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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第3页)

三年奉例,鉴于币制崩毁、物价飞腾,全以谷物付奉,具有进步意义。它仍以西汉旧制的级差为准,按西汉谷物官平价每石百钱的比例,保留旧制同秩奉数之半为奉谷,如西汉比二千石、六百石奉分别值谷120和60石、三年奉例则分别定为60和30石,数字较西汉低12,实际价值则较王莽时大增(按市价每石三千钱,分别值18万和9万钱)。此奉例简9“奉各如差”一语,不提钱数,又简6规定“以粗脱谷给”,知奉禄全以谷物付给,所列诸谷石数乃全奉数。其数字虽为西汉制度之半(实为56,详见后文),但不可看成是半钱半谷制,或者半俸之数。

窦融政权的全谷奉禄制度约推行于全河西。在战乱与经济危机中,它使河西窦氏政府的官僚机构,以及边塞建置体制得以维持和稳定,这一点在居延简中得到充分证明。从时间上说,它比建武廿六年的俸制改革早了二十三年,可说是东汉最早的改革尝试,开启了建武新制的先河。

建武中期以后,东汉全国的经济状况复苏好转,物价下降,币值回升,国库日益充盈,因而有可能比照西汉制建立新的制度,并重新加入货币奉禄的因素。《后汉书·光武帝纪》:建武廿六年四月“诏有司增百官奉;其千石以上减于西京旧制,六百石以下增于旧秩”,发布了新的半钱半谷制,即《百官受奉例》。所谓“增百官奉”,当理解作一切官吏之俸数皆有增加。这显然是指比照王莽已贬值的奉制而言的,也就是说,在王莽奉制和建武廿六年新制之间,东汉政府似还曾执行过什么俸制,例如像三年奉例一类过渡性的制度,其俸数可能较低,现在一律应予以提高。千石以上、六百石以下云云,是此次增俸的原则与幅度,即千石以上增至较西汉旧制低的程度,六百石以下则要超过旧制。过去我们不解,为什么减于西汉旧秩反而又说增百官俸呢?现在有了三年奉例,这个疑团就较容易解决了。其次,增俸的另一体现是仍全以谷物作俸禄的基数标准,而不用钱数衡量,仍然保持着三年奉例的特色。但付俸时,以谷物付其半数,另一半付钱。钱数不作规定,大概是按付俸时的谷价折合为钱。很明显,这样既维持或增加了吏禄约实际水准,又可防止因物价、币值波动引起的偏差,是比较稳妥、灵活的制度。到了殇帝延平年间,经济状况进一步好转,半钱之数也可固定下来(仍按西汉谷平价每石百钱计算);同时,将谷改为脱皮之米,数字不变,内容与价值却相应有所提高。这些,乃是延平制与新制不同之处,二者各有时代特点,不可说延平制就是新制。延平以后,经济动荡不定,约一直实行半钱半谷制,终东汉一代,始终未能恢复全以钱付俸。

汉代奉制的另一问题是高低秩别间相差悬殊。西汉时期,据《汉书·成帝记》绥和元年及《宣帝纪》神爵三年注引如淳引汉律规定,最高秩别之丞相与百石小吏的月俸分别为六万和六首钱,竟相差百倍!当时边塞吏卒每月食用谷三石三斗三升,六百钱尚不足两月口粮,低级官吏薪俸的低微,到荒歉年景时更可想而知。这一问题,西汉中期已引起注意。据帝纪,宣帝神爵三年八月诏曰:“吏不廉平则治道衰。今小吏皆勤事而奉禄薄,欲其毋侵涣百姓,难矣!其益吏百石以下奉十五。”又成帝绥和二年六月诏:“益吏三百石以下奉”。宣帝益奉事,又见《通典》卷三十五引应劭注汉书曰:“张敞、萧望之言:……今小吏奉率不足,常有忧父母之心,虽欲洁身为廉,其势不能,请率增天下吏俸什二”,与帝纪不同,而学者一般多认为增俸十分之五。关于这两次增俸的性质,陈梦家先生认为,居延汉简所见低秩官吏的俸数,如候长月俸有1200和1800。钱两种,候史、尉史、燧长月俸也各有600和900钱二种,其中高的数目仍是益俸12以后的标准。[陈梦家《汉简所见奉例》,《文物》1978年第1期]但旧居延简有关益俸的记录多无纪年,而新简俸禄簿如元帝初元元年二月某部俸钱簿(EPT51。193)、永光五年六月某部俸钱簿(EPT51。239)、建昭五年九月某部俸钱簿(EPT51。409)、成帝建始三年某部俸钱簿(EPT51。234)等,俱在神爵元年之后,其侯长以下诸吏,候长1200,候史,隧长皆600钱,一如益俸之前,不曾改变。前引简24在神爵三年后,其士吏、令史、尉史、候史等职俸钱数,亦同旧制,也不曾改变。所以,神爵、绥和的两次“益奉”,可能是临时性的加薪,其标准未变,与建武新制的“增奉”有别。

建武新制则不然。除了所有吏秩的奉数较以前皆有增加以外,还着重调整了高低秩次间的差别。例如,前表所列三秩,比二千石较三年奉例增加40石,六百石吏较前增加40石,三百石吏较前增加25石。同时,也按百钱一石的比例,将西汉旧制的钱数折合谷石数,再以六百石为界,高秩的减低,低秩的提高,规定了新标准。例如,比二千石俸12000钱合谷120斛,六百石俸6000钱合谷60斛,新制对此二秩分别规定为100和70斛,前者较西汉制减少16即20斛、后者增加了16即10斛。检校其他秩别,凡六百石以上的,俸数都比西汉相应秩别的俸数少些,而六百右以下皆加增。减削的,秩奉越高减削越多,增益的则愈低幅度越大。如新制丞相月俸360斛,西汉制当600斛,减削了25。新制百石吏月俸16斛,西汉制合6斛,增加了仅53倍。西汉丞相、百石吏月俸之比为100:1,新制是22。5:1。三年奉例三个秩别的体差为4:2:1,新制改为5:3。5:2,其削高益低的趋势至为明显。由此可见,建武新奉例的制定,带有某种政治改革的色彩,对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结构,缓和矛盾,促成东汉初期吏治的“廉明”,都起着积极的作用。

两汉奉制实物俸禄的粮谷,各时期略有不同。王莽制及新制为谷粟,延平制为米,而三年奉例以“祖脱谷”付给。

按“祖”字,当读为粗,音伹;或为粗字别误。《说文》谓粗为疏,段注粗即“麤“,即粝米。但汉简不见作“粗”者。汉时碾舂粟谷有粗细之分,说文米部按原粮、粗米、精米之序列,有“粟”、“粝”、“糳”、“毇”、“粺”等专名。“粺,毇也”,是毇米又称粺。《玉篇》:“粺,精米,”段注:“粺者,粝米一斛舂为九斗。”《说文》:“粟……十六斗大半斗,舂为米一斛曰粝”,“舂为九斗曰粺”,“毇,米(按即粝)一斛舂为八也”。《史记·聂政传》:“麤粝之费”,正义曰:粝犹粗米也,脱粟也”。以上可证,所谓粝即粗米,初脱稃壳之米,又称脱粟,亦即粗脱谷,乃界于原粮粟谷与精米之间者。粟、粝、糳、毇四者之间,呈16。6:10:6:8之比例。汉简不见糳米,粟、粝、粺,见以下数例:

28.廿八日粺米七斗麤米一石三斗(EPT40。201)

29.粟一斗得米六升□(EPT110。18)

30.三月来日旦食当曲·米三斗,又粟二斛得米一斛一斗半(EPT465。70)

由上三例可知,汉简之粟、米之间,比率为10:6,与说文粟、物之比率16。6:10相同,故边塞吏卒所食之米,与三年奉例的粗脱谷同,皆为粗米。延平制的米数等于新制半谷数的610,也是粗米。

此推算如果不误,。三年奉例的比二千、六百、三百石吏的奉谷(粝)按粟谷出粝率,当分别合粟100石、50石、25石。其中三百石奉与西汉无法比较,其余二秩较西汉制实’际只减少16。新制与三年奉例相比,比二千石之奉数未变,六百石以下却有明显增加。

简6“岁竞一移计”,指居延都尉、县的五种职事奉禄,年终当一次移簿上计于大将军府,这表明:都尉、都尉丞、县令、县丞、县左右尉的秩员、奉禄由河西大将军府直接控制。居延都尉其余官吏如简7的城司马、千人、候(以上六百石),仓长(三百石),丞、塞尉(二百石),“都尉以便宜财(裁)予”,即可依照前述标准便宜行付,事亦给粗米,约由居延城仓支给。这些官吏的员额,俸禄可能由都尉控制。

简8“从史令田”,简9“从史田吏”,二语文字稍异而所指或为一事。汉时郡国守、尉门下诸僚属吏,对主吏而言称“从”,故又称“从史”。《后汉书·舆服志》:“公卿以下至县三百石长导从置门下五吏,贼曹、督监贼、功曹皆带剑,三车从导。主簿、主记两车为从”,“公乘安车,则前从并马立乘”。凡州郡县之幕府属僚从史,皆由长吏自己选任免除。《百官志》司隶条下从事史十二人,本注曰:“皆州自辟除。”州刺史条注引汉仪载刺史职能之诏条六事,其第四条曰:“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即指选委从事属僚时任人唯亲,不循公法。郡国条注引汉官载河南尹门下诸掾、卒史、有秩、书佐、循行、小史等九百二十七人,县条注引汉官载洛阳令、丞、左右尉以外,下属又有七百九十六人。此等僚属虽由长吏择选,但有员额秩程,不得过制。所谓“从史令田”,据本册性质及文义推之,似指百石以下之其余属官诸吏,令其田作给奉禄,或按某令假田以充奉禄,近似魏晋时期推行的“禄田”。关于禄田制,《百官志》建武百官奉例注引《献帝起居注》云,“帝在长安,诏书:以三辅地不满千里,而军师用度非一,公卿以下,不得奏除。其余公田,以秩石为率赋予,令各自收其税租”。唐长孺先生以为这是我国禄田制的开始[引之李文澜《两晋南朝禄旧制度初探》,《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0年4期,51页。]。居延区地广人稀,西汉中期以来曾大规模屯田垦荒。至两汉之交,由于库储不足,转输断绝,将官屯田、荒地拨予低级官吏租种以充作奉禄不是没有可能。但这需要进一步探索,特别是推行的区域范围,授田标准、租种方式等,目前还一无所知。

本文讨论的最后一个问题是汉代各种奉制中的计量单位:石、斛的量制问题。

汉简量制,西汉多用石,王莽时用斛,东汉初石、斛并用。这些单位,皆为粮谷计量单位。然汉简衡制每用石,如茭草之单位,称××石者,乃百二十斤之“石”,有的书作某石某钧(14石)某斤可以为征。凡此种种,视所量之物即一目了然,不易发生混淆。实际上,汉之量制石、斛为同一单位,仅只名称不同而己。汉简吏卒口粮,称石与称斛者数量往往相同,又每斛、石皆为十斗,可证一石即一斛。斛、石混用,终始于王莽。《史记》成书西汉中期,书中量制多用“石”,《汉书》成于东汉初、书中则斛、石混用,甚至同篇混用,与汉简所见吻合。

但汉时量谷之石、斛有小、大两种标准[参见陈直《关于居延汉简的发现和研究一文的商榷》,《考古》1980年第8期;作铭《汉简中关于食粮计量“大”、“少”二字释义》,《考古》1980年第10期。],其比率为1:23,或10:6,即大石(斛)六斗相当小石一石。除大家已知例证以外,再举以下二简:

31.戍田卒七十人月食百五十九石六斗九升少为小石二百六十六石一斗五升

(EPT56。30)

32.入粟六斗六升大今一石受燧长徐当道十二月癸□(EPT58。13)

第一例所食为大石,每大石六斗合小石一石,但余大石制少半升(0。333升)。第二例所入为大石,每大石之六斗六升大半升(0。666升)合小石制一石。这种比例,恰恰与粟谷出米率相等,故二者经常混同。汉简吏卒所食,实际为米而发给的往往是谷,官吏俸禄每多如此。其每见某月某卒食三石三斗三升少的,是按每月食米二石(即粝米)折成应得之谷数,算式如下:

1石谷6斗米

1。666石谷1石米2石米3。333石谷。

故总必余有奇零尾数。三石三斗三升之谷,必出二石之米,大、小石制皆然。所以,凡此种称几石几斗几升少或大的,当依《汉书·高帝纪》韦昭注,分别为大半和小半,即23和13,与大、小石制无涉,这大、少并不是附加说明是大石还是小石制的。[曹怀玉《大石、小石考辨》(《宁夏大学学报》1981年第1期,42页),认为,简食粮计量数之下无“大”、“少”字样者,皆为大石制。只有大石折为小石时汉才出现循环尾数,故需注明“大”、“少”。]但也不是大石专以量米,小石专以量谷,它与量何种粮谷无关。此视简32最明。因为,小石三石三斗三升谷,并不出二大石米,而是二小石米,只有二大石谷,才等于三石三斗三升小石谷。因此,大、小石之间可以互为折换,小石也可折算为大石,大石也有奇零尾数。换言之,大石也有大、少问题,如简32即是,从石斗升数后边有没有附加说明的“大”、“少”上,是无法判断是大石还是小石的[曹怀玉《大石、小石考辨》(《宁夏大学学报》1981年第1期,42页),认为,简食粮计量数之下无“大”、“少”字样者,皆为大石制。只有大石折为小石时汉才出现循环尾数,故需注明“大”、“少”。

]。

大、小石两种量制的产生,最初可能出于计量谷、米折算方便而设。例如碾舂二大石粟,必出二小石米,可省却不少麻烦。小石最初可能是量米的,晚出于大石。久而久之,才发展成斗,升俱全的量制。

汉简大、小石之间的换算,都是为了核实和统一帐面的数字与量制。因为汉简食廪、调输所用量制多为大石制,例如按规定,转输之车每辆皆载大石(或斛)廿五石粟。而其他各项廪食等细项支出、收入,多使用小石制。这些收支项目必须与库廪储存支数一致。由此推测,三年奉例、建武新制及汉简所见吏俸记录之石、斛,可能属于小石制。

(本文简册临摹由张邦彦先生承助,志此致谢)

(原载《敦煌学辑刊》,1983年3期)

居延烽火考述

——兼论古代烽号的演变

烽火,是中国古代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军事警备与通讯的制度、设施。古代凡边陲、要隘、道路等处,常常设置固定的亭燧线路;在行军、作战时,也必派出游弋的斥候四处侦察。一旦发现敌情,烽燧和斥候即刻举烽报警,飞速地传递信息。烽火制度的产生,在人类文明史上可追溯到远古时期。在我国,至迟在西周时期已正式用于国家的安全防卫[烽火,和类似烽火的警备、通讯手段,约产生于古代氏族部落之间的战争中。现知我国最早的的烽火记载,见于《史记·周本纪》所记西周幽王时建烽燧传递敌警事。],并历代沿袭不衰,达三千年之久。只是当近代出现科学的警备、通讯手段以后,才完成其历史使命。

我国汉代的烽火制度,承上启下,异常发达,在我国古代军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可惜当时庞大的烽燧体制及其运转实况,文献记载甚微。后来,幸有新疆、敦煌、居延等地汉晋烽燧遗迹和大批屯戍简牍的发现,加之王国维、贺昌群、劳干、陈梦家诸学者的不断研究[参见王国维:《流沙坠简》烽燧考释;劳干:《居延汉简研究》考释之部(1943年四川南溪石印本,1960年台北版);贺昌群:《烽燧考》(载《北京大学四十周年论文集》);黄文弼:《罗布淖儿考古记》(1948年哈佛燕京学社版);夏鼎:《新获之敦煌汉简》(《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十九集);陈梦家:《汉简考述》(《考古学报》1963年1期)、《汉简所见居延边塞与防御组织》(《考古学报》1964年1期)。],我们始得以略知其大概。

近年居延的考古发掘中,又相继出土较多的关于烽火的简牍和遗迹、遗物[这次考古发现的概况,参见甘肃居延考古队:《居延汉代遗址的发掘和新出土的简册文物》(《文物》1978年1期,又本书476页)。],有的十分重要、完整,对深入研究汉代烽火制度甚有启示、助益。以之为准,综理其他有关资料,于汉代边塞烽火的实施以及前人之说,又有所发现、补充,可备一代制度缺失之不足。兹篇从三个方面加以考述。疏误或不免,敬祈指正。

居延汉简烽火文书分类概述

居延汉简(以至其他屯戍遗址出土的简牍),乃是当日边塞各种文档的汇合。这些文书档案,产生于不同时期,来源于不同的地域、建置,包括不同的事类,出于不同的目的需要,具备不同的文牍特点。对如此大量、残断又混杂一起的简牍,应当按其内容、形式详予分类、排比,力求先恢复文书的原始面貌,弄清各种文档在上述各个方面的不同,即其具体的背景、前提与确切含义;除了研究文书的内容,还应把文书本身作为一定的历史活动的产物,将简牍学、历史学和考古学的研究结合起来,才能为研究工作确立坚实可靠的基础,开拓更广阔的视野。

汉简烽火问题的研究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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