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不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一百九十九条 外国公司依照本法规定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 第二百条外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