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用什么形式缴纳,也不论从绝对数字或与地价的比例关系看,华南
的租额比华北高出许多——但土地的亩产量也是这样。除华北和西南的贵州
外,定额物租制是主要的地租形态,在租佃发生率最高的 5 省(安徽、浙江、
湖南、广东、四川)占租约的 62%,但在租佃率最低的 5 省(陕西、山西、
河北、山东、河南)仅占 39%。在这种租约下,佃户向地主缴纳定额的谷物,
而不论收成的好坏(在灾难性的坏年头可能有所减少或展期)。当与较长期
的租约(在种植水稻的高租佃率省份这更普遍)相结合时,定额物租使佃户
可以从通过劳动和投资改进生产力中得到好处,从而比分租制对增加产量有
更大的刺激。分租制在租佃率低的华北 5 省(占 32%)比在租佃率高的 5 省
(占 18%)更普遍,那里的押租也少。北方的租约条件与南方相比,较少鼓
励农民为改进土地投资,但租佃在北方也不如南方普遍。
上述省一级的定量研究,没有充分涉及个别佃户的命运,或各地极其多
样的做法,或租佃制的这些显然合理的方面能够促进增产的限度。特定地区
与特定时期的真正农民佃户,实现足够的家庭收入到什么程度才进行增加他
们的总产量的改进,只有通过详细的地方研究(如拉蒙?迈尔斯之研究河北
和山东,罗伯特?阿什之研究江苏)才能确定;前者的研究结果是肯定的,
后者是否定的。
上述土地占有和耕种的模式,与跟农业有关的信贷结构、市场销售和赋
税有密切联系。由于农业是一种周转慢的行业,中国的小农跟别的国家的小
农一样,常常是不借贷就不能度过播种与收获之间的那段时间。负债是农村
不满的主要根源。卜凯报告,1929—1933 年调查的农场有 39%负债。中央农
业实验所估计,在 1933 年,有 56%的农场借过现金,48%借过谷物或食物。
第三种全国性估计指出,1935 年有 43.87%的农户负债。①所有的观察者一致
同意,农村借债是为了应付家庭的消费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投资,而且对
②内政部:《内政年鉴》,3,《土地》,第 12 章,(D)第 993—994 页。陈正谟发现押租流行于 1933—1934
年报告中 30%的地区,6%以上的地区有这种现象。陈正谟:《中国各省的地租》,第 61 页。
③全国土地委员会:《全国土地调查报告纲要》,第 44 页。
④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中国租细制度之统计分析》,第 43 页。1924 年与 1934 年比较,数字变化如
此之小,不会有什么意义。
①卜凯:《中国土地利用》,第 462 页;《农情报告》,2。4(1934 年 4 月),第 30 页,见《中国近代经
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第 342 页;全国土地委员会:《全国土地调查报告纲要》,第 51 页。
较穷的农民来说,负债是经常发生的事。②利息很高。这反映出农民极其迫切
的需要、中国农村资本的短缺、不履行债务的风险,以及没有政府的或合作
的现代借贷机构可供选择。对小量的实物借贷,年利可以达到 100—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