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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三十八章 大变革(第3页)

他说:“诸路提举常平司旧兼领,转运司极有擅移用司农司钱物。”

“自分局以来,河北东路提举司申,转运司所移用钱二十余万缗。”

“江东提举司申,转运司所移用钱谷十二万余贯石。盖转运司兼领,则不能免侵费之弊。”

“今川广等路未有提举官,并转运司兼权。及提举官假故,亦转运司承例兼权。欲乞提举司阙官处,令提点刑狱兼权。”

“如廨舍稍远,即量留吏人照管官物等,委知州或主管官就便提辖。”

“其提举官时暂在假,亦委知州或主管官权本司文字。”

南渡后,东南地区,常平、茶盐两司合而为提举常平茶盐司,主要负责中央财赋主要来源的茶盐专卖及其所得。

故王应麟言:“神宗始分天下之财,以为二司。转运司独用(主)民常赋与州县酒税之课,其余财利悉收于常平司,专掌其发敛,储之以待非常之用。”

清楚地揭示了转运司与提举司在财赋方面分别代表的地方与中央的身份。

因此宋代的路制,经五代时期的孕育,至宋初实已具备高层政区的特质。

就转运司路而言,宋初已将“边防、盗贼、刑讼、金谷、按廉之任,皆委于转运使。又节次以天下土地形势,俾之分路而治”。

然路是宋王朝不愿设而又不得不设的产物。

它不能割断历史,不接受五代制度,此其一;再者,它拥有州府军监300余座,必不能由中央政府实施直接治理,此其二。

因此,因仍自然之理,在州郡之上,设置高层政区是势在必行之举。

然殷鉴不远,在夏后之世。唐亡于藩镇的教训,不能不引起赵宋统治者的警惕,因此它极不愿设置高层政区。

故北宋时除三路、广南、湖南等沿边地区及京东、京西等腹里地区外,始终不设安抚使,东南地区各路的钤辖司更是时设时废,不常厥制。

南宋时,遍置安抚使,但其实有名无实。

所有这一切施为,与唐前期废除都督制,有惊人的相似之处。

然高层政区又不能不设,于是,遂创立了具有兵财分治特色的地方军政管理体制,创立了与前代迥异的复式合议制的高层政区路和高层地方政府路级诸司,以贯彻“制军、给食”不可通而为一的治国原则。

遂在借鉴唐末巡院制度的基础上,创立转运使更互赴阙、以备延见询问的制度;遂有“监司互察之文”与互申之制。

这一体制完美地体现了宋朝“异论相搅”、“丝牵绳联,总合于上”的治国原则。

惟其不愿设,故又令州军直属京、州得专达。

这表明宋朝是在借鉴唐前半期的州县两级地方行政建制的做法。由于唐朝前期的道是依据山川形势划分的,是地理区划。

因此,它实现的是州县二级制,州郡有专达之权。

但安史之乱后,方镇体制下的道州县3级制业已形成,州军直属京与州得专达之制已名存实亡。

据白居易言:“今县宰之权受制于州牧,州牧之政取则于使司,迭相拘持,不敢专达,虽有政术,何由施行,”210就反映了这一史实。

宋恢复州军直属京及州得专达之制,就是借鉴唐制以实现越级控制的。

更有甚者,至责令州军监察监司。

到了太宗淳化三年正月戊午,“诏诸道转运使自今厘目的革庶务、平反狱讼、漕运金谷,成绩居最,及有建置之事果利于民者,所在州府军监,每岁终件析以闻”。

藉此,上下相维,轻重相制,以箝制高层政区。

应当肯定,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是1项防止地方高层政区分裂割据的有力措施。

为了避免方镇割据的前途,彻底解决兵权控制问题,宋王朝还实行了各州节制屯驻军马这样1项措施。这1点也是得益于唐人。

宪宗时,忠于朝廷的横海节度使乌重胤,在总结与方镇割据势力斗争的成功经验时说:“河朔藩镇所以能旅拒朝命六十余年者,由诸州县各置镇将领事,收刺史、县令之权,自作威福。”

“向使刺史各得行其职,则虽有奸雄如安、史,必不能以一州独反也。”

“臣所领德、棣、景三州,已举牒各还刺史职事,应在州兵并令刺史领之。”

此后宪宗时,推广此项经验,所谓宪宗中兴之功,实与此相关。

因此,两宋立国300余年,除熙宁(1068年-1077年)建将兵法以来、变法派掌权时期外,基本上都贯彻了这项原则,诸军所在“以守臣节制”,县“有戎兵”则知县、县令“兼兵马都监或监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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