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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二十一章 详情(第1页)

的确,要知道土司制度既是一种政治统治制度,又是一种经济剥削制度,它是在适应奴隶制和农奴制分散统治的基础上形成发展起来的。

就先之前说的,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在它的初期和中期曾有过进步性,例如在推动南方各民族社会经济发展中起过一定的作用。

但是土司制度到了后期,随着各民族社会经济的发展,其落后性和腐朽性开始暴露出来,特别是到17世纪末其腐朽落后性越来越暴露无遗,成为南方各族社会发展的障碍,最后走上了崩溃灭亡的道路。

土司制度发展到15世纪末16世纪初,由于各地土司长期在一地自恃雄长,世有其土,世有其民,世有其政,在各自的辖区内独断专横,成为称霸一方的统治者。

而权利欲的不断膨胀,生活上的日渐骄奢,自然对境内的土民在政治上实行残暴压迫,经济上采取残酷掠夺,强暴恣横,为所欲为,充分暴露出土司制度的腐朽性和反动性,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是肆虐土民,因为土司利用对土民的人身依附关系,暴**纵,作威作福。“土司杀人,不请旨,亲死不丁忧”。

明代云南永北人刘彬曾写道:“彼之官世官也,彼之民世民也。田户子女为其所欲,苦乐安危,唯其所主。草菅人命若儿戏,莫敢有咨嗟叹息于其侧者。以其世官世民,不得于父,必得于子孙,且数信蓗。故死则死耳,莫敢与较者,嗟此夷民何辜而罹此惨”。

蓝鼎元对贵州土司的残暴**有过深刻的揭露:“苗民受土司茶毒更极,可怜无官民礼,而有万世奴仆之势,子女财帛,总非本人所自有,土民一人犯罪,土司缚而杀之,其被杀者之族,尚当敛银以奉土司六十两、四十两不等,最少亦二十四两,名曰玷刀银。”

有的地方曾改土归流,但“土司辇赂关税,又复改还土属,丁壮举家屠戮,妻、子没卖为奴,其他土部不得不吞声饮泣、忍受摧残”。

土司还将土民当牲畜看待,动辄将土民买卖、转让或赠送。

李心衡说四川土司“其有规避徭役,不遵土司饬遣者,例最严酷,籍没其家,将其人并家属分卖各部落为奴”。

又如唐崖土司覃鼎夫人田氏在游玩峨嵋山时,将随身带去的百余名婢女,若家奴一样,沿途择配,随意送人。

土司生活糜烂,宴会有女歌舞,“官舍下乡,令民间妇女歌舞侑觞”,云南百夷(傣族)土司“上下僭奢,虽微职亦系银花金银带”,土司“每出入,象马仆从满途”。

土司如有嫁娶,土民则3年不敢婚姻。

“其虐使土民,非常法所有,生女有姿色,本官辄入,不听嫁,不敢嫁人也”。

甚至有的土民结婚土司还要享受初夜权。

土司还私设公堂,严刑摧残土民更是司空惯见,“有事控于本官,本官或判不公,负冤者惟私向老土官墓上痛哭,虽有流官辖土司,不敢上诉也”。

其刑法重罪者皆斩,其余刑法有宫刑、断指、割耳,即土司所谓的“盖奸者宫,盗者斩,慢客及失期会者割耳,窃物者断指”。

土民往往冤屈受此酷刑,且无处申诉,或有上诉者,土司必派人中途追杀之,因此土民只好忍气吞声,受其践踏。

还有就是超经济强制剥削。

要知道土司对土民的剥削,即超经济的强制掠夺到明末清初已经发展到极为严重的地步,土司肆意苛索土民亦为常事。

土司往往借口向中央王朝缴纳钱粮(差发银)渔肉土民,如乌撒土司按规定只向王朝激纳钱粮不足300余两,而土司取于土民者却百倍,“一年一小派,三年一大派,小派计钱,大派计两”。

土民所输丁粮较汉民的多出10倍。

1725年(雍正三年)云贵总督高其倬奏:云南姚安土府土知府于1708年(康熙四十七年)以进京费用为名,派索马银5000两,土民拿不出,土司便令土目持械强迫土民写卖契,以充马银。

土司还在各村设立土巡检,名义是经管地方,实际是暗察各土民、财产、子女,“任意取携,派累百端”。

土司利用身为辖区内最高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划分为庄田和份地(劳役田),强迫领种份地的土民(农奴)无偿为上司耕种庄田,同时土民还要为土司提供各种杂役。

如广西土民要为土司提供禁卒、仵作、吹鼓手、画匠、裱匠、柴薪、马草、针线、管水沟、管厕所等杂役。

云南车里土司向土民索取的杂役有106种,诸如为土司抬轿、划船、打旗、养象、养马、做饭、挑水,甚至要为土司家死人哭丧和为土司削大便棍都被列为应服劳役。

土司还利用特权肆意苛索土民,如贵州册亨的岑、陆、依、王、周五姓土目对土民的苛索达10余种之多。

土目过生日,婚丧嫁娶,生子满三朝,盖房子,甚至土目的儿子上学、应试等一切费用,从金银、油盐柴米到鸡、鸭、猪、酒,全部由土民提供。

广西土官、土目向本地土民额外苛收的物品有棉花、苎麻、黄豆、蓝靛、辣椒、鸡、鸭、鸟、野兽等,苛派杂役之多,有如牛毛。

此外土司之间和土司内部仇杀侵扰也严重影响着土民们的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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