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维扬笑着道:“原告律师是叫颜韵吧?她之前在我的律师事务所里工作过,因为业务不合格,被事务所开除!”
记者一下子兴奋了起来,问道:“这么说起来,廖律师你有必胜的把握了?”
廖维扬哈哈大笑道:“根据我了解的情况,这场官司完全就是无理取闹。原告陆辰是个无耻的骗子、小偷,他私自将《无地自容》递交给音乐家协会进行版权认定,我们会依法向他提起诉讼!”
记者:“能够详细说说情况吗?”
廖维扬自信满满的道:“这桩版权纠纷案件是公开审理,欢迎记者朋友们出席旁听!”
记者:“请问廖律师,黑柯先生为什么没有出庭?”
廖维扬笑着道:“黑柯先生工作繁忙,委托我全权处理此案。”
记者再次问道:“《无地自容》这首歌只有编曲署名,没有作曲者的署名,这是为什么?”
歌曲署名的问题也是最近的热议话题之一。
在新专辑里,《无地自容》这首歌并没有作曲者的署名,只在编曲栏写了黑柯的名字,这样的细节被很多业内人士留意到了,这让歌曲版权问题变得越发的扑朔迷离。
廖维扬解释说道:“《无地自容》这首歌属于集体创作,不是由某一个人完成,考虑到名字太多,所以就干脆不署名了。”
记者好奇的问:“集体创作?”
廖维扬:“是的。这首歌的词曲是集体创作完成。”
这些话更加激发了记者的好奇心。
廖维扬看了看手腕上的时间,笑着说道:“咱们暂时就聊到这里,我要出庭了。”
九点二十分,原告委托律师和被告委托律师双双走入法庭,记者也出席旁听。
九点三十分,主审法官出庭,宣布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律师颜韵宣布起诉书,状告滚音乐队未经授权便使用了《无地自容》这首歌,侵害了原告陆辰的合法权益,她当庭出示了音乐家协会的版权登记编号,宣告原告拥有歌曲的合法权益。
这些都是记者知道的东西,而记者不知道的则是被告的答辩内容。在陆辰拥有版权登记的情况下,滚音乐队为什么敢贸然使用《无地自容》这首歌?
第九十五章 有力的证据
在颜韵读完起诉书之后,廖维扬就站起来做起诉答辩:“我们知道音乐家协会的登记,并不是版权归属的唯一依据。因为音乐家协会无法判定申请人是否恶意登记,也无法判定申请人是否盗取了他人作品。”
“第一次公开演唱《无地自容》这首歌的表演者,是一支来自庆海的地下乐队,他们的名字叫做蓝魔方乐队。而蓝魔方乐队则是在王健的指导下完成《无地自容》这首歌的创作。”
廖维扬在法庭上出示了两份文件。
其中一份是阿津和凌旭签署的声明,他俩承认自己是在王健的指导下完成了《无地自容》的创作,并且承认王健对歌曲的合法权益。
另一份文件则是王健签署的版权转让协议,他以六十万的价格将歌曲转让给黑柯,并自愿放弃署名权。(署名权不能转让和交易,但是可以放弃。)
主审法官综合了双方的陈述,问道:“原告律师,对于被告所出示的证据,你可有疑问?”
颜韵:“法官大人,原告陆辰曾是蓝魔方乐队成员,这一点被告陈述并没有进行说明,而且他们出示的协议里并没有原告的签字!”
廖维扬微笑着从公文包里取出一份登记资料,说道:“法官大人,这是音乐家协会的乐队登记资料。蓝魔方乐队的注册人是凌旭,乐队的成员有唐阿津,除此以外并没有登记其它人的资料。”
“我这里还有一份文件,是唐阿津先生的签署过的声明。在这份声明中,唐阿津先生承认自己跟辛嘉缇、陆辰、何世荣等人有过合作关系,但仅限于演出合作,这三人并非蓝魔方乐队的正式成员。”
黑柯、王健等人都是圈子里的老油条,深谙版权规则,将资料准备得很详细很周全,在程序方面做得无懈可击。
颜韵申辩道:“既然有合作关系,那么就不能排除陆辰创作的可能!”
廖维扬笑着道:“那就请原告出示创作证据!”
旁听到这会儿,记者已经把情况了解得*不离十,此次版权纠纷的关键就在于作品究竟由谁创作。原告声称是陆辰创作了作品,但是被告一方却认定作品是在王健主导下由蓝魔方乐队创作完成。
如此看来,陆辰的这个版权官司是很难打赢,因为蓝魔方乐队表演在前,陆辰登记注册在后,从时间关系上来说,被告方出示的证据更为有力。
弄得不好,被告还可以起诉原告剽窃。
面对着廖维扬那咄咄逼人的目光,颜韵从公文包里拿出一个播音器,然后说道:“法官大人,我这里有一份录音证据,请允许我当庭播放。”
主审法官点头道:“可以。”
颜韵摁了播放按钮,一段录音就在法**响起。
“把你们最拿手的歌曲演奏一遍,我先听一听。”这是陆辰的声音。
“你以为你是谁呀?一来就发号施令!”这是凌旭的声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