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听说有苹果这样市值全球前几名的顶级巨头请他对付冯见雄,简直是大喜过望,恨不得全部身家性命都压上去打包票,向雇主证明自己绝对要把冯见雄干掉。
一拍即合,才有了如今这一幕。
“我们公司正式决定起诉马和纱,以及其他一些足以证明有主观故意破解ios系统、并在iphone…3gs上运行微博app的用户。杜先生,希望你给我一个满意的方案。”
杜丘明在沙发上坐下,最后确认道:“起诉个人?理论上当然没问题,但是这样的案子拖不死对方,就算打赢了也没多少钱,拉蒙德先生心里应该有准备吧。”
“我们不是为了钱!”
……
跨国大公司对付小身板儿被告,甚至是对付小身板儿原告也就是说,当那些跨国大公司自己是侵权方、侵害了别人的权益,被告了的时候最常用的一招,就是先应诉,然后拖。
拖诉讼进程。
那些起诉标的额很高的官司,比如专利侵权,往往意味着诉讼费也很高,而且商事类官司往往不允许减免、缓交诉讼费。所以国际巨头要是侵害了一些小公司或者个人的技术专利,个人要提起起诉时,往往连预交的诉讼费都凑不齐。
即使凑齐了诉讼费,很多案子的律师费更是高昂,而且属于不花大钱请名律师肯定打不赢、拖不够,那么受害人也就只能追求快速庭外和解、稍微拿几个钱见好就收了。
反正,打官司这种事情,拖一天就是一天的成本。本钱大的对付本钱小的,最简单也最无脑的,就是拖死。
但是,这一招在如今苹果要对付马和纱等人时,却无效。
对方只是普通消费者,就算有侵权,苹果提的索赔标的也不会高,诉讼费往顶天了写也没多少钱。
何况马和纱的律师板上钉钉显然就是冯见雄了。因此靠诉讼费和律师费直接拖死对方,已经想都不用想了。
巨头和小人物,重新站回了同一条起跑线。
这些困难,杜丘明都不得不先和拉蒙德说清楚,免得事后责任扯皮。
拉蒙德忍着恶心,表示都知道了,不想再纠结这些点。
他只是需要敲山震虎,把面子找回来,把大义名分赢回来,就够了。
“行,那我说下面一点吧既然你主要起诉马和纱,按照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这事儿也没有明显的侵权行为地,所以我得去金陵的法院起诉。即使考虑到‘重大涉外’,一审也就放在金陵市中院审理了。这个没问题吧?”杜丘明捋顺了思路,把第二个麻烦点跟拉蒙德摊牌了。
“这有什么问题么?我们美国人不在乎再哪个法院开庭,都一样!我们有道理还怕他们主场作战么?金陵又怎么样,对于苹果公司来说,中国任何一个地方都是主场!”拉蒙德傲然说,似乎在责怪杜丘明有些小肚鸡肠。
他并不觉得在哪个法院打官司这种小问题,值得被考虑。
“您这么想,那就最好,我只是提醒。那就过掉吧。”杜丘明也不生气,仅仅只是确认,“我还有最后一个疑难点希望向你确认你希望以哪一家公司的名义提起这些诉讼?”
第174章 我自岿然不动
“你希望以哪一家公司的名义提起这些诉讼?”
面对这个问题,拉蒙德有些不理解。
他理所当然地说:“按照惯例,侵权诉讼都是让苹果贸易(沪江)有限公司出面的。”
杜丘明无奈地摇摇头:“我就知道,你会提惯例可是,马和纱的行为,没有侵犯到苹果贸易(沪江)有限公司一丝一毫的权利,它又有什么资格作为适格原告呢?马和纱破坏的是‘计算机系统’,侵犯的是计算机软件和系统的完整性。
可是,对ios也好、app…store也好的经营,并不在苹果贸易(沪江)有限公司的经营权限和范围内,这家公司只负责苹果公司在华的硬件销售,我说的没错吧?”
拉蒙德终于意识到了这个麻烦,他自言自语地斟酌着:“可是,苹果大华夏区本身只是一个管理机构,不是法人,也无法提出诉讼,这点我也是知道的。那么,能让卢森堡的itunes公司来提起这个诉讼么?”
杜丘明无奈地双手一摊:“理论上,卢森堡itunes公司在国内都没有任何经营机构,也不属于在华有任何经营行为的企业,很显然,它不适格理论上,它都不算在中国做过生意。”
这个道理,很多不学法的看官可能会觉得难以理解,但是如果换个例子侧面对比一下,就能听懂了:
比如,要是有一个买了索尼ps4游戏机的玩家,买的时候买的是国行的机器,然后备份了之后,刷成联港服买psn数字版游戏。要是哪天他破解自己的游戏机、运行某些盗版的、但是同时只在港服psn上销售的数字游戏,然后港服要告他侵权,那怎么告?
理论上,这是没法告的。因为索尼港服本来就无权在中国大陆卖任何东西,所有的交易都是人家个人行为、把国行机备份后刷了港服去买的。
说难听点,大致就跟一个人偷渡到香江买东西、然后再不交税偷渡拿回国内用一个性质。
这种情况下,港服的运营公司哪来的权利要求中国法律在中国国内审判、保护它的经营性权利?
你丫压根就不是一个有资格在国内做生意的主体好伐。(当然,如果是非经营性的权利,还是可以保护的)
拉蒙德觉得问题被设计得越来越棘手和复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