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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部分(第1页)

报表核对。在 1911 年 10 月武昌起义、中央政权在中国的大部分地方崩溃(其

中有许多清朝指派的监督,因担心自己个人的安全而离职的情况)以后,这

个制度发生了激烈的变化。由于担心各省的革命领袖将扣押保证用来支付外

债和庚子赔款的税收,在向北京宣布独立的几个省的港口的税务司,为了缔

约列强的利益,直接控制了税收并把它存入银行。这些安排被 1912 年 2 月正

式掌权的共和政府不得已地接受了,并在一份北京外交使团强加给中国政府

的协定中表达了出来。这份协定的条款,规定组成一个上海各国银行总董联

合委员会,以监督支付以关税作保证的外债以及庚子赔款;并委托总税务司

征收各港口的关税,把它汇到上海和存入外国的看管银行,“以作归还该项

洋债及赔款之用”,并根据委员会决定的先后顺序,负责归还到期的借款。

这里应该指出 1912 年协定中的两点内容,在南京政府成立前这两点一直

有效。直到 1921 年,缔约列强有权决定在偿还外债之后,是否有“净存税项”,

并有经其批准后才能将任何资金交给北京政府的权利。它们对可以产生的净

存税项的估计是谨慎的,使历届北京政府都不满意,但无可奈何。此外,原

先由中国的银行掌握的中国政府的巨额资金,此时存入上海的三家外国银行

——汇丰、德华(1917 年中国对德宣战前)和道胜(1926 年它清理前)。在

及时付给利息的同时,这些银行总是存有巨额存款余款,使它们能够经营其

他商业,而且在偿还外债时,它们从处理必要的货币兑换的业务中,赚取巨

额利润。

海关收入的第一个用项,是海关的薪水和业务支出。这项费用由中国政

府和总税务司直接商定,1893 年定为每年 3168000 海关两,此数保持不变,

直到 1920 年才增加到 5700000 海关两。此外,各监督办公室的维修每年花费

将近 40 万两。据报告,1898 年的收入总数为 22503000 海关两,1920 年为

49820000 海关两。因此,这两年的征税费用——不包括银行总董的佣金以及

在征收和汇纯收入时可能产生的兑换上的亏损——分别占总收入的 15.9%

和 12.2%。1898 年,895 名外国员工和 4223 名中国员工(包括在邮政部门

的 24 名外国人和 357 名中国人)的办公费,平均每人为 619 海关两。到 1920

年海关员工有 1228 名外国人和 6246 名中国人(邮政人员已在 1911 年从海关

分出),这反映了在这中间的 20 来年,许多新港口已被开辟为商埠。1920

年办公费平均每人 763 海关两,收入增加,缓和了业务扩大而引起的财政紧

张。

海关的中外员工被分配到海关三个部门——税务部、海务部(成立于

1865 年)和工务部(成立于 1912 年)——之一去工作。海务部负责测探沿

海和内陆的水道,操纵灯塔和灯船,修理浮标和指向标,维修港口和维持那

里的治安。到 1911 年,它建成 132 座灯塔、56 艘灯船、138 个浮标(其中许

多有哨声和煤气照明)和 257 个指向标(主要在长江和西江)。工务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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