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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一十九章 残留(第2页)

1938年l2月,高玉柱与岭光电,杨砥中等人又申请成立《西南边疆民族文化经济协进会》,并获得批准。

1940年秋,高玉柱和喻杰才在贵州的毕节发起组建“西南夷苗民族解放大同盟”,提出了大同盟关于开发西南夷苗民族地区政治,军事,经济,文化建设的四大方案。

后来,“大同盟”被诬蔑为是“夷苗民众组织暴乱”,被贵州省政府下令取缔。

1942年初,她被国民政府任命为西南边疆宣慰团少将团长,对云南,贵州,广西,西康等省的土司和少数民族头人宣传民族团结,巩固边疆,一致抗击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

高玉柱1942年病逝,虽然她未曾做过土司,但高玉柱以土司的身份进行的活动在民国期间的影响力远远超过了一个普通的土司,她对中国西南少数民族民族意识的唤醒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总之,高氏土司的兴衰和中国土司制度的变迁息息相关。

高氏土司的每一次重大转折点的出现看似偶然,其实都和中央王朝的“改土归流”有着直接或者间接的关系。

当然,已经说到民国时期了,的确,其实改土归流并不是古代封建王朝的事情,在那时并没有彻底完成,是一直到民国时期,才彻底完成。

的确,这是真的,清朝时期虽然进行了大规模的改土归流,但是并没有彻底完成,还有一些遗留下来的,算是封建残留吧。

所以到了后面的民国时期,也进行了一些更彻底的改土归流措施,才消除这种封建残留。

举个简单例子,在民国时期,云南边疆执行实际管辖的土司为政府所关注,云南地方政府陆续实施了若干改土归流措施,因此,还保留较为完整的南甸宣抚司也在改流的冲击下发生了巨大变化。

云南边疆民族地区的改土归流,早在明代已见诸史籍,清初,中央政府在巩固对云南边疆统治的过程中,乘机在某些地区实行了改土归流。

雍正四年(1726年),清政府任命鄂尔泰为云南巡抚兼总督事,在云南推行了规模巨大的改土归流。

但由于云南边疆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平衡,清政府的统治势力还不够深入,环境较为恶劣等因素,鄂尔泰提出以澜沧江为界,“江内宜流不宜土,江外宜土不宜流“…

于是,改土归流只在澜沧江以东推行,地处“江外“边疆的南甸宣抚司不在改流之列。

其后的乾,嘉两朝基本上着力于进一步巩固江内的流官政权,江外则维持土司统治。

继后,全国形势动荡,西南边疆政局也处于飘摇之中,晚清政府疲于应付,既不能也不愿大规模实行改土归流了。

南甸宣抚司得以延存至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诞生后,土司制度仍在运行,这不仅与“三民主义“相违背,而且直接阻碍着国民政府在边疆统治的深入。

国民政府开始对全国行政建制进行了大规模的改组,云南边疆管理机构也随之进行了重组。

尤其是1912年英国殖民者进侵片马,滇西发生了边疆危机,加强边疆的统治成为当务之急。

在此背景下,改土归流再次为各方所关注。

卯遮弹压兼交涉副委员周谟提出,以驻防该地的国民军为后盾,“密知各营管带,通令各司改流……除南甸,干崖,遮放,猛卯稍有兵力,余则摧枯拉朽耳。”

云南都督府驻大理的迤西国民军总司令兼第一师师长李根源-“上经营土司急进,缓进二策“,建议实行改土归流。

不过大家知道,在民国初年,政局动荡,中央政府根本无暇顾及边区的改流。

云南政府根据李根源的建议,决定“从其次议,谓急于改流,转多顾虑。不若为之更化善治,以守潜移默化之功。”

于是1912年,云南都督府在南甸宣抚司设八撮县丞(附属于腾冲县),民国时期南甸宣抚司的改土归流艰难地启动了。

当然,需要说明,在改土归流前,南甸宣抚司制度可是十分完备。

不过,在这之前,还要给大家讲解一下民国时期的土司,在民国时期的土司的话,和之前的封建王朝相差不多算是该境内最高的政治,经济,军事长官,有绝对的独裁权。

土司之下设等级不同的属官,分别领有土地和管理权。

同时,为了更好地统治自己的辖地,土司们还都建立起严密的组织结构形式。

大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政权机构组织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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