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这 92 处中只有 48 处保持海关关卡,这个事实说明,许多地方在中国的
国际贸易中没有发挥重要作用。
在“条约港口”本身,中国的主权在两个重要方面被削弱了:首先,外
国国民在其领事的治外法权的管辖下,在这些地方可以居住,拥有财产和从
事工商业(而且可以带护照在内地旅行,但在法律上除传教士外,不能在内
地居住);其次,在某个条约港口已经卸下的外国货,付了一次进口税(按
照中国不能控制的关税税率)后,如果再要转运到其他条约港口,就不必再
缴税。缔约列强强迫中国政府把这种关税特权扩大到自愿开辟的港口。但是
后一种港口在以下一点有别于那些有“租界”的条约港口,即中国的地方官
保留了市政和治安的全部控制权。
有 16 个条约港口设有外国的租界,即专门为外国居民设立
中国 1920 年前后的外国“势力范围”
的特区,其中地方的行政(警察、卫生、道路、建设管理等等)都由外国人
管理,财政收入是外国当局所征收的地方税。例如,天津、汉口和广州的外
国人居住区为“租界”。在这些地方,中国政府征用或者买下整个区,然后
永久地租给特定的列强(在天津租给英国、法国、德国、日本、俄国、比利
时、意大利和奥匈帝国;在汉口租给英国、法国、德国、日本和俄国;在广
州租给英国和法国)。租借国的领事常常得到工部局的支持,是每个租界的
主要官员,通过他们,外国人个人可以转租到特定的产业。
上海的公共租界和法租界由根据条约专门划给外国人居住和经商、但不
租给有关列强的若干地区组成。中国当局把地契发给向原来的中国拥有人购
地的外国人。地契然后在外国领事馆登记,而领事馆实际上发给一种地契保
证书,以使土地的转让更加确定,同时又提高了每一项产业的价值,从而有
利于外国的律师、传教士及其他人士,这些人作为受托的拥有者,从中取得
了巨额收入。在法律上,中国人不准在租界内拥有土地,不过事实上,许多
人通过外国人的代理都做到了这点。在上海的租界内,大量的土地由中国人
直接拥有,所有权从来没有转让给外国人。
通过外交使团向总理衙门施加压力(这是在中国为取得结果而采用的正
规的合法手段),公共租界这块原来是英美租界的大约一平方英里的地区(见
第 10 卷第 238—239 页,即其中译本《剑桥中国晚清史》上卷第 258—259
页),在 1893 年扩展到 2.75 平方英里,在 1899 年扩展到 8.35 平方英里。
原来面积为 0.26 平方英里的法租界,经过 1881、1900 和 1914 年几次扩展,
扩大到 3.9 平方英里。1915 年的努力以及后来由公共租界工部局和北京的英
国公使所作的几次努力,企图为公共租界划进更多的土地争取正式批准,但
它们都遭到了中国政府的抵制,此时它开始对要求废除所有外国租界的民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