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她们没有获得任何赔偿,甚至没有获得过哪怕一句道歉。
现实是,截至2010年,中国大陆一共有24名「慰安妇」受害者分四批向日本政府提起诉讼。
其中,前三批起诉者为山西籍「慰安妇」幸存者,第四批起诉者为海南籍「慰安妇」幸存者。
但是最终都以败诉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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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8日至12日,万爱花(前排左三)等在东京控诉日军暴行
慰安妇赔偿诉讼在日本的法庭上遇到的日本法理上的障碍,主要的是「国家无答责」的原则和「时效」限制两个问题。
「国家无答责」的原则是在日本明治宪法中确立的,称国家对于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产生的伤害,包括战争中的伤害可不负责任。
日本法庭在对中国的战争受害诉讼进行判决的时候,认为对当时的行为需要根据当时的法律来判断,往往以「战后的赔偿诉讼是由国家赔偿法生效前的国家权力行为造成的,所以仍然适用于国家无答责的原则」为理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赔偿要求。
慰安妇受害者们遭遇的第二个障碍是「时效」限制。
因为日本法庭不支持原告根据中国民法对被告的不法行为进行审判,而主张运用日本民法。
但日本民法第724条在判例中规定了「时效期」,即原告的权利在经过一定的时间(20年)后就会消灭。
而中国原告的赔偿要求多数是针对20年以前的伤害,因此在形式上是过了时效期的。
日本法庭一边高举着「国家无答责」原则,另一边以「时效期」为限制条件,拒绝对中国慰安妇做出任何赔偿。
国际社会也不能奈日本何。
针对日本「慰安妇」问题,从1995年起,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等机构相继向日本政府提出了解决战后赔偿问题的报告与劝告。
日本政府在十分被动的情况下承认日本政府设置和运营了慰安所的行为,但他们拒绝道歉,只是鸡贼地建立了一个「亚洲妇女基金」,企图以民间慰问金的形式向战争中受到伤害的「慰安妇」予以补偿。
不过,万爱花等受害人拒绝接受这种方式的「慰问」,而要求日本政府的正式谢罪。
国际社会一直在谴责,但没能促成实质性的举措。
1996年,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上通过了特别报告,指出日本政府应对遭受日本军队性暴力的受害人予以赔偿,正式谢罪,并纠正错误的历史教育。
1998年4月,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上再次提出「国家对女性暴力犯罪的报告书」,在明确了日本加害责任的前提下,呼吁日本应切实承担对受害人给予赔偿的法律责任,并批评了日本设立「国民基金」而回避政府谢罪的做法。
2000年,女性国际战犯法庭在东京举行,女性国际战犯法庭的主要目的,是受理日军在亚洲各国实施军队性奴隶制度的各类起诉,依照战时国际法,检验日本性奴隶制度是否犯有战争罪,反人道罪。万爱花等慰安妇受害者出庭作证。
2001年12月,荷兰海牙举行终审判决,女性国际战犯法庭判决认定,日本在二战中在亚洲一些国家和地区强制征召大量妇女充当日军的随军「慰安妇」的事实,裁定已故的昭和天皇裕仁及其军国主义政府犯有反人道主义罪。
判决最后劝告日本政府必须真诚地向受害者作出道歉和赔偿,请求受害者的原谅,并保证今后不再犯。
遗憾的是,作为一个模拟法庭,东京女性国际战犯法庭的判决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但它是国际社会对「慰安妇」问题的良知和道德。
如今,海牙判决已经过去了20年,日本政府仍然没有就慰安妇问题向世界和受害者进行谢罪和赔偿,我们就不能停止记录和记忆,这是为了记住我们逝去的同胞姐妹,也是为了我们未来的同胞姐妹不再遭遇这样的待遇。
9、
2005年,上海慰安妇受害者朱巧妹病逝,终年95岁。
死之前,她说,「我现在坚决要求日本政府谢罪赔偿。不过我老了,已经老了,没有力气了……」
还记得前文提到的阿英幺?她便是南京唯一一位公开承认自己是慰安妇的受害者雷桂英。
出于中国传统的贞操观念和种种现实原因,一直没有南京慰安妇出来指控日本军人的暴行,直到2006年4月,雷桂英受朝鲜慰安妇朴永心到南京指认慰安所遗址的行动鼓舞,决定向报章公开指证日本侵华期间的罪行。
她向历史学者提供证词,还捐出当日慰安所发给慰安妇作消毒下体用的一瓶高锰酸钾消毒粉末作为物证,也明确指出了当年南京其中2座慰安所的确实地址。
1943年冬天的一个凌晨,趁人还在熟睡的时候,雷桂英悄悄地从慰安所的后门逃了出来。
从慰安所逃出时,她将慰安所里消毒身子用的药带出,放在家中,一直没有使用过。这就是她捐献的高锰酸钾,今存于上海师范大学中国「慰安妇」资料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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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桂英带出的高锰酸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