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在上谕中说:“凡旗下奴仆违犯教令,家主依法决罚致死及过失杀者,仍照例不论。”
从而肯定了私刑的合法性。
惩罚“异端”思想,大兴文字狱,是清律和清代法制的重要特点。
清代推行文化高压政策,惩治所谓“异端”思想,即以反对封建专制主义为主要内容的启蒙民主主义思潮和具有民族意识的社会舆论,突出表现在大兴“文字狱”。
康熙年间,庄廷从明朝宰相大臣朱国祯的后人那里,买得一部《明史》中的《列朝诸臣传》尚未刊行的稿本,连同他自己所补写的崇祯历史,刊刻发行。
书中称努尔哈赤为建州都督,不写清帝年号,而写南明年号。
此书被归安知县吴之荣告发。
当时,庄廷已死,清朝下令开棺戮尸,其兄弟、子侄及刻书者、读书者、保存该书者70余人,全部处死。
在乾隆时,清朝的文字狱达到了顶峰,次数之多,处刑之残酷,令人不忍直视。
例如,公元1755年,胡中藻在《坚磨生诗钞》中有“一把心肠论浊清”、“与一世争在丑夷”、“斯文欲被蛮”等句,被指责为在“清”的国号上加“浊”字,有夷、蛮等字样,犯了诋骂满人的罪行,胡中藻因此被处死。
又如,乾隆四十三年徐述夔写的《一柱楼诗》中,有“大明天子重相见,且把壶儿搁半边”,“明朝期振翩,一举去清都”等句,徐和儿子被戮尸,孙及校对人被处死。
此外,著名诗人沈德潜,因他的《咏黑牡丹》一诗中有“夺朱非正色,异种也称王”的句子,也被剖棺戮尸。
从冯王孙所著《五经简咏》一书中,找出“飞龙大小见,亢悔更何年”;从石单槐所著《茶园诗钞》中找出“大道日以没,谁与相维持”;从祝庭舒所著《续三字经》中,找出“发被左,衣冠更。难华夏,遍地僧”等语,说他们反清复明,分别被戮尸、凌迟处死,子孙坐斩,家属发遣为奴。
康熙、雍正、乾隆三朝的文字狱有百余起之多,以“莫须有”的罪名横加杀戮,株连之广,惩罚之严,是历史上少见的。
文字狱是清朝统治者挑剔文字过错兴起的大狱,是专门对付文人的“特刑庭”,是统治者进行政治镇压、钳制思想,巩固其独裁统治的手段。
文字狱造成了政治局面和学术思想沉寂窒息,加深人民的不满,这是清王朝衰落和灭亡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清代,由于商品经济比前朝有了进一步发展,超经济剥削有所削弱,引起民事法律的一系列变化,主要反映在有关身份关系和土地关系上。
清律中规定佃户与地主“无主仆名分”,“共坐同食,彼此平等对待”,佃户一般可以自由退佃,自由迁徙,地主不能随便支配佃户人身。
雍正五年《钦定例》规定,地主私置板棍责打佃户者,杖80;将佃户妇女占为婢妾者,绞监候。
这些规定反映法律对超经济奴役佃户的限制。
同时禁止债权人强迫债务人“投身折酬”,这算是改变了唐宋以来民间债务关系中的超经济剥削。
还有提高雇工的法律地位。
在封建经济条件下,失去土地的农民,依靠出卖劳动力维持生活,有的从事农业、商业的雇工,有的从事家内奴仆。
乾隆年间修订《雇工人法》规定,家长擅自杀死无文契又受雇在五年以下的雇工人,同杀凡论,即同杀死一般人的法律论处。
以及允许奴婢赎身为民。
清代盛行蓄养奴婢,这些奴婢来源于犯了罪的汉人及其家属,以及在人口市场上公开售卖的穷人。
奴婢另有自己的户籍,主人可以随意处置,主人打死奴婢,法律不予追究。
由于奴婢的反抗斗争,迫使清朝统治者修订有关奴婢的法律,不得不允许奴婢向主人交纳一定身价银后,赎身为民,获得一般民人的地位。
还有就是贱民身份发生一定变化。
清代存在着被列入贱籍,处于社会最底层,被剥夺种种权利的贱民。
例如,山西、陕西的“乐户”,河南的“丐户”,广东的“蛋户”等。
他们不堪压迫剥削,经常反抗斗争,迫使清政府下令“改业为良民”,“豁免为民”,“与齐民一同列甲户”,使贱民的身份地位发生一些变化。
同时取消了手工业工人的匠籍。
从明代起,对手工业劳动者单独设立专门的户籍制,强迫匠户为官府服役,禁止匠户脱离匠籍逃亡在外,违者严惩。
清律则取消了匠籍制度,手工业劳动者可以自谋职业,自由转移,摆脱了人身束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