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塑造富有乡土风情和地方特色的农村住房建筑风貌。传承地方优秀文化、方法和技术,同时进行创新和优化,创造简洁、经济、大方的建筑形式;住房宜以坡屋顶为主,并注意平坡屋顶结合等方式的运用,增加建筑形式多样性;在住房单体设计中,充分挖掘当地民居的地方特色,在建筑形式、细部设计和装饰装修方面应充分吸取地方的、民族的传统建筑风格,优先采用地方材料和传统做法,并结合辅助用房及院墙形成错落有致的建筑整体;属于风景保护和古村落保护范围的村庄,建筑风格应与原有建筑保持一致,建筑高度应符合保护要求。
18.农村住房应根据当地实际和农民需求,配套设置给排水、电气、采暖、燃气(沼气)、电视接收、电讯等设施,合理布置管线,设置相应的使用接口和分户计量设备。
四、建筑节能
19.农村住房建筑节能宜根据各地区条件执行《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并根据能源消费状况,抓住节能重点,优化能源结构,改善居住环境,降低能源消耗,为居民提供节能、经济、环境友好、舒适健康的居住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20.农村住房建筑一般宜采用两户式或多户并联式;住房体型宜简单、规整,降低建筑体型系数。
21.各地区应根据本地区资源、气候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和能源消费特点,因地制宜地确定建筑节能的重点任务。严寒和寒冷地区宜以降低冬季采暖能耗为重点,夏热冬冷地区宜抑制冬季采暖能耗和夏季能耗过快增长;夏热冬暖地区宜重视降低日常生活能耗,抑制商品能消耗的过快增长。这三个地区均面临推广应用新型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能源结构的繁重任务。
22.严寒和寒冷地区应按照《严寒和寒冷地区农村住房节能技术导则》的要求,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外墙设置保温结构或采取相应的保温措施;提高门窗的密封性和保温性能;采用改良火炕、吊炕、火墙、燃池等燃用生物燃料的采暖措施,合理利用太阳能等采暖方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外环境,有效降低冬季采暖能耗。
23.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均应重视住房建筑的遮阳与通风,降低夏季能耗。住房建筑的东、南、西墙和屋顶宜设置遮阳板、反射板或其他遮阳设施,减少阳光辐射,同时合理组织室内通风,创造良好的室内热环境。
24.各地区均宜以生物质能的高效清洁利用为主,结合太阳能、风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优化能源结构,逐步降低商品能源的需求和对煤炭的依赖。
生物质能利用应本着因地制宜、合理利用的原则,逐步开发和应用农林固体剩余物致密成型燃料技术、高效低排放户用生物质半气化炉具、沼气技术、生物质气化技术等高效清洁利用技术。利用生物质材料宜就近收集、就近利用。除生物质资源非常丰富和集中的地区外,一般不经技术经济论证不宜将生物质资源远距离运输、存储和集中利用(如发电)。
25.发展沼气技术是生物质能清洁利用的有效途径。农村沼气的利用形式宜根据生物质能的资源条件、气候地理条件、经济发展水平采取分散式或大型沼气工程集中供气的方式。在北方地区,宜将温室大棚、猪圈与沼气池建在一起,避免温度低导致发酵困难的情况出现。同时在严寒地区由于冷暖温差大,不宜建砖混结构的小型沼气池。南方地区宜根据具体条件推广生活用能与生产用肥相结合的“猪-沼-果”、“猪-沼-稻”等沼气利用的生态模式。
26.应在保证安全可靠和经济合理的前提下,通过建造被动式太阳房、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太阳能供热采暖系统等途径充分利用太阳能。
建设被动式太阳房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选择适宜的形式,即直接受益式、附加阳光间式和集热蓄热墙式或不同组合的形式。农村住房宜选择家用太阳能热水器或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应与住房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努力实现与建筑一体化。太阳能供热采暖系统应安全可靠,根据不同地区条件采取防冻、防过热、抗风、抗压、抗震等技术措施,并应与住房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27.应用热泵技术,必须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重视解决工程实践中提出的生态环境和技术问题。应用热泵技术要进行可行性论证,聘请专业人员设计、建造和管理,以达到预期能效,避免推广应用的盲目性。
28.对农村既有住房要在不断总结危房改造试点节能示范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村民意愿逐步进行节能改造。在节能改造前对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室内环境状况等进行现场调查,并对拟改造建筑的能耗状况及节能潜力做出评估,作为节能改造的依据。既有住房改造宜统筹考虑围护结构保温改造和采暖、通风、照明及炊事设施等的节能改造措施。
五、防灾减灾
29.农村住房的防灾减灾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与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村整治相结合,因地制宜、全面规划、突出重点,做到在本地区经济可承受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落实各项防灾减灾措施,减少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0.在村镇规划阶段,要根据该地区历史的灾害程度和成灾率、人口密度、经济发达程度和防灾减灾能力对建设用地进行灾害(地震、水灾、泥石流等)评估和预测,确定该地段的建设适宜性和应采取的相应避灾措施。
31.各级政府应深入开展防灾减灾科学知识的普及工作,通过各种渠道多种形式做好防灾减灾知识和自救互救方法的普及,不断提高农民的防灾减灾意识。
32.地震是我国重要灾种之一。应将农村住房抗震性能普查工作提上各级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议事日程。要组织相应的技术人员对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以上地区的农村住房抗震性能进行普查,并在普查的基础上进行房屋分类和抗震薄弱环节的分析,提出加固措施方案,切实提高农民既有住房的抗震能力,达到“大震不倒,中震可修,小震不坏”的设防目标。
33.农村新建住房应选择对抗震有利的场地,避开地震时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以及地震断裂带可能发生的地表错位的危险场地。
34.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以上地区的农村住房,应根据抗震规范要求,采取相应的抗震措施,保证建筑材料和施工质量,使住房达到应有的抗震性能。对经济发达地区应加强技术服务,推广成熟的抗震技术;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民自建住房应以不造成严重生命财产损失为基本标准,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住房抗震能力;对移民建镇、灾后重建等集中建设的村镇,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抗震设防。
35.各级政府应对地震可能引起的火灾、山体滑坡、疫情等次生灾害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提高对突发灾害的应变能力。
36.农村住房建设要尽量避免洪涝灾害。住房建设要避开行洪主流区和进洪口、退洪口区域,避开河流漫滩、狭长形谷地等易被洪水淹没的地带;避免在流动性软土或尚未稳定的填土层上建房,要选择地势较高的场地作为建房区;对于沿河两岸地势普遍比较低洼的地区,可采用修筑高台的办法,使住房室外地坪高出洪水水位。已经建在低洼地带上的村民住房,要构筑至少能抵御20年一遇洪水的护堤,最大限度地避免洪水的入侵。
37.住房排列纵横整齐,避免村内住房墙挨墙、户连户而堵塞泄洪通道,对可能堵塞的排水、排洪管、沟、渠,要定期进行疏通。
38.住房结构和所用建筑材料应具有耐水性。必要时可在住房屋顶建造避难平台。房前屋后种植树木和灌木墙;村镇周围密植高杆树木,如杨树、槐树等,起到固土护堤(坡)防洪的作用。
39.建农村住房必须考虑防火分隔,设防火墙和防火间距。避免建房时见缝插针,杂乱排列,堵塞通道。在村民相对集中的聚居住区要设置储水设施(可以与饮用水源合用),同时充分利用村镇内各种天然水体作为消防水源,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村镇内外道路要根据消防规范要求确定宽度。沿道路两侧架设的电线线路保持4米以上的高度,以保证在紧急情况下消防车辆出入畅通。
40.梳理村镇各种用电线路,确保线路安全、有序。应使用合格的电器产品,定期检查各类用电设施,规范用电,安全用电,防止各种违章用电而引发火灾。严格管理村民炊事、取暖用各类柴灶、煤炉、燃气炉(包括沼气)的用火安全。
六、建筑材料和建筑施工
41.充分重视地方材料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要充分重视地方特色资源,如浮石、火山渣、粉煤灰、尾矿、煤矸石、竹材、植物茎、稻壳等的开发利用。各省(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利用地方特色资源生产建筑材料和制品的开发研究和成果推广应用工作。
42.大力推广应用新型建筑材料和制品。将城镇中应用成熟的新型材料如新型墙体材料、保温隔热材料、防水密封材料、装饰装修材料等经因地制宜筛选后向农村推广。同时编制相关的应用规程或细则,以指导材料的工程应用。
43.构建地区建筑材料推广网络和平台。推广网络和平台是农村推广建筑材料新技术和适用技术的重要实施载体。各地区应充分利用网络技术、构建推广网站,并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科技水平,定期发布建材应用指导意见,保障农村住房的质量和建筑材料的合理利用。
44.加强建筑材料检验与监督。农村住房使用的建筑材料质量直接关系到住房建筑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的和谐稳定。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工商管理、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对建材市场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抽查,特别是对住房质量直接相关的钢材、水泥、墙材、门窗等建材和制品进行质量检查,凡不满足技术标准要求的建材和产品一律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45.建筑施工应由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或建筑工匠承担。四层及四层以上或集中统建的农村住房,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施工,对集中统建的农村住房项目应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三层及三层以下的可由建房村民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或农村建筑工匠承接施工。
46.施工企业应当严格履行合同,按照设计图纸、文件和国家有关施工规范、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应进行技术交底,建筑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后按规定进行检验检测。每个村庄应有1~2名监理或技术人员现场监理或检查。
47.施工企业应当科学组织施工,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防止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等多发事故发生。搞好施工现场的围护,减少对周围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干扰。
48.新居民点建设工程中,要加强施工监理,严格隐蔽工程验收;在新居民点建设完成后,应当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做好建设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
七、配套设施和环境建设
49.基础设施配置
(1)供水和排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