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来说,应该是“二审发现新证据后,先大致看一下,如果这个证据可以让判决变化,那才是发回重审。如果虽然有新证据、证据也有效、且与案情相关。但审查完后,发现不足以改变判决,那二审就没必要费事儿发回重审了,直接维持原判就行”。
换句话说,就是“成功的证据偷袭,要发回重审。但偷袭失败的,就直接维持原判”。
问题是,你都偷袭失败了,还干嘛非要坚持让人看一遍呢?这不就相当于你明知某一次攻击会miss,还非要空砍这一刀么。
比喻或许不太恰当,但道理差不多就是这样。
至于后面杜丘明说的他们那方有理由延期追加证据,虽然不能说是稳扎稳打,但好歹有其道理,就看审判长怎么说了。
“被告代理人是否需要对上述陈述表示反对?”审判长礼貌性地转向虞美琴问了一句。
这个时候,虞美琴就不太适合再纠缠了。
她大概也意识到,杜丘明是想尽量把水搅浑,就算最后无效,也把马和纱、冯见雄在社会舆论层面抹黑成碰瓷的。
毕竟,这个官司的关键,在于苹果公司的商誉,而不是什么有形资产的损失。
所以,哪怕官司判决下来了,社会舆论的印象也还是很重要的。
哪怕法官不判马和纱是碰瓷的,要是审判过程细节流传到社会上,给果粉们找到一个自嗨的意淫点,让他们自行脑补,那还是可以为苹果挽回一些东西的。
反正这些肮脏的东西没什么好多描述的。
一番确认之后,双方开始就“马和纱主观心态上是不是来碰瓷的”这个点展开质证。
杜丘明举出了一些二审提交列表上的证据。
当然,要证明一个人的主观心态是很难的,所以只有间接证据,没有直接证据(直接证据就只有盘问被告人的证词了,但马和纱只要不说漏嘴,训练有素,杜丘明是问不出干货来的。)
杜丘明循序渐进地开始恶心人:“我方通过华夏联通江南省分公司,调取到了两份被告人马和纱小姐实名注册电话卡的消费记录。
其中一个号码的消费记录期间,涵盖去年1月至今年4月。另一个号码的消费记录期间涵盖去年7月至今年4月。
从这些证据里可以看出,马和纱小姐此前多年都是华夏联通的用户,已经有了一个联通网段的号码。而且请注意,那个号码的uim卡恰好是可以向下兼容、使用到iphone…3gs手机中的。
可是,去年7月后,她为了使用iphone,却特地又办了一张新卡,在iphone…3gs上破解后发微博。与此同时,我们从这些记录里面可以看出,她用于发微博的这张电话卡,几乎没有短信消费、通话消费。所有日常消费依然产生在旧卡上,甚至旧卡上还有运营商代扣的网络游戏充值消费记录。
我们还有相关的明细,总而言之,可以证明马和纱小姐得到iphone…3gs手机后,几乎只用这台手机干过发微博,以及其他可以在社交网络上公开显示其使用的是iphone手机的炫耀性行为请问被告人,你认为这是一个正常消费者的行为吗?一个正常喜欢用iphone手机而购买的人,会这样‘所有其他日常通讯、用手机看书、娱乐’都还用旧手机,然后只用新手机做那些公开伤害手机厂商商誉的行为么?”
虞美琴立刻反唇相讥:“我方委托人怎么使用iphone手机,是她的自由。她只用iphone发微博怎么了?她无非是从某些渠道得知,当时的微博内测app有‘用iphone发微博会显示其平台后缀’的特殊显示效果。也知道这种显示效果有稀缺性。
所以不惜花费重金求购海外iphone并破解,以图收获这种稀缺性带来的流量关注优势这是自媒体经营的正常策略,完全是善意的使用。”
对于虞美琴的这种说法,杜丘明当然是不会甘心的,于是双方优势一番嘴炮。
不过,水倒没有一边倒地被杜丘明搅浑。
看热闹的人最多觉得马和纱稍微有点博眼球的心机,却不至于把她当成碰瓷的。
这个过程中,虞美琴还少不了不着行迹地抨击一下联通方面居然跟外商同流合污,在民事案件中都把用户消费记录泄露给调查者只不过,这种反击在国内没什么话题度,中国人都觉得这是应该的。
足足嘴炮了半小时后,轮到虞美琴这边举证。
当然,证据也是早就提交过的,只是此前一直没用到、不起眼而已,所以也不存在“延期举证”。
“这是一份我方当事人去年7月与新浪公司技术支持部们某接线员工的通话记录从记录可知,当时,我方当事人作为知名加v用户,就‘目前新浪开发的内部封测版本移动客户端,是否有显示‘发布于iphone平台手机’这一后缀信息’的问题,向对方提出过咨询。
而在得到肯定回答后,我方当事人才购买了iphone…3gs手机。从这个时间线的先后顺序来看,我方当事人完全是出于正当目的购买的手机……”
“反对!”
当虞美琴说到这儿时,杜丘明立刻提出反对,打断了她,“马和纱小姐在此前的庭审中,多次陈述‘她不知道未过审的ios版微博app安装文件的来源’,而且在我方一再交涉要求其交待‘向她提供该安装文件的新浪内部责任人’时,她也屡次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