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汉代《囚律》佚文,反映了我国古代狱讼验问程序、方法的发展。秦汉之前,有所谓“五听”之制。即《周礼·秋官·小司寇》所云:“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即在审讯验问时,对被验问者察言观色,视其出言、脸色、呼吸、听聆、眼睛的异常反应,进行断狱。这是凭主观臆测的审判方法,是很不科学的。
秦代有关诉讼程序的说明,从秦律《封诊式》、《治狱》中,可以窥见一斑。云梦睡虎地出土秦律竹简的墓主人喜,生前历任安陆御史、安陆令史、鄢史令及鄢的狱吏等与司法有关的职务。因此,《封诊式》、《治狱》,《讯狱》反映的验问程序和方法,不仅符合当时法律规定,且具典范意义。在谈到审讯验问时,秦律强调应根据口供追查,弄清案情最好,采用拷打的手段不好,进行恐吓则是失败的。强调审讯案犯时,要根据记录的口供,追问其中出现的漏洞和隐瞒欺骗的地方,一直诘问到犯人辞穷,多次欺骗,还改变口供,拒不服罪时,再依法拷打,並在爰书中加以记录。这比《周礼》所载“五听”之制,要进步得多。
汉代审讯验问,与秦代基本相同,但比较同类爰书,多出验问时先“辨告”有关律文和验问之末的复核爰书这两项司法程序。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故历代统治阶级都重视广泛宣传法律条文。《商君书·定分篇》说:“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名正,愚、知(智)遍能知之”。还说如果有人来询问法令,官吏必须明白答复。如不答复,将来询问的人正好犯了所问律文之罪,主管法令的官吏就要按此律规定之罪论处。並指令民人询问法令,应以六寸符明书年、月、日、时及所问内容。左券予问法令者,右券由主管法令之吏藏之木押,封以法令之长印,以备日后稽查。
民人向问法令,往往是出于刑事狱讼的需要。因此,汉代在审讯验问时先辨告有关律文,正是适应这一需要的。这是汉代审讯验问程序、方法较前完善和进步的一个表现。
(原载《考古与文物》1984年2期)
居延简册《甘露二年丞相御史律令》考述
新发现的居延简牍文书之一,《甘露二年丞相御史律令》册,是西汉宣帝时期,为了追查通缉燕王、盖主与广陵王两个政治阴谋集团的逃犯,发布全国的一份律令文件。
此册,1973年出土于居延的肩水金关遗址。在发表简报时只刊载了简影照片,并有一简要介绍[甘肃居延考古队:《居延汉代遗址的发掘和新出土的简册文物》,《文物》1978年1期,7页,图版伍,6~8。]。现在继为释文、考述如次,供读者参考指正。
一
全册共有三枚木牍,出于金关遗址的探方一。出土时已散乱,经室内整理合缀一册。牍长23厘米左右,宽不等,文字共十二行,书写潦草,但首尾连贯,内容完整。缺锄不清处,据上下文及同类简牍文辞,大半可以弥补。简文共十二行,标注如下:
(1)甘露二年五月己丑朔甲辰朔(衍一朔字),丞相少史充、御史宁少史仁以请:诏有逐验大逆无道故广陵王胥御者惠、同
(2)产弟故长公主弟卿大婢外人。移郡太守,逐得试知。外人者,故长公主大奴千□等曰,外人,一名丽戎,字中夫,前太子守观
(3)奴婴齐妻。前死,丽戎从母捐之字子文,私男弟偃,居主焉市里。弟,捐之姊子,故安道侯奴,杜取不同县里男子字洊为丽戎
(4)聟,以牛车就(僦)载、藉田仓为事。始元二年中,主女孙为河间王后,与捐之随之国。后,丽戎、洊从居主机[棻]弟(第),养男孙丁子沱。元风元年
(5)中,主死,绝户,奴婢没入诣官,丽戎、洊俱亡。丽戎脱籍,疑变更名字,循匿绝迹,更为人妻妾,罪民间,若死毋从知。丽戎此
(6)时年可廿三、四岁,至今年可六十所。为人:中状,黄色,小头、黑发、楕面、枸颈,常低额如颛状,身小长,讬廋少言。书到,二干石遣毋害都吏(图版拾壹,1)。(以上第一牍)
(7)严教属(嘱)县官令以下啬夫、吏正、三老、杂验问乡里吏民,赏(倘)取(娶〕婢及免奴、以为妻,年五十以上,刑(形)状类丽戎者,问父母昆弟:本谁生子?务
(8)得请闻。发主从(踪)迹,毋□聚烦。复庇大逆,同产当坐。重事。推迹未罢,毋令居部家中不举!传者书言白报,以邮亭行诣长安。
(9)传、会重事,当奏闻,必谨容之,毋留,如律令。
(10)六月,张掖太守毋适、丞勋,敢告部都尉卒人,谓县,写移书列,趣报,如御史律令。敢告卒人掾便·守卒史安国、佐财(图版拾壹,1)。(以上第二牍)
(11)七月壬辰,张掖肩水司马阳,以秩次兼行都尉事,谓候、[塞尉],写移书到,[逐]索部界中。毋有?以书言,会廿日。如律令掾遂、宁属□
(12)七月乙未,肩水候福谓候长广、[啬夫]□,写[移书到],[逐]索部界中。毋[有]?以书言,会月十五日诣报府。毋□[忽]如律令令史□(图版拾壹,2)(以上第三牍)
又,在破城子探方四十三发现一残牍,内容与此相关,兹释文如下,以供参考:
所逐验大逆无道故广陵王胥御者惠同产弟故长公主弟卿大
字中夫前为故太子守观奴婴齐妻婴齐前病死丽戎从毋捐
男子字洊为丽戎聟以牛车就载藉田仓为事始元(图版拾贰,4)
二
汉代重要官文书如诏书律令的发布,每每是自上而下逐级地批转行文,行文程序颇为严格,下达的范围一般到乡级为止。
此册实际上是四个文件的合成。一、二两牍的(1)~(9)行文字,即《甘露二年丞相御史律令》本文,册中自称“御史书”,是主要文件。下余的(10)~(12)行文字,是张掖太守以下各级命令执行“御史书”的行文,共包括三个文件,即张掖太守→部都尉、县,肩水都尉→肩水候、塞尉,肩水候→部候长、啬夫,可称为辅属文件。这种“主件加辅件”的形式结构,是延汉简同类文书中常见的一种公文程式。
从最后的收文者和出土地点分析,此册是肩水候官根据上级肩水都尉批转来的御史书和行文,重抄再发致金关的。关啬夫和部候长都是相当于地方乡官的军事建置,有独立的行政司法权力,可受理重要公务、文件。而下一级的烽隧(以及地方的亭、里),无此权限。所以,在居延属于隧亭级的烽火台遗址上,由上级直接发来的重要文件律令,一般是难得发现的。
这份律令于甘露二年(前52年)五月十六日(甲辰)从长安发出,六月(约下旬)到达张掖,七月壬辰肩水都尉批转,三天后即乙未日再由肩水候发送金关,历时六十七天。这个速度相比当时其他中央诏令,不算是急件。
可是,文件的态度和要求,却是非常严厉、认真的。
三
主件的御史书律令,其原来的样式是否如目前所见的,不得而知。现存的简文,可分为三个部分:
(一)年月日、发文官府、事由[(1)至(2)的“逐得试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