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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部分(第5页)

农民借款的大部分,大概有 2/3,付年利 20—4O%;年利少于 20%的约占

1/10;其余的则在 40%以上。大约有 2/3 的借款期限为半年到一年。③农业

信贷主要来自个人——地主、富农、商人——如表 18 中 1934 年的数据所示。

农村地区的现代银行(政府的或私人的)很少,而且在任何情况下这种

银行也不在消费贷款上投资。例如,江西的七家现代银行在它们 1932 年的未

偿贷款资金中,只有 0.078%投入农场贷款。④始于 20 年代的农村合作运动

受到相当大的注意,但合作社即使在最盛时也只涉及中国农民的极小一部

分。⑤放债人通常是地主或粮食商人,他们起着让部分农业盈余又回到农民手

中的作用,从而使农民能够不按照收入过日子,但为此付出了极大的代价,

即保存一个不被触动的地主统治的农村社会。

表 18  农场信贷来源,1934 年

占总贷款

农场信贷来源

银行

合作社

当铺

钱庄

农村商店和店铺

地主

富农

商人

的百分数

2.4

2.6

8.8

5.5

13.1

24.2

18.4

25.0

资料来源:中央农业实验所:《中国作物报告,1934 年》,第 70 页。

中国农村不是经济上自足的,虽然一个较大的单位——施坚雅的“标准

集市区域”——从多种意义上可以看成是这样。为偿付现金义务如地租和捐

税,以及为购买许多必需品,农民的一部分收成必须在市场上卖掉。在卜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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