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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部分(第3页)

*表的一些缺陷已经在正文中讨论。

+包括未单独列出的其他国家的国民。

人外——构成了在上海和其他主要条约港口的外国居民的大部分。①

海关关于外国商号的资料特别容易引起误解。看来所用的标准是有高度

伸缩性的。就满洲而言,甚至为俄国人和日本人服务的最小的店铺也予统计;

在中国本土,同一商号的上海总办事处和在其他港口的分支机构分别计算。

1911 年在上海的 643 个外国商号中,40%(258 个)为英国人的,16%(103

个)为德国人的,9%(59 个)为美国人的,7%(47 个)为日本人的,余下

的则为其他国籍的人士所有。在 1911 年,中国本土中次于上海的拥有大量外

国机构的城市,依次为天津(260 个)、厦门(240 个)、汉口(125 个)和

广州(102 个)。

治外法权

几个条约港口的外国国民和商号——还有驻在内地的传教士——共同享

有治外法权制度的权利和特权。先从 1842—1844 年条约中领事管辖特许权说

起,通过强加给中国的正式协定的积累,或是通过单方面对特权的坚持,全

部“外国建立的机构”实质上不受中国政体的管辖。原告为中国人(不论是

个人或是中国政府的部门)和被告为条约港口的外国国民的一切争端,都由

有关国家根据该国的法律判决。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都照此办理。同一缔约

国的国民之间或不同强国的国民之间的争端,中国同样无权处理。治外法权

的管辖权主要由港口的领事官员行使,或者经过上诉,由北京的外交官员行

使。此外,英国和美国在上海都设有自己的法庭。英国在华的最高法庭成立

于 1904 年,美国在华的法庭成立于 1906 年。

总的来说,外国罪犯在领事法庭上所受的待遇,不像在他国内所受的那

样严厉,这无疑伤害了中国的民族主义感情。但是,对中国的经济和社会来

说,更严重地损害中国主权并具有深远意义的行为是,中国当局不能直接对

条约港口的外国个人或商号进行限制、管制、发给许可证或征税,这些个人

或商号作为“法人”只受制于他(它)们的领事法庭的法律。由于一个外国

人公出或出外游乐,随便到什么地方都享有治外法权的权利,所以实际上他

不仅在条约港口中不受管制,而且在中国其他各地也是如此。外国银行享有

治外法权的权利;它们发行通货可以不受控制,并且也不受其他的管制。个

人或公司可以不直接向中国纳税,这不是由于任何特定的条约权利,而是由

于税吏接受这样一个事实,即试图通过外国法庭去征税是没有结果的,因为

外国法庭执行其本国的法律。传教士和其他外国人自由地办学校,学校在选

址、课程、教员的资格等方面同样享有治外法权的权利。在治外法权的掩护

下,武断的外国新闻界常常毫无限制地对中国和中国人进行吹毛求疵和不怀

好意的批评。此外,还存在普遍的滥用权利,即非缔约列强的外国公民或臣

民经过同意,受到具有条约权利的列强的保护,因此也不受中国法庭的管辖,

例如,梅梅尔(Memel)、摩纳哥、波斯和罗马尼亚的公民,在中国时享有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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