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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第5页)

结合危房改造和村庄整治,引导乡镇和村庄逐步实现集中供水,供水到户,满足农村地区饮用方便、人畜安全的要求。

邻近城镇的村庄,可通过连接城镇供水管网供水到户。有条件的地区,可建设连村连片的集中式供水工程。无条件建设集中式供水设施的村庄应加强对分散式水源(水井、水池、水窖、手压机井等)的卫生防护,保护供水水源。淡水资源匮乏地区,可利用屋顶有组织排水或建造人工集雨场及水窖收集雨水,并经存贮处理后,作为村庄生活用水的补充水源。

结合村镇整治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和论证,提倡规划建设雨污排水设施,逐步实现“雨污分流”的排水体制。村庄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地形和排水量,采用明沟或暗渠的方式,使宅院和村庄内的雨水及时就近排入池塘、河流或湖泊等水体,防止造成内涝。

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多途径进行污水处理。经济条件较好和规模较大的村庄可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如氧化沟、生物塘、人工湿地、生物滤池、地埋式污水处理一体化设备等);邻近城镇村庄的污水可纳入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对居住比较分散、经济欠发达地区村庄的生活污水,可采取分散式、低成本、易管理的方式(如三格式化粪池、双层沉淀池等)进行处理。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应妥善处置,避免引起二次污染。达到《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的污泥可用作农业肥料,但不能用于蔬菜地和放牧草地。

(2)粪便处理

按照国家现行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应建设水冲式公共卫生厕所,定期清扫和消毒。推广采用“三格式”化粪池形式的无害化卫生厕所,并可与沼气发酵池结合建造。

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建设农村户用厕所,推广采用卫生旱厕(包括三格化粪池式、沼气池式、双瓮漏斗式、粪尿分离式、完整水冲式),逐步过渡到无害化卫生厕所。水资源短缺地区结合当地条件推广应用新型卫生旱厕和粪便与尿液分离的生态厕所。

沼气发酵池与厕所、畜圈禽舍结合修建,及时收集清理厕所粪便和畜禽粪便,使用密闭容器运送至沼气发酵池。加强粪便的无害化处理,提倡将各类粪便进行处理之后用作农业肥料。

(3)垃圾处理

生活垃圾宜逐步推广农户分类收集、村庄集中、乡(镇)中转、县(市)级处理的方式,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村庄内应设置垃圾固定收集点,生活垃圾和其他垃圾实行定点分类收集、密闭贮存、运输,并由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周围环境。

垃圾收集点设置密闭的垃圾容器或垃圾间。垃圾收集点、垃圾转运站的建设应做到防雨、防漏,保持清洁,防止污染环境。村庄垃圾填埋场原则上应由所在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统一设置。

建立定期垃圾清扫制度。清扫道路,清扫场地,加强排水沟渠的日常清理维护,防止垃圾和各种杂物淤积阻塞,保持村庄内环境整洁有序,为村民营造良好的居住生存空间。

50.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1)村庄和集镇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机衔接,分主次、缓急分步实施,达到既满足当前居民生产生活需求,又为今后经济社会发展、村镇规模变化、城镇化水平提高等留有发展余地。

(2)村庄和集镇服务设施可根据村镇总体规划分县、镇(乡)、村三级配置。各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类别、数量和规模,应根据村镇不同职能、规模、所在地域、环境条件和人口构成等因素,因地制宜地确定。

(3)对于服务人口较多、规模较大、投资相对较多的公共服务设施,可视具体情况或依托城市或多村多镇联建共享,形成一定地域的公共服务中心,避免分散重复建设。

51.环境建设

(1)改善农村的公共环境和总体风貌。要改善主要街巷、公共建筑和建筑历史文化遗产及其周边地段、室外公共活动场地和空地、中心休闲绿地、河塘水体、村庄出入口等的公共环境建设,打造良好的农村总体风貌。

(2)充分利用现有自然条件和人工环境要素进行绿化(包括农户房前屋后、庭院内外、道路和沟渠两侧、水体周围),绿化以栽种树木为主,种草种花为辅。植物配置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易生长、抗病害、生态效果好、有经济收入的品种。

(3)重视改善室内环境

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采光,保持室内空气清新,注意防止炊事和采暖燃煤烟气造成的室内环境污染和中毒。

使用对人体健康安全、环境污染小的装饰材料,防止并减少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对室内空气造成的各种污染。

保持室内适宜的温湿度,防止室内潮湿、结露和各种有害生物(寄生虫、蟑螂、蚂蚁、细菌、霉菌等)的滋生。

八、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52.建立健全机构,合理配备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责任

(1)农村住房建设涉及范围广、环节多,必须立足各地实际,合理配置管理力量和管理权限,探索符合基层村镇特点的管理与服务模式。建立、健全各级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保留正式编制。建议县级建立主管局,乡镇配备专职规划建设监察员,村庄设置专(兼)职建设工程协理员,同时明确岗位责任。

(2)利用大学毕业生去农村基层工作(大学毕业生当“村官”)的时机,选聘相关规划、建筑、结构工程专业的毕业生深入乡镇和村庄,充实农村基层管理人员队伍。

53.建立和完善各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形成推进农村住房建设的合力。农村住房建设涉及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经贸、教育、监察民政、交通、电力、卫生、审计、银行等部门。要在各省(区)、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设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一致,形成合力,为新农村建设做出贡献。

54.建立长效的技术服务机制

(1)建议省(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组建不同领域的农村建设技术服务小组(或其他组织形式),对规划、设计、节能、防灾减灾、材料、施工、环境建设等进行技术服务、巡回指导,及时解决规划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鼓励各县(市、区)与就近城市有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建立互惠共赢的协作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县组建农村技术服务机构(中介机构),多渠道吸引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农村住房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监理工作。鼓励有条件的村庄组建农民自建房的咨询服务机构,为农户提供住房设计、建设等咨询服务。

(2)组织编制必要的标准规范(指导意见),提供多样化的设计图纸

省(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组织制定全省不同地域的村民住房建设标准规范。市、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村民住房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指导村民住房建设。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不同地域民居特点加强对村民住房规划、设计、建设的指导,向农民推荐设施完善、功能齐全、造型多样、体现地方和民族特色、符合不同经济水平村民需要的住房设计图,推广使用适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55.建立必要的许可、认证、监理和验收制度

(1)建立和完善选址意见书和开工许可制度。要逐步建立和实施农村住房选址意见书制度,加强对农民住房建设选址的技术审核,保证农民住房的合理选址和住房安全。要逐步建立和实施开工许可制度,确保落实先设计后施工原则,切实加强农民住房的设计安全审查。

(2)建立农民住房建筑工匠资格认证制度,大力推进农村建筑工匠队伍建设。按照自愿参加、适当补贴的原则,加强农民住房建筑工匠的业务技术培训。对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工匠个人,颁发农民住房建筑工匠资格证书。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农民住房建筑工匠资格认证的具体管理办法。各地要积极引导取得农民住房建筑工匠资格认证的工匠个人或由其组成的农民住房建筑施工队伍优先承接农民住房建设工程。

(3)对农村住房的规划设计建设工程项目,应进行制度性的跟踪监理与竣工验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工程质量。

56.加大技术培训力度。要以现行相关政策法规和指导意见为主要内容,开展多层次的农民住房建设技术培训。大力宣传推介农村住房建设的好典型、好做法,充分发挥示范、试点的带动作用,不断提高我国农村住房建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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