因为“有材而无势,虽贤不能制不肖”。

可见,君主的地位必须与一定的权势相结合,才能名符其实地履行统治。

“法者,偏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这说明,法是公布于全国的普遍准则,它确定了人际社会关系,规范了人们的言论行为,同时也使统治者的意志神圣化和绝对化。

所以“道之于法也者,国家之本作也”,是阶级统治的基本内容。

“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

术与法的区别在于,术不是明文规定公布于众的,术是可因人因事因时而变的,是为解决某些具体矛盾而采用的策略手段。

当术与法和抵触时,君主们便往往舍法而用术,有时,术也可能与君主公开倡导的道德准则相抵触,这时君主们也往往摒法而用术。

因此之故,术往往被视为与一些诡狡手段有关,但作为许多君主擅长操纵的统治之术,又被视为是治国用人必不可少的法宝。

所谓“术则亲爱近习莫之得闻也”,这种隐秘幽深而又变化莫测的权木,在先秦诸子的著作中多有论述。

术与权、势、法相结合。

构成各种权术、势术、法术、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过程中都发挥过重要的作用,它涉及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

“明王了所操者六:生之、杀之、富之、贫之、贵之、贱之,此六柄者主所操也。”

“主之所处者四:一曰文、二曰武、三曰威、四曰德,此四位者主所处也”。

除“六柄四位”以外,还有“主之所用也七术,所察也六微”。

而七术即:众端参观,必罚明威,信赏尽能,一听责下,疑诏诡使,挟知而问,倒言反事。

六微即:权借在下,利异外借,托于似类,利害有反,参疑内争,敌国废置。此外还有“兼人之术”、“进良之术”、“择将之术”、“天下之行术”等等,所有这些“术”,大都体现在“刑”和“法”两手的交替运用当中。

“杀戮谓之刑,庆赏谓之德”,君主“所导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

“君执柄以处势,故令行禁止,柄者,杀生之制也,势者,胜众之资也”。

“君临之术”的整体构思为以后高度君主集权奠定了思想基础。

2000多年来,高度中央集权的,以君主专制、人治为主轴的政治体制,大体上就是以上述六柄、四位、七术、两手等作为驾驭国家机器、驱役全国臣民的依据和手段的,只是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中,有不同的侧重点和手法变换而已。

此外还有君主继承制度的发展。

需要说明,在西周的时候,就已经确立了“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的王位继承制度,但在各诸侯国还不可能很快推广和划一。

春秋初期还存在着“大子死,有母弟则立之,无则立长,年钧择贤,义钧则卜,古之道也”的做法,嫡庶制度还不严格。

例如,在楚国,依然实行少子继承制;秦国、吴国还沿用着兄终弟及制。

到了春秋中期,嫡长继承制才被各国普遍接受。

各国虽然基本上采用了嫡长继承制,但初期还不是很巩固的。

当时,列国纷争激烈,国与国间存在着各种错综复杂的关系,继承制度亦往往受到政治形势和国与国之间利害冲突的影响。

各国之间经常以婚姻的形式缔结盟好,因此,立某国嫁来的女子所生之子为太子,往往成为争取该国支持和援助的政治手段。

如齐桓公多子,“宋华生公子雍,桓公与管仲属孝公(公子雍)于宋襄公,以为太子”,这正是因为宋国在此时国势渐强,大有与齐国争霸的势头。

又如,楚平王废太子建,立秦女所生子珍为太子,也是因为秦国此时已经发展起来,大有进入中原争霸之势。

“太子无外援将不立”。有母家势力作为后盾,太子可以投奔母家所在之国以避国内争位之乱或敌国入侵之危;也可以借母家的势力争回继承地位,收复国土。

“国有外援不可赎也,王有嫡嗣不可乱也”,这已成为当时的一种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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