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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8
0.02
1.57
8.43
资料来源:《全国土地调查报告纲要》,第 35 页。
25.6%增加到 1945 年的 34.5%,他们都是佃农。
几乎不存在关于变化着的租佃发生率的可靠历史资料。将地方上的观察
家、传教士和其他人士在 19 世纪 80 年代编纂的估计与 20 世纪 30 年代的估
①在表 16(1)中,我用了从卜凯的“农业调查”而不是他的“田场调查”中通常被引证的百分比导出的
可供选择的估计。后者显然太低,一方面由于他的实例对南方各省的重视不够,另方面由于调查的性质使
得比较容易接近的地区支配了数据。
②关于江苏的地区差异,见阿什:《中国革命前的土地占有》,第 11—22 页;关于山东与河北,见迈尔斯:
《中国的农民经济》,第 234—240 页。
计相比较,表明各地租佃率有相当大的差别,但总的来看没有重大的变化。①
中央农业实验所的估计仅仅表明有微小的变化。(租种全部土地的农户,从
1912 年的 28%增加到 1931—1936 年的 30%),这也许没有多大意义,因为
1931—1936 年的数据是用通常的通信调查获得的,参加者是成千志愿的作物
报告者,其中许多是乡村教师,而关于 1912 年的数据则纯属推测。②拉蒙?迈
尔斯把山东 22 县在 19 世纪 90 年代与它们在 20 世纪 30 年代相比较,揭示佃
户的百分数在 13 个县下降,在 9 个县上升。①河南、安徽、江苏和湖北 1913、
1923 和 1934 年的比较数据,表明没有重大变化:佃农从 39%增加到 41%,
自耕农兼佃农从 27%增加到 28%,而自耕农则从 34%降到 31%。②
与其他价格相比,上涨较慢的地价如表 14 所示,这可能意味着对土地的
需求比较疲软,原因是 20 年代的局势相对地不稳定,正如卜凯说的,“反地
主运动……减低土地需求,甚其使有产之人出售其产”。③最后,如前面指出
的,人民共和国初期土地改革中分配的耕地数量——尽管是在 12 年的战争与
内战之后——接近 30 年代中期地主控制的耕地数量。我们也许可以断定,虽
然土地的买卖照常进行,但有的地区租佃率高有的地区租佃率低这个基本模
式(主要由于有差别的地主经济收益,但在最落后的地区也由于“超经济”
劳役和其他苛捐杂税的持续性),在民国时期没有重大变化。
佃农的地位牢靠吗?总的看,在 20 世纪也许不十分牢靠。对 1924—1934
年间 8 省 93 县的大致比较,表明年租的百分比略有增加,3 至 10 年的租约
没有变化,10 至 20 年的租约和永佃租额略有下降。④例如,1930 年的土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