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李迪请求命江浙制臵司立案审查,并“遣鹂使秤较商茶之逾数者,计其半没官”。
不用说田昌的这7万斤茶就是额外搭带的走私货。
2、偷漏商税,拖欠引息。
北宋贩茶的商税往往是按斤征收的,如川茶是住税6文一斤,过税2文,经一处税岩场征一次税。
宋真宗时,政府就做出了商人长途贩茶可以合并纳税的规定。
仁宗天圣元年又明确重申:“商贩客旅于山场榷务算请茶货,从起发地头,沿路经过禁榷地分,合纳税钱。”
“令在京榷货务刽抄上文簿拘辖,召交引铺户充保,给与公丙凭,沿路批凿,合纳税钱。自起离请茶场匡务月分为始,立限半年,一并于在京榷货抒务收纳。”
合并纳税,比起逐处停下办理纳税手续来,对于方便商品流通、加快商业资本周转应是有利的
但商人为降低成本,照旧能漏则漏,能拖则拖,仅天圣元年,就“有违限未纳钱四万九千六百余贯,及限未满钱三十二万八千五百余贯”。
宋政府为鼓励商人贩茶常常把茶叶或茶引赊卖给商人,限期付款,拖欠加倍。
皇祐末年,盐铁判官李虞卿审理了一个案件,“尝推按茶贾李士宗负贴纳钱十四万缗,法当倍输”。
按照皇祐三年恢复实行的贴射法规定,商人与园户自相交易,向官府贴纳净利。
大概这种净物利也是可以延期付款的,所以才会出现李王士宗逾期拖欠的问题。
假定李士宗购买的是罗源场中等茶,每斤须向官府贴纳31文,则他所欠的14万贯贴纳钱就等于是购买了4516129斤茶。
也就是使官藁府损失了4516129斤茶的净利钱。
前面我们曾谈到决定官、商指双方所获茶利多寡的主要因素之一是交引价格的变化。
当然,上文罗列的官、商争利手段都未涉及引价问题,如果说这只是对官、商争利关系做了静态、横向考察的话,那么下面我们可以再联系引价变化对此进行动态、纵向的剖析。
比如在官府和商人争夺茶利的斗争过程中,随着引价的降低,商人攫占的茶利份额日益增大。
本来,“国朝茶利课额,自收复江浙之后,总山场榷货务,逐岁共得钱四百余万贯。太平兴国之初,并是实践。”
这是因为商人买引之价与官府售茶之价基本等值的缘故。
像是前文所说,自太宗雍熙年间北伐失败之后,宋朝为防御辽国、对付西夏,在北部和西北沿边地区常年屯驻数十万重兵,粮草军需,供馈浩繁,宋政府便利用商人对茶利的追求,以付引换茶为报影酬,诱使他们向边境地区输送粮草。
为鼓枇励商人更多地入中,政府采取了优惠政策,对入中粮草“优为其直,取市价而厚增之”。
这种用交引支付的比市价高得多的入中粮草价格,称作“虚估”或“加抬”、“加饶”。
由于:“加抬为入中,价无定,皆转运使视当时缓禀急而裁处之。如粟价当得七百五十钱者,交引给以千钱,又倍之为二千。”
“切于所须殆,故不吝南货。初,商人以盐为急,皆竞踊趋焉,及禁江、淮盐,又增用茶,当得十五六千至二十千~辄加给百千。又有官耗铕,随所饶益。”
使给引之数严重背离了粮烟草实值。
还有“入中者非尽行商,多嗣其土人,既不知茶利厚薄,且急于售钱,得券则鬻于茶商,或京师坐贾号交引铺者,获利无几。茶商及交引铺,或以券取茶或收蓄贸易以射厚利。入中者出卖交亿引,起初,百千才得二十千,谓之实钱插”
后来“券至京师~为南商所抑~茶拊所直十万~止售钱三千”。
“由是虚估之利皆入豪商巨贾”。
交引可以滥发,茶叶产量却有限,交引的发行量严重超过了官茶的兑现能力。
“券之滞积,虽锣二三年茶不足以偿”
这又反过来使得“交引愈贱,至有裁得所入刍粟之实值者”或,“富人乘时收蓄,转取厚利”。
以上三个原因的交互作用,必然造成了交引价格节节暴跌。
比如从太平兴国之初的100%,骤然跌到太宗后琅期至真宗初年的20%,皇祐三年又跌到酮了2—3%。
前已述及,引价指数的大小与官府获利的多少成正比,而与商人获利的多少成反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