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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7部分(第1页)

取土地”。诺思、尤廷:《罗易之使华》,第 86 和 260 页。

验,并且提供了他们搜集到的关于中国土地情况的所有情报。鲍罗廷参加了

一次,提醒不要在目前情况下制订过急的和过激的方案。①

许多小时的讨论和意见冲突的最后结果,是 5 月 9 日委员们签署的一份

报告和七个决议草案。委员们报告说,会议参加者都同意,土地问题亟需解

决,但对土地现时应该全部没收和国有化,还是应该部分地没收,则有很多

争论。他们都同意,鉴于客观情况,目前只可能进行部分的,即政治上的没

收。小地主和国民党军人的土地应予保护,因为据认为,大部分军官是地主

家庭出身,并且部队中间似乎出现了一种敌视农民运动的日益发展的情绪。

中央当局只应订出总原则,而把实施细则交给省当局根据当地情况制订。《解

决土地问题决议》草案指出,大地主和官吏的土地、公地和荒地应分给无地

的和拥有土地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农民。为了保证土地问题确实得到解决,农

民必须拥有政治权力;因此,国民党政府在农民与大地主和其他封建分子的

斗争中应该援助他们。处置反抗者财产的法令草案把以下各种人都定为反抗

者:国民革命的敌人、帝国主义的工具、榨取和压迫人民的人、货币操纵者、

军阀、官僚、贪官、“土豪”、士绅和其他反革命分子。他们的财产都应没

收。可是草案还谨慎地规定哪些政府机关应根据何种证据进行没收,一切都

要依据法律。此外,战争时期分配的敌产的收入将用于军政费用。就没收的

农村土地而言,30%的地将用于农村的改进措施(如设立农民的银行),余

下的留待分配给从战争中返乡的革命战士。受地人不得出售或转让分得的财

产,他死后,这些财产要重新进行分配。更详细的《关于土地问题的决定》

草案表明,起草人把分出的土地看成是租用地,因为受地人要付租,收入归

政府。

委员会的意图显然是要对没收作出规定,而不是让土地和其他财产被群

众自发地夺走。可是无人能回答顾孟馀教授提出的“重要问题”:湖南和湖

北搞农民运动的同志能否断定,村民们是否将遵守在委员会房间中精心制订

的这些规定?

委员会还全力处理租佃的复杂问题。关于这个问题的决议草案规定,佃

农缴租不得超过其收成的 40%,不得再缴其他的东西。它甚至详细提到租

约、永佃、缴租时间、困难时减租,以及中国租佃制中的其他复杂问题。委

员会显然希望国民党将开始真正履行其保护佃农利益的未兑现的诺言。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也正在为制订一项有关土地革命的政策而斗争,有的

最高领导人极力主张克制,而在省一级工作的人则要加快步伐。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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