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9小说网

669小说网>印度神油有什么副作用吗 > 第338部分(第3页)

第338部分(第3页)

冯见雄说着说着,于无声处抛出一个重磅设想。

古勇将终于有些意动。

“国家真会有这么大决心?”

“当然,”终于轮到冯见雄傲然了,“而且,这事儿我可以推动,把控节奏。”

古勇将一阵不信:“开玩笑,我知道你在司法领域很有能量。不过这种大事,涉及到立法,是要仁大开会解决的,你能斡旋到多少人?你连全国仁大代表都不是吧!人家泼尼玛好歹还是个代表呢。”

“不,这事儿没你想的那么复杂,不需要劳动立法机构,光靠司法机构就能解决了我们需要的不是一部新的《著作权法》,而只是对著作权法的第22条进行重新解释。只要商务部文化部达成共识,然后跟最高院法释办的人打个招呼,开个座谈会,这事儿就成了。”

“著作权法第22条……哦,你是说那条关于‘版权的合理使用’的条款吧?”古勇将思索了一会儿,居然还能想起来。

也亏他一个不学法的人,都能记住这一条,实在是多年行业淫浸所致。

毕竟,在中国搞任何文化内容产业的人,可以说一辈子都是在和这一条博弈,看怎么打擦边球。

第224章 纵横捭阖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知名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这句话,用人话翻译一下,大致是什么个情况呢?

就是说,符合下列条件,就可以白看白听白玩别人的书影视游戏音乐,不用给钱。但依然要申明“转载”,不能连署名权等“其他权利”都侵犯。(让作者没钱赚但好歹要赚个名声)

这条法条,也可以用一个法律术语来概括,那就叫“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可以说,互联网免费传播惹来的版权问题,十几年来都是围绕着这一条法条做文章的。这是当之无愧的被互联网公司应用最多的法条。

“合理使用”的情况包括哪些呢?

这就要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以后的内容了。

“为个人学习、研究,而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为介绍、评论……而在作品中适当引用”(比如写文学评论的人,引用部分原文)

“为报道新闻时事而不可避免地引用……”

“为学校课堂教学货科学研究目的……”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而……”

“图书档案纪念馆为保存版本而复制……”

法条很长,这一条足足列了13大类的情况(为了不水字就不把那些罕见情况写完了,有兴趣自己百度就好)

正是因为有了这一条法条,在网上看到的字幕组和视频下载资源,才往往会打“本字幕用于教学科研目的,请在下载后2小时内自动删除”,或者“本视频用于个人学习、研究目的,请于下载后24小时内删除,且不得二次转载”等幌子。

虽然地球人都知道:这些东西人家下载了之后,就是拿去盗版白看的、是不符合“合理使用”的。

但只要把“著作权法第22条”的一鳞半爪文字,在资源上那么一贴,似乎就贴上了保护伞,真的变成了“合理使用”,而网站方也有了借口,可以成功套用降智光环来装傻:

什么?你说这个资源侵权了?

哎呀真对不起!我审查的时候没看完,就看了个开头。我还以为这部《火影忍者》,只是这个up主自己做的影评视频呢!没想到他是原片照搬的呀!哎呀呀太没节操了!

蛤?你说影评吐槽节目怎么会有500集这么多?哎呀我也不知道啊,我们的审核人员不专业的,没看过动画片,不知道原版有多少集。

行,我们马上删这个资源!而且以后一定请更专业的内容审核人员把关!确保不用“连《火影》影评不该有500集”这种低级问题都看不出来的临时工!

这样,网站就没事儿了至少在2013年以前,这样就真没事儿了。

而且,国家多年来也是纵容和默许这一点的。

毕竟要是好莱坞

已完结热门小说推荐

最新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