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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二十八章 制约(第1页)

并且黔抚爱必达同样注意到:(水城厅)土司久革,其子孙私称为土目者,喜争讼。

凡官勾摄,必先檄土目会役传提,否则逃不赴案也。

(威宁州)夷民俱听土目约束,地方有命盗案及征粮等事,皆责成土目协差分办如乡约。

所以由此可见,黔西北原有的“勾”政权体制并未完全在原住民的心中消亡,他们中的许多人仍然认为土目就是管自己的官。

由此清王朝的流官反而缺乏权威,各种征徭与命盗案件,只有委托土目,才能够顺利处理。

直到1949年前,许多地方的土目依然代收税粮,甲长、保长收齐后交给土目,再由土目上交县里,甚至许多汉族、苗族上税时都要先交给土目,这样自然就给土目提供了一个吃虚额的机会,是一种很不利的现象。

像是赫章县古达乡的王定芳老先生称,古达官家就是他们的政府,连打官司都要找他。

不过也有不同情况,例如雉街乡发达村的陆开良等人则称,据老人讲,他们种的是自己的地,清朝时就直接到威宁上粮,不用缴给土目。

还有就是主奴之争与主佃之争,明代亲履黔省的官员、文人们已经注意到土民对土目、土司的服从,并将其归结为安氏能够长期统治黔西北的原因。

比如嘉靖年间的进士田汝成云:安氏有贵州,千余年矣。

岂其先世有大功德于诸蛮哉~何其诈之绵永也,罗鬼憨而恋主,与诸夷异,即暴虐不怨,其强族不得代有之,故不易姓,今虽授官给印,直名羁之,不能令也。

这是一个经典性的解释,被明清时期的士大夫们广泛引用,直到乾隆初年鄂尔泰等人编修《贵州通志》时仍然持同样的观点。

这种见解在明代可能有其合理性,但清代黔西北的整个社会制度已发生了巨大变迁,原住民“憨而恋主”、“暴虐不怨”的鲜明形象亦随之淡化——士大夫们带有感性化的描述只揭示出他们顺从的一面。

其实,许多家奴、佃户已懂得怎样利用现行的制度争取自身利益,他们与土目之间的冲突成为一个引人瞩目的现象。

需要说明,在1949年以前,黔西北地区的土目以及富有的彝人都普遍养有许多供自己役使之人,女性称为“柏”,男性称为“者”,在讲西南官话时,称为“丫头”、“娃子”,汉语书面语一般统称“家奴”。

如乾隆八年(1743),威宁镇总兵曾长治奏称:土目之家各蓄有家奴,以供使唤。

多者百余户,少者亦有数十户不等。

家奴的族类成分包括彝、苗、汉等,其来源主要有:强迫佃户、帮工为奴;购买贫穷人家无力养活的子女为奴;收养亲人亡故的孤儿寡女为奴;将欠土目之债无力偿还者沦为奴;此外,丫头、娃子所生子女世为“柏者”。

家奴住在主人家中,常年为主人服务,没有亲权(子女非己所有)与婚权(是否结婚、与谁结婚由主人决定),主人可将其随意买卖,甚至将家奴一家数口卖给不同的人,官方文书、档案中称为“拆卖”。

有的娃子成婚后,得到主人允准,另立门户,成为“家外娃子”,彝语称为“陆外”。

有的“陆外”非常能干,能给主人一定身价或被主人重用,成为“半身奴”。

这种人可自由经营自己的土地,有的甚至发展到有自己的佃民和奴仆,但在土目面前他依然还是奴仆身份。

有时“半身奴”拥有的家奴成家后,又养有家奴,这样层层蓄养,在水城等地产生了“七道娃子”的说法。

乾隆四年(1739),在大定府威宁州,经过策划,数百名家奴突然一起离开主家,逃匿山箐之中,歃血结盟,“踞产背主”,希冀“出户”,获得自由之身。

愤怒不已的土目们纷纷赴官控告,呈请提究叛奴。

官员们清楚地认识到,破天荒的叛逃行动标志着土目权威的衰减,这正是朝廷及地方官历年打压、干涉的结果,贵州总督兼巡抚张广泗对此有过精辟的分析:

臣查黔省地方,苗倮环居下游一带,尽属苗蛮,散处山谷之中,并无酋长统率。

上游则倮夷最为繁盛,……其中头目夷民各畜有家奴,以供驱使。

而头目中畜家奴多者每至百余户,少者亦有数十户不等。

夷俗于主仆之分甚严,而各土目之役使家奴,酷虐异常,迥非情理,或勒派家奴子女为陪嫁,或强夺家奴之妇为侍妾,稍不遂意,轻则拆卖全家,重则立毙情命,任意欺凌,生杀自主。

而各夷奴亦遂甘心忍受,在伊等又岂知上下之等、威冠履立名分,盖积威所致,不敢稍有抗违。

自昭通、镇雄等处改土设流以来,屡用兵威,官法严肃,各夷目等始知凛畏法纪,不敢生杀自由,肆行凌虐。

而各夷奴中之凶狡者及又唆使各户家奴,结党背主。

彝人实行等级婚制,主奴之间联姻或媾合为道德、伦理所不容,甚至会遭致族人惩处,“强夺家奴之妇为侍妾”或系想当然之语。

但土目凌虐、拆卖奴户以及改土归流对土目势力的打击等分析却是有相当的根据——几乎所有当事官员都持此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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