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类完整文书最多,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屯戍制度、条例。如建武初年“塞上烽火品约”(EPF16:1~17)17枚。字迹漫漶,可辨识十之七八。简长38。5厘米,前16枚,每简首部标小圆点,尾简署标题。这是居延都尉甲渠、卅井、殄北三塞临敌报警、燔举烽火的条例,即联防公约。大约因为具有“法律”性质,所以比一般的简(长23厘米左右、相当汉制一尺)处长些[古代著写法律的简较长,有所谓“三尺法”、“三尺律令’、“二尺四寸之律”等称,见《汉书·杜周传》、《汉书·朱博传》、《盐铁论·贵圣篇》等。]。条文规定了在匈奴人侵扰的不同部位、人数、时间、意图、变动以及天气异常等各种情况下,各塞燧燔举烽火的类别、数量,如何传递应和,发生失误如何纠正等等。像这样完整的烽火品约,规定如此详尽灵活,尤其着重于传递速度和相互配合,组成一个高效率的警戒通讯体系,是前所未见的。这对于研究我国古代烽火制度、恢复居延都尉塞防的结构,了解整个居延军事系统的组织、纪律及运筹指挥等,都具有极重要的资料价值。
2.官亩任免。如建武五年“居延令移甲渠吏迁补牒”(EPF22)。
3。军纪、赏罚。如“候史广德坐罪行罚”檄(EPT57:108)一枚此檄为处罚候史广德的通报,以树枝草草削成,长82厘米。正面,斥责他管理部燧不善、军粮不齐、未按命令如期汇报,处分打五十杖;背面,列举其部所属的十三至十八燧戍务败敝的事实。此檄在该地点下层出土,据共存的简断代,当为元康年间。
此外还有河平三年“斥免将军行塞所举燧长”(EPT5的;同年“验问候史无追逐器”(EPT59),天凤三年甲渠“米糒少簿”、“兵物少不足”(皆EPT6);地皇四年“验问燧长不在署”(以下皆EPF22),“贫寒燧长罢休当还食”;复汉元年“候长私去署、教敕吏卒无状”;建武三年“审阅器物不具簿”、“误死马驹案”;四年“燧长失鼓”、“推辟丁宫入官檄留迟”;六年“召问渠长失亡”;七年“燧长诣官失符”、“诣官误时当坐”等简册。
建武四至六年,还有一种甲渠候弹劾、治裁违法官吏的“劾状”(EPT20、68)多册。罪状是:亭燧败破、行烽火不合品约、弱不任职、酗酒、偷盗、伤人、逃亡等等。如建武五年“候长王褒劾状”(EPT68),说这位候长因树丛遮挡,看不清对面烽台发出的信号,匆忙间指派燧长骑驿马前往探询,结果在河谷低洼处与埋伏的匈奴骑兵发生激烈格斗,人马尽被掠去。了了数语,描绘的有声有色。
4.例行公文、公事。如有昭、宣时期“作治鄣塞”(EPT57~59)7枚,记录了修建项目、规格、用料、人数。元康二年“皇帝玺书驿录”(EJT21)是传递宣帝致书居延骑千人紧急命令的记录。阳朔三年“肩水士吏即日视事”(EPT23)是官吏上任通告。居摄三年“官大奴杜同出入牒”(EJT8:51、52)是官奴婢的通行证。地皇四年“使者移诏书录”(以下皆EPF22)是批转诏书的文件。更始二年“甲渠督盗贼督蓬火”,督促下级加强警戒。建世二年“将军行寒,候长、渠长并居”,命令官吏集中等候视察。建武三年“燧长病书牒”(EPF22:80~82)是当时的请假条,先由燧长申请,再经候长转报,最后一简左侧,有候官的批示“今言府请令就医”。
5.名籍、兵器、奉廪,钱粮簿。如元凤五年、六年“金关财物出入”、“通道厩粮谷出入”(EJT10)。始建国二年“橐他塞莫当燧守御器簿”(EJT37:1537~1558),报告所存48种防守器械的名称、数字;同期的“骑士名籍”(E3F3)62枚,上中下三排横写,按军营编队,分别登记100余名骑士的姓名、职务、籍贯。地皇三年“劳边使者过界中费”(EJT21:2~10)9枚,编联完好,是王莽的使者在金关食用米肉的开支。此外还有地皇四年甲渠各部“兵器折伤簿"(EPF22,F25)二种,建武三年、六年“甲渠兵器出入”、“胡虏所盗兵器”、“官兵器核计簿”(皆EPF22)以及同期的吏卒“廪食”、“腊肉钱簿”(EPF16。22)等多种。
6.爰书。如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册(EPF22;1~36):这是此次所获最完整的一册,共36枚,出土时呈卷状,文字面朝内。注明年月、名称的木牍就在近旁。据时间、内容、简制等判断,这是关于甲渠候粟君与客民寇恩讼诉之事的部分存档材料。简36号是档案的标签。寇恩因粟君无理扣押了他的车器,并抵赖他为粟君买米肉所出的钱,告发了粟君。可是粟君却致书居延县庭,反诬冠恩卖掉借他的牛不赔,得不偿失。于是“验问了”寇恩,其口供即本册的简1~20。后来,粟君又致书居延都尉府,府令重新验问寇恩,第二次口供即简21~28。都乡啬夫宫将此口供连同报告(简29~32)一起上报,由居延县批转(简33~35)甲渠候官。看来,粟君的官司是打输了。册中关于居延高级官吏合伙经商,盘剥雇工,为非作歹,居延、河西的经济、交通;当时的法律、诉讼及司法程序等情况,记述详尽。如“先以‘证财物故不以实,赃五百以上,辞已定,满三日而不更言请者,以辞所出入罪反罪’之律辨告,乃爰书验问”。是指验问之前,先向被验问者宣布有关的法律条文,讲明利害。不仅记载了汉律原文,而且记录了审讯实况,实属难得。
在大量残册散简中,内容更加广泛。诸如各塞部烽的名称位置、隶属关系、人员编制、武器装备、戍务劳作,各种吏卒、家属、百姓、奴婢、刑徒的名册、考核,交通证件和公文、邮驿记录,各类钱粮财物的收支,调输、赋税、财产、买卖、雇佣、借贷的计算等等,从中可以看出当时居延以至全国的政治面貌、经济状况、军事系统、屯田水利、地理交通和各时期的变化。如昭、宣时期,梁国赴张掖的戍卒一次达1095人(EJT25:86),赵国戍肩水的564人(EJT28:63)等等,不再一一例举。
三、书简资料
王莽或建武初年“相利善剑刀”(EJT40:202~207)6枚。第五、六简之间有缺佚。是一篇鉴别刀剑优劣的专著,文义精赅,阐述善剑、弊剑及花纹的标准共14条,涉及到剑的形态、纹饰、成份、制作技术、发展史等重要问题。所说的刀剑,已不是先秦的青铜武器,而是铜铁锻铸的。它可能是《汉书·艺文志》所载佚书《相宝剑刀》的部分抄本,值得很好研究。其他还有《算术书》、《九九术》、医药方、《苍颉篇》、《急就篇》、《论语》等著述残简。
各种形式的“历书”、“干支表”数量很多。与天文星像有关的简也有发现,如记载日食的残简(EPT48:144)“句犬(狗)食日……戊申”;记载星位的禁忌简:(EPS4T2:105)
大时北方西方
小时并在东方东方南方
地理方面,发现长安至河西的驿置里程简(EPT59:582),横排四行,列京兆、右扶风、北地、安定、武威、张掖郡20个地名和里程,是一份关于西北地理、交通的重要资料。
四、关于纪年简
有纪年的简1222枚。
武帝中期的数量较少,发现有元朔元年(72EJ:77)、元狩四年(EJT10:311)、天汉二年(EJH2:54)、太始二年(EJT9:227),征和三年(EJT24:208)、后元元年(EJ:284,EPT53:109)等。元朔残简仅四字“元愬元年”,疑是学字书,其余的都是官文书。
元狩四年(前119年)简:“牒书除将司御三人、一牒,元狩四年四月甲寅朔甲寅,尉史□敢言之”。这是一份官吏任命书,证明居延此时已有建置设施。这比过去公认的太初三年(前102年)路博德筑居延的年代提前近20年,比旧居延简的最早纪年征和三年(前90年),早30年。它的发现,对探讨汉代河西四郡和居延的开创,研究太初以前的历法,是一个重要的发现。
昭帝至王莽时期的年号简,基本上是连续的,宣帝时期的最多。这是研究古历法和分期断代的可靠依据。
王莽到建武初,年号颇紊乱。除淮阳王刘玄的更始二至三年外,“复汉元年”(23年)和“建世二年”(26年)简颇值得注意。前者是隗嚣的纪年,仅一年,后汉书和诸家年表皆作“汉复”,似应以简册为准。后者是农民起义赤眉政权的年号。还有“汉元始廿六年”一简,即西汉平帝年号的顺延,相当于建世、建武的二年。由于农民起义的影响,居延地区政治形势是动荡的。直到建武三年(27年),才奉东汉纪元正朔。
三
居延考古,从解放前苣首批汉简出土算起,至今快50年了。1930~1931年,前西北科学考察团在居延所获大批汉简文物,固然是一次重要发现,由于当时的发掘和整理工作中,如地点、层位、断代、编缀都有问题,致使这批珍贵史料,在研究、使用上造成困难。而解放前,这批文物又被国民党反动派勾结美帝国主义分子劫走。
这次调查、发掘,是解放后我国自己进行的第一次大规模居延科学考古工作,取得的成绩,要比过去重大得多。
一、由于发掘范围较广,严格按照科学要求进行,取得了完整的科学资料,对这三座汉代屯戍据点的历史真实面貌,有了较完整、准确的了解。
二、弄清候官、鄣、关三种军事建筑群的规模、布局、结构、建筑方法、军事性能等一些问题。发现一批军事建筑、设施的新实例,丰富了古代建筑史和军事建筑学的内容,补充了史书记载的不足,也解决了一些疑难。这对于研究我国古代的军事防御工程体系诸如万里长城,以及发掘、探讨古代的城池、关隘等遗址,都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三、出土的大量珍贵文物,包括2万余枚汉简,是我国历来发现古代简牍最多的一次。新获的居延简,本身就是一部非常宝贵的汉代编年档案史料集。这些文物为研究汉代政治、经济、军事、民族以及社会生活情况,又提供了一批难得的新资料。
四、积累了丰富的第一手资料和宝贵的工作经验,为今后的居延考古提供了更有利的条件,并有助于对旧居延简牍的整理。
(参加发掘单位:甘肃省文化局文物处、酒泉地区文教局、额济纳旗、金塔县、酒泉县、玉门市、安西县、敦煌县、驻军某部、甘肃省博物馆执笔者:初仕宾、任步云)
(原载《文物》,1978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