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借款的大部分,大概有 2/3,付年利 20—4O%;年利少于 20%的约占
1/10;其余的则在 40%以上。大约有 2/3 的借款期限为半年到一年。③农业
信贷主要来自个人——地主、富农、商人——如表 18 中 1934 年的数据所示。
农村地区的现代银行(政府的或私人的)很少,而且在任何情况下这种
银行也不在消费贷款上投资。例如,江西的七家现代银行在它们 1932 年的未
偿贷款资金中,只有 0.078%投入农场贷款。④始于 20 年代的农村合作运动
受到相当大的注意,但合作社即使在最盛时也只涉及中国农民的极小一部
分。⑤放债人通常是地主或粮食商人,他们起着让部分农业盈余又回到农民手
中的作用,从而使农民能够不按照收入过日子,但为此付出了极大的代价,
即保存一个不被触动的地主统治的农村社会。
表 18 农场信贷来源,1934 年
占总贷款
农场信贷来源
银行
合作社
当铺
钱庄
农村商店和店铺
地主
富农
商人
的百分数
2.4
2.6
8.8
5.5
13.1
24.2
18.4
25.0
资料来源:中央农业实验所:《中国作物报告,1934 年》,第 70 页。
中国农村不是经济上自足的,虽然一个较大的单位——施坚雅的“标准
集市区域”——从多种意义上可以看成是这样。为偿付现金义务如地租和捐
税,以及为购买许多必需品,农民的一部分收成必须在市场上卖掉。在卜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