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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三十八章 大变革(第1页)

同时,宋代诸路之中,转运司路在北宋时分为5等,有轻重、远近之别。

大约即如元祐二年(1087年)文彦博在论及官员差遣除授次序时所说,河北、陕西、河东三路为重路,成都府路次之,京东西、淮南又其次,江南东西、荆湖南北、两浙路又次之,两广、福建、梓、利、夔路为远小。

至徽宗朝,设京畿路,又在三路之上。

南渡后,不再分等,分析其中的原因,可能与南宋时三路、京东路、京西北路已失,川峡四路又因战时不可事事遥制,而置四川安抚制置使、总领所等要职,成都漕已无复昔日之重等因素有关。

以至《方舆胜览-成都府》条言“成都路漕置司成都,宪置司嘉定,而漕不及宪”。

至于提点刑狱路则无路分轻重远近之别。

时提举常平司已废,绍圣时(1094年-1097年)始复,其路分当同于提刑,亦无路分轻重远近之别。

宋于一路置帅司与漕、宪、仓等监司,因此一路军政主官应不少于4员。

实际情况是,北宋时,诸司除帅臣由一路首州知州兼任为1人外,其它如漕司则往往是两员并置,三路甚至多达3至4员。

提刑司则多是文武两员,而仓司亦置1至2员。

因此,实际上,北宋路一级军政主官常多达5至7员,而南宋时,则要少些。

转运司,“绍熙(1190年-1193年)以来,使副、运判不双除”,一路始置1员。

提举司,不少路分由提刑司官员兼领。

因此,一般只有3至4员。

漕、宪、仓三司,作为路级监司,负有“分部按举”之责,须互分州县,遍巡所部。

转运、提刑司按部两年1周,提举司按部则1年1遍。

因此,景祐元年(1034年)五月与皇祐三年(1051年)十一月,两次申命,“诸路转运使、提点刑狱廨宇同在1州,非所以分部按举也,宜处别州,仍条巡察之令以付之”。提举司后置,亦用此意。

从实际设置看,多数路分的仓司与漕、宪两司同州,但亦有不少另置于他州。

如河北西路提举司置于定州,两浙路初设时置于苏州,江南东路则始终置于池州。

甚至一些路分转运使副两司亦不在同1州。

如京东漕,景德时(1004年-1007年)分治于广济军与青州;梓州路两转运司也曾一度分治于梓、遂两州。

路级诸司不在同1州内,除了出于“分割事权”这样1种考虑外,应与便于巡按、行政有关。

宋朝一路监司为就近便,“岁以所部州县,量地远近互分定,岁终巡遍”。

如江南东路,漕司置于建康府,宪司置于饶州,仓司置于池州,理宗时,救恤灾伤放税,真德秀即建议,将江南东路的州县分成若干小区,“建康府、太平州、广德军常(当)责之安抚转运司,宁国府、池徽州当责之提举司,饶信州、南康军当责之提刑司”。

由于一路的军政机构分散在数州,因此,有重大议案,就须诸司至1地会议。

如河东路提刑司在太原,哲宗时,毕仲游在与友人的书信中说:“比缘岁事,出至旁近郡,欲归而得漕台公移,会议役法,因径到上党,论有不决者,少为淹留。及归太原,始得所赐教翰。”

因此,宋代的路级政区与政府实际上是复式合议制的高层政区与政权机构。

与前此历朝单式一长制高层政区与政权机构迥异,是有宋一代在我国地方行政制度建设上的创新与贡献。

所以宋朝是以转运司为主体的地方行政体制。

因为宋代路级诸司之中,以一路首州知州兼任的帅司地位最为尊崇。

转运司次之,提点刑狱、提举常平又次之。

宋朝官职有职、官、差遣之别。

由于差遣为治内外之事的实职,故时人“以差遣要剧为贵途”。

至于唐代以来的职事官,宋时已蜕变为寄禄官、阶官,仅“以寓禄秩、叙位著”,故不为时人所重。因此,衡量路级诸司的地位,当以差遣高低为别。

宋朝差遣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大抵已有条贯。

仁宗嘉祐时(1056年-1063年),司马光所上《十二等分职任差遣札子》,基本上反映了当时实际运作的情况。

他是这样划分的:“宰相第一,两府第二,两制以上第三,三司副使、知杂御史第四,三司判官、转运使第五,提点刑狱第六,知州第七,通判第八,知县第九,幕职第十,令录第十一,判司簿尉第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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