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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部分(第1页)

员会:《全国土地调查报告纲要》,第 37 页。

(3)《全国土地调查报告纲要》,第 26—27 页。

(4)《农情报告》,3.4(1935 年 4 月),第 90 页,载国民政府主计

处统计局:《中国租佃制度之统计分析》,第 43 页。

(5)《农情报告》,3.6(1935 年 6 月),载《中国租佃制度之统计分

析》,第 79 页。陈正谟:《中国各省的地租》,第 94—95 页。

农,他们租种部分土地。表 16(1)列出 30 年代各省租佃率的两种估计,它

们虽然在细节上有差别,但都清楚地表明,长江流域和南方沿海种植水稻的

省份纯租佃发生率比种植小麦的北方各省高得多。①这些省的数据常常掩盖了

省内由于地区、土质、商业化程度和历史积累的不同而产生的不少地方性差

异。②还应当指出,类别中的自耕农、自耕农兼佃农、佃农的顺序在经济上不

一定是每况愈下。例如,表 17 所示全国土地委员会 1934—1935 年调查中较

为复杂一些的分类就告诫我们,表 16(1)中的“自耕农兼佃农”这个名目,

把从租种 1%土地的地主到租种 95%土地的贫农之间的每一种情况都包括进

去了。山西、山东、河北、河南的农民,人口压力较小,农场较大,大都是

自耕农,但在家庭收入方面并不比他们在广东的佃农兄弟更好。租佃与经济

进步也不是不相容:比如在美国,农场经营者的百分比从 1879 年的

各类地权形态户的百分数

表 17    (16 省 1745344 户,1934—1935 年)

地主

地主兼自耕农

地主兼自耕农兼佃农

地主兼佃农

自耕农

自耕农兼佃农

佃农

佃农兼雇农

雇农

其他

2.05

3.15

0.47

0.11

4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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