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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三十八章 大变革(第2页)

“其余文武职任差遣,并以此比类为十二等。若上等有阙,则于次等之中择才以补之。”

十二等差遣又可分为两个层次。

其中,知州军以下为常调差遣,而提点刑狱以上则为出常调差遣。

因此,转运使资序要比提点刑狱高。至于后出的提举常平则在提点刑狱之下,约与知州相当。

但是,北宋一路首州知州则不然,多由朝廷侍从乃至退位宰执等重臣充任。

对于帅臣的资序,范祖禹说得很清楚,他说:“将帅之选,多出于监司。”

“先自远路,渐擢至京东西、淮南,其资望最深、绩效尤著者,乃擢任陕西、河东、河北三路及成都路,自三路及成都召为三司副使。”

“其未可辍者,或与理副使资序,自副使出为都转运使。夫自初为监司至三路及三司副使者,其人年劳已深,资历已多,缘边山川、道路、甲兵、钱谷,皆所谙知,故帅臣有阙,可备任使。”

正因为如此,故宋人常目帅臣为藩镇,必须加以防范。

熙、丰(1068年-1085年)改革之初,知青州欧阳修自作主张地中止了京东东路青苗钱的发放,被王安石斥之为“殊不识藩镇体”,便是1个极好的例证。

此后元丰至绍兴,数次颁诏,规定提举官的资任依转运判官。

而宋制运判位在通判之上,与知州叙官位,故言。

卑临尊、以小制大的精神。大臣“出临外藩,即转运使所部”。其合申转运使公事,“亦书姓名于监司之前”。

转运使名位虽卑,但得按视其府库,“劾宰执侍从之臣”。

故宋人常津津乐道其制度之得体,认为汉州牧之制、唐节度兼观察之制,皆不及本朝防微杜渐之严。

因此,建炎之初(1027年),李纲请置帅府、要郡,被认为是复方镇之制。

以此之故,议者始终不同意“如方镇割隶州郡”,不同意授予节制之权,不同意削减上供财谷。而是以“兵事皆属都统,民政皆属诸司,安抚使特虚名而已”。

故南宋高、孝时人吴儆尝叹:“所谓帅臣者,虽名为一路兵民之寄,其实一大郡守耳~”

因此,毫无疑问,有宋一代,始终严防地方割据,始终坚持以转运司为主体的地方行政体制,从未动摇。

开禧元年(1205年),臣僚所言也证实了这1点,该臣言:“宪、漕诸司之势必行于郡县者,以刑狱之冤滥,讼牒之稽违,财赋之欺隐,诸司皆得以察之。”

“下至当职官之去留,承行吏之罢复,诸司皆得以专之。至诸司耳目之所不接,又巡按以及得之,故郡县于诸司财赋类不敢亏。”

所以说转运司是宋代高层地方政区的政府。

要知道在路级监司之中,转运司设置最早,五代时就已出现。

至宋朝立国之初,已是“一路之事,无所不总”,俨然成为地方高层政区的政府。

首先,从其本身的理财职能来看,它“经度一路财赋”,了解盈虚有无,筹办向朝廷上供的钱物;年终计算各州县的出入,盈者取之,亏者补之;每年巡行所部,检查储积和帐册。

转运司在财政方面的具体职责一般有5条:1是户口的增减;2是土地的荒辟;3是盐、茶、酒税的增亏;4是上供、和籴、和买物品,不亏于年额抛数;5是申报朝省文字和帐册、案卷齐备。

这清楚地反映了转运司作为高层地方政府的性质。

其次,与后设的提刑司、提举司相比,转运司的这一地方性质更为明显。

神宗元丰元年(1078年)七月,始命各路提刑司拘收本路转运司所桩管的缺额禁军请受,年终向枢密院申报数目。

同年八月,以“诸路财赋,岁入岁支,转运司多不尽心,惟称阙乏”,故令转运司“自今三年一供”,“送提点刑狱司驱磨保明,上中书点检”。

南宋孝宗时,诸路经总制钱并委提刑司督责。

所有这一切都清楚地表明提刑司在财政上是代表中央的。

提举司是新法机构,它负责农田水利法、青苗法、免役法、市易法等在本路的推行与相关财务。

但它通过新法所获得的赢利一般归入朝廷封桩范围,除雇役钱外,不负担本路经费开支。

并且,从此以后,转运司财赋隶属于户部左曹,常平司财赋隶属于户部右曹。

由于财赋有了地方与中央之分,由于转运司更多地代表地方的利益,因此,它常乘兼权常平司的机会侵用其财物。

元丰元年(1078年)十月,判司农司蔡确所言,就明白地揭示了这1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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