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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四章 慎之又慎的审讯(第3页)

对判决持有异议的法官,还可以采取比较消极的做法——在判决书上附上自己的不同意见,这叫做“议状”。

日后若证实判决确实出错了,“议状”的法官可免于问责。

在所有负有连署责任的法官们都签字画押之后,这份判决书终于可以送到州太守手上了,太守如果没有什么意见,便可以定判结案了。

定判是太守的权力——所以我们称他是州法院判决委员会的当然席法官。

不过司法程序走到这里还未结束。

定判后,法院还需要向犯人宣读判决书,问犯人是否服判。

犯人若称服判,案子才算结绝,可以上报提刑司,等候提刑司的复核。

宋代实行“断由”制度,所有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在结案宣判之后,法院要给原告与被告两造出具结案文书,结案文书中必须包含“断由”。

“断由”是什么呢?就是法官作出判决的理由,是基于哪些法律条文、什么法理依据而作出该判决的。

如果法院只给出一个简单的判决而拒绝出具“断由”,那么当事人可以越诉,到上级法司控告原审法院。

如果犯人声称不服判决呢?这时将自动启动申诉程序,也就是前面走过的庭审、录问、检法诸程序等等。

反正就是全部推倒重来,案子重新回到起点,由上级法司组织另一批法官或者移交给另一个法院重新开庭审理。

这叫做“翻异别勘”,——又是一个随着宋亡而消失的优良司法制度。

此外“翻异别勘”也是实行于两宋时代的一项司法制度。

翻异,即翻供;别勘,即另外审理。

宋代的刑案被告人在录问、宣判与临刑之际,都可以喊冤翻异。一旦翻异,案子便自动进入别勘的申诉程序。

宋朝的“翻异别勘”一般有两种形式:被告人在录问环节翻异,即移交本州的另一个法院重审,这叫做“移司别勘”。

被告人在录问之后翻异,则由本路的提刑司选派法官组成临时法庭,或委托其他州的法院复审,这叫做“差官别勘”。

不管是哪一种别勘,原审法官都必须回避。

从本质上来说,“翻异别勘”其实就是一种自动申诉的司法机制。

刑事被告人每一次翻异,就必须安排另外的法官重审,为此支付了巨大的司法资源,并不得不忍受缓慢的司法效率。

这也正是宋政府令人钦佩的地方,是宋人“恤刑”思想的制度表现。

当然前面说过了,会有一些心怀叵测的犯人利用“翻异别勘”的机制,一次次服押,又一次次翻异,于是一次次重审,没完没了。

为避免出现这种浪费司法资源的状况,在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之间必须达成一种平衡。

于是宋人想到的办法就是,给予“翻异别勘”作出次数限制,北宋实行的是“三推之限”,即被告人有三次“翻异别勘”的机会,别勘三次之后,犯人若再喊冤,将不再受理。

南宋时又改为“五推制”,即被告人可以五次“翻异别勘”。

但是,如果被告人控告本案法官受贿枉法而枉断其罪的,或者声称其冤可以立验的,不在“三推”或“五推”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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