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而久之,“聪明的”金匠银行家发现平时只有很少的储户前来要求将“银行券”兑换成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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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看着金窖里的黄金躺在那里睡大觉,银行家不禁开始心痒起来,如何才能“盘活”这些沉睡
的资产呢?
社会上总有一些人急需用钱,于是银行家就告诉他们可以到银行来借钱,只要在规定期限内
偿还本金,再支付一些利息就可以了。当借钱的人来到银行,银行家就用多开“收据”的办法,
增发“银行券”来进行贷款,坐收利息。只要不增发得太过份,一般不会引起储户怀疑。长期
的经验说明,增发比如10 倍的“银行券”是安全的。由于贷款利息收入是无中生有的意外之
财,当然是多多益善,于是银行家开始到处拉储户,为了吸引人,他们开始对原本收费的存
放托管业务支付利息。
当从事金币储藏业务的金匠银行家开始进行贷款业务时,他实际上为原来的储户提供了两种
截然不同的服务产品,第一种是纯粹“金币存放”,第二种是“投资储蓄”。这二者的本质区别
在于“金币的所有权”。在第一种情况下,储户对在银行家那里储放的金币拥有绝对的所有权,
银行家必须承诺储户可以随时拿收据来兑换金币。而第二种则是储户在一段时间内,丧失对
储放金币的所有权,由银行家进行风险投资,当收回投资之后,储户才能重新获得所有权。
第一种“金币存放”所对应的银行券是“事实存在”,是全额储备,而第二种“投资储蓄”所对
应的银行券则是“欠条+许诺”,银行券发行的数量多于银行实际的金币拥有量,是部分储备。
而这种“欠条+许诺”的银行券与生俱来就带有风险系数和通货膨胀的天性,这种天性注定了
这种银行券非常不适合于承当社会产品和服务的交易媒介。
部分储备金系统天生就有模糊两种银行服务产品界限的冲动。银行家们在银行券的设计上推
行“标准化”,让普通人很难区分两种银行券的本质差异,数百年来,盎克鲁…萨克逊国家因
此而产生的法律诉讼汗牛充栋。当愤怒的储户状告银行家未经许可,擅自将储户认为的“托
管金币”贷款给别人时,银行家则声称,他们有权支配储户的金币。其中,最著名的就是1848
年的“佛雷对希尔及其他人”(Foley vs Hill and Others)一案:
“当(储户的)金钱存入银行时,就完全不再属于储户了;此时,金钱属于银行家,他则有
义务在储户要求时归还相应数额的金钱。存放在银行,被银行家所管理的金钱,在所有的意
义和内涵上,都是银行家的金钱,他有权任意处置。他没有义务回答储户这些钱是否处于危
险境地,他是否进行有害的投机,他没有义务像对待别人财产那样保存和对待它;但是,他
当然对(储户存放金钱的)数额有义务,因为他被合约所约束。” '9。2'
在英美法系之下,英国法官的这个判决无疑成为了一个金融历史上的重要转折点,储户存放
在银行的自己辛苦挣来的金钱突然失去了法律保护,这严重地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在此之
后,盎克鲁…萨克逊国家的银行完全拒绝承认“储蓄托管”的合法性,全额储备金失去了合法
地位,一切储蓄都变成了“风险投资”。从法律上奠定了部分储备金体系的垄断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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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5 年的滑铁卢战役,罗斯切尔德家族银行以早于英国官方24 小时的时间差得知战
争结局,从而一举掌握了英国国债市场,控制了大英帝国的货币发行,随后不久,又相继控
制了法国、奥地利、普鲁士、意大利等国的货币发行,把持世界黄金市场定价权长达近200
年。罗斯切尔德、谢夫、沃伯格和其他犹太银行家族在各国设立的银行网络,事实上形成了
最早的国际金融体系和世界清算中心,只有加入他们的结算网络,其它银行的支票才能跨国
流通,他们逐步形成了银行家的卡特尔集团。这些家族的银行准则成为了当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