熙宁六年(1073年),“斩两地供输人、北界探事百姓王千”,原因是王千为冒领赏金而放火焚烧日沟驿庙。
至于情报传递体系,由于间谍情报必须绝对保密,万一稍有疏忽,泄露军情或贻误军机,都将造成严重的后果。
为了达到情报的快速、准确传达,宋朝主要采取了两种传递方式。
一是烽燧传递。
烽燧,也称烽火台、烽台、烟墩、烟火台,是古时用于点燃烟火传递紧急情报信息的高台,系古代重要军事防御设施,最古老但行之有效的土电报。
最早利用烽燧传递情报的记载是《史记·周本纪》:“幽王为烽燧、大鼓,有寇则举烽火。”
《墨子·号令》篇对烽燧作出了专门的解释:“城上烽燧相望,昼则举烽,夜则举火……遣卒候者无过五十人,客至堞,去之,慎无厌逮。”
文中的“卒候”即我们说的间谍。
由于这是一种快速而简单的方法,因此,直到宋朝,烽燧依然被视为重要的情报传递方式之一。
宋人认为,“烽燧,军中之耳目,豫备之道不可阙也。”
对于烽燧的作用给予了极高的评价。
根据《武经总要》的记载,宋朝的烽台多建于“高山四望险”之所,在没有山的地方就在地域开阔之处设置。
烽台一般“高五丈,下阔三丈,上阔一丈,形圆,上建屋覆之,屋底径阔一丈六尺,一面露出三尺……四壁开四望贼孔,及安火筒”,以蒿、艾、狼粪、牛羊粪为燃烧材料。
每烽安排六人看守,其中五人称为烽子,职责是轮流观望周边动静,还有一人相当于队长被称为烽帅,专管文书、符牒传递之事。
烽烟的燃放有其严格的限制,无紧急情况决不容许随便点燃烟烽,同时,也是为了防范外来间谍利用烽火进行欺骗。
像是公元1092年的宋夏之战宋军就是利用烽火而取得成功的。
1092年,西夏梁太后亲率十万大军围攻环州,进攻七日未克,便引军后撤。
宋将折可适在战前就曾派间谍摸清了夏军烽火台守卒的姓名,此时便伪为夏军将领巡查,将守卒骗出杀死,破坏了夏军的报警信号系统。
夏军后撤时没有看到烽火台有异常反映,因而毫无防备的走进了折可适的陷阱中。
是役,折可适以8000人大破夏军十万之众,取得了宋夏战争中宋军少有的重大胜利。
宋军可以利用烽火取得战争的胜利,同样其他军队也可以利用这一点来影响战争的胜负,因此对烽烟燃放的严格规定并非小题大做。
烽子若违反规定,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宋刑统》规定:“诸烽候不警,令寇贼犯边,及应举烽燧而不举,应放多烽而放少烽者,各徒三年。若放烽已讫,而前烽不举,不即往告者,罪亦如之。以故陷败户口、军人、城戍者,绞。即不应举烽燧而举,若应放少烽而放多烽,及绕烽二里内辄放烟火者,各徒一年。”
《武经总要》之《罚条》中也规定到:“有警不举烽及前烽已举后烽不应者斩,或无警而误举烽致惊扰城寨及举烽多少不如法致误事者亦斩,承误而应者不坐。”
由于烽燧的敌我可见性,为了保证其所传递的情报不为敌人知晓,燃烧烽火的注数便成为军事机密,对于烽火数量的判断,只有掌握内部秘密者才能破译出其情报的实质内容。
局外人看到烟火,最多只能猜测边境有紧急战事而已。
宋朝规定烽火台“每昼夜平安举一烽,闻警鼓举二火,见烟尘举三火,见贼烧笼柴”,如果“每早夜平安火不来,则烽子为贼所捉”。
这就意味着战争的到来。
但凡军马出行,如果须停留的时间超过三天,就必须在离驻扎地一二里的地方权置爟烽,“其烽并于贼来要路,每二十里置一烽,连接至军所”。
如果发现敌人的踪迹则举烽,递报军司,具体是“十骑以下即举小炬火,前锋应讫即灭火;若不及百骑至二百骑即放一炬;前三百骑至四百骑即放二炬;若五百骑至五千骑即放三炬……”。
但是,对烽火数量的保密有很大的隐患,一旦烽子被捉就有可能造成泄密,因此在南宋又特别制定了“反泄法”。
“反泄之法有四:一曰号召……二曰旗帜……三曰金鼓……四曰烽燧,谓昔以一燧为遇寇,二燧为索救,今则反以一燧而为索救之号;昔以无烟为无事,有烟为有警,今则反以有烟而为无事之验。是为反泄。”
即如果以前规定敌军来时放一烽,求援时放两烽,现在则刚好相反,求援时改为放一烽;如果以前以无烟状况来表示平安,用放烟作为报警的信号,那么现在则以放烟来表示平安。
为了防范夏、辽的入侵,北宋政府在三国漫长的边境线上设置了大量的烽火台。如:
康定元年(1040年),诏鄜延至鄜州,环庆至邠州,泾原至泾州及秦州本界各置烽候。
庆历元年(1041年),诏河东缘边州、军、县、镇置烽火台。
庆历三年(1043年),诏陕西缘边属户蕃部,置烽火候贼马。
熙宁五年(1072年),诏:“熙河路依缘边四路例置横烽,遇贼入境,递相应接,其在蕃部地者,即以厢军守之。”
南宋时期,由于国土范围的缩小,多是沿江设置烽火台。
像是“绍兴二年(1132年)九月乙丑,初命沿江岸置烽火台以为斥堠。自当塗之褐山、东采石、慈湖、繁昌、三山,至健康之马家渡、大城堙,池州之鹊头山,凡八所,旦举烟,暮举火,各一以为信,有警即望之,用李光请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