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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部分(第1页)

这个案子负责重审的书吏,复查的司法、邓县尉,都觉得案子没有什么问题,所以报送到了萧家鼎这里。

萧家鼎于是开始翻阅卷宗。卷宗材料不多,也就是一些口供和证言,另外还有仵作对尸块的勘验填写的尸格,最后,还有收缴的分尸作案用的菜刀一把。他很快就把全部材料看完了,只是那把凶器菜刀,没有移送过来。

刚刚看看,他的书童文砚就回来了,抱着一叠的判词。放在了萧家鼎的面前,擦了一下汗水,道:“全都超找出来了,都在这里,是吴东海承办的所有案件的判词。”

萧家鼎点点头:“辛苦了,你去问问邓县尉,说童氏杀侄儿案分尸的凶器菜刀在哪里?请他移送给我看看。”

文砚答应出去,很快又回来了,道:“邓县尉说了,凶器都存放在证物库房里,不能随案移送,如果要看,只能去证物仓库看,或者等康县令升堂的时候看,那时候凶器会作为证据出示的。”

萧家鼎点点头,开始思索这个案子。

要说疑点,从现代判案的证据标准来说,这个案子肯定是证据单薄的。除了口供之外,唯一有力的证据就是那个村民看见童氏曾经蹲在那后来发现了死者头颅的臭水沟边的证言。其他的证言都没有起到直接的证明作用。那分尸用的菜刀,因为没有血迹鉴定,也不知道上面的血是不是就是死者的,甚至是不是人的。关于作案动机童氏的证词又没有其他证据印证,赵氏始终不承认自己与人私通,而她的口供又是在遭受了酷刑的情况下作出了,要是在唐朝,这是正当的取得证据的方式,但是对于来自现代的萧家鼎来说,这个就有很大的疑点了。这种证据在现代属于非法证据,是要排除的。这样一来,这个案子的证据就非常的单薄了。

难道州府说的“本案存疑”,就是指的这个?

萧家鼎马上就否定了。因为学法制史他知道,在中国古代,口供是证据之王,只要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也可以定案。所以从唐朝时的定案证据标准来看,这个案子已经是证据充分的铁案。所以,州府所说的存疑,应该不是说的证据是否充分的问题。

那州府所说的存疑又是什么意思?

他百思不得其解。最终,他决定先写下了同意刑房草拟判词的意见,报给康县令升堂问案再说。

康县令看过之后,吩咐萧家鼎道:“明日早上升堂审理此案,你告知邓县尉,让他安排。”

萧家鼎答应了,去找了县尉,说了县令明日要升堂。邓县尉赶紧安排衙役去传证人、被害人明日一早到堂。安排好之后,邓县尉低声问萧家鼎:“执衣是否找到了案子的存疑之处?”

萧家鼎摇头道:“这个案子案犯已经认罪,又起获了分尸的凶器,还有证明看见她出现在抛尸现场的证人。证据是充分的,如果欠缺,那就欠缺这凶妇杀人动机的证据。——你们没有询问到她跟人私通被死者的母亲撞见的证据吗?”

邓县尉道:“这个证据目前只有死者的母亲童氏的陈述,我们询问给全村的其他人,都说不知道。”

“凶犯赵氏呢?她承认吗?”

“她始终不承认这一点。只承认杀死了孩子,说是因为孩子不听话,她推了孩子一把,孩子摔倒,脑袋正好撞在石头上,结果死了。她很害怕,所以拿菜刀分尸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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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杀鸡儆猴

萧家鼎皱了皱眉,道:“为什么这个在赵氏的口供里没有记录?”

“因为只有她一个人这么说,康县令觉得,她是在狡辩,要是这样,那不成了过失杀人了吗?所以没有采信她这个说法。”

“嗯,那死者的母亲童氏所说的与赵氏私通的那个男人,你们问了吗?”

“没有,因为童氏说,当时是晚上,她只是看见一个男人跟赵氏在屋外的野地里媾和,她害怕就叫了一声,那男子就跑了。所以她也没有看见那男子究竟是谁。”

“这就麻烦了。”萧家鼎道:“那这个说法也就只有童氏一个人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啊?”

“可不是嘛啊,所以这个说法最终康县令没有采信。”

“那这个案子杀人的动机,既不采信赵氏自己的过失杀人的说法,又不采信童氏的通。奸被撞破的说法,岂不是没有动机了?”

邓县尉点点头:“是啊,这个在上报的时候也想到了,只是,这种动机说不清楚的命案,以前我们也是审理过的,也判过死刑的,上面也没有说什么都核准了。所以这个案子,可能不是这方面存疑吧?

萧家鼎道:“如果不是这样,那我也想不到其他的疑点了。还是明天升堂再说吧。”

“只能这样了。”

回到签押房,萧家鼎集中精力看了拿来的那吴东海以前的判词,只看了几个,便发现了一大堆的错误,好在这些案子基本上都是县衙有权力一审终结的案子,只是笞、杖刑,也就是打屁股。他不想往下再看,生怕看见什么重大案件他处理错了,那自己可是擦不完的屁股。手里的这些资料已经够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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