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土官统治地区的扩大及土州县的增设,土官及土官衙门得以增加。
明代广西土官最多时,有知府4,知州33,州同知1,知县6、县丞1,主薄1,典史2,巡检司41,副巡检司102,吏目1,共192人。
明宣德年间,仅左右江流域就有大小土官衙门49处之多。
增设土巡检司,是明代广西土司制度发展到全盛的又一重要标志。
为了维护广西社会治安,明洪武二年1369年9月,于广西设置巡检司。
广西汉族与少数民族杂居的地区大都增设巡检司。
其中,汉族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接壤的要冲地带,还设有土巡检司,由少数民族中有势力的首领担任正副巡检司。
据史籍记载,明代广西境内曾设土巡检司62个,分设在永宁州、平乐、恭城、贺县、修仁、永亨州、桂平、平南、融县、天河、忻城、上思州、思恩军民府、田州、怀远、荔浦、镇安府等府州县。
这些土巡检司的设立,标志着明代广西土司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对维持当时社会治安起了积极的作用。
同时明代土司官职有文武之分。
文职为土府、土州、土县之官,隶于验封吏部,布政司领之。
武职有宣慰、招讨诸官,隶于武选兵部,都指挥领之。
至于对土官的任命、承袭、升迁及惩罚制度的话。
首先是任命,明朝与元代大体一样,明代土司一经任命,朝廷即赐予诰敕、印章、虎符、驿玺书、金银符等作为朝廷命官的凭证,驿传玺或金银符还可作为土司赴阙朝通行证,持之可解决食宿、交通之事。
而承袭的话,因为明承元制,土司“世官其地,世有其土,土民世耕其地,世为其民”。
但明代的土司承袭法比元代更为严密了。
洪武初年,凡土官“袭替必奉朝命,虽在万里外,皆赴阙受职”。
天顺年间以后,明王朝对这一规定逐渐放松,土司可以就地承袭,但手续仍十分繁杂,甚至还实行面见制度。
“广西土官承袭,长吏率要贿不时奏,以故诸酋怨叛。太平知府胡世宁令生子即闻府,应世及者,年十岁以上朔望谒府,父兄有故,按籍请官于朝。”
关于奖惩,明代制定了对土官的奖励、惩罚办法,以有效管理土官。
要知道明代对土官的考核几同流官,为了鼓励土官效忠,凡土官有功,朝廷多给升迁,甚至可任流官。
如广西思恩府知府岑瑛,“时两广用兵多所调发,总兵董兴檄瑛讨贼帅黄霄养,破之,瑛守柳庆义败峒贼韦公点于宾州,瑛上首功四百五十余。天顺元年升广西参政,改都指挥同知,擢骠骑将军都指挥使。”
当然,对于有罪土官,明廷则不姑息,甚至剥夺世袭权并绳之以法。
据记载,结伦州冯郎黄本应承袭,“缘伊父存日曾告本人有悖逆夺印情况”,不仅不准承袭,且以“无礼”之罪,“发去辽东都司安置”。
最后是明确土司职守,因为土司对朝廷的义务主要是纳赋、朝贡和出土兵。
明代相关规定越来越具体、详细。
1、纳赋。纳赋是土司制度区别于羁縻制度的重要标志之一。
明代规定土司阅户籍民,交纳一定数量的赋税。
土司纳赋,可输金银钞、粮或布。
2、朝贡。朝贡是对羁縻制的承袭。
明代对土司入京朝贡的时间、人数,贡物的品种、数量均有详细的规定。
同时,朝廷也给予土官大量回赐,以增加土官财富,显示中央朝廷的荣宠。
3、出土兵。明代规定土司合法拥有土兵,但须听从朝廷调遣,以配合对外作战,镇压统治阶级内部的反叛活动,镇压农民起义,以及以“蛮”攻“蛮”。
尤其是明中叶以后,卫所徒有虚名,无论是镇压农民起义,还是抗击倭寇,多倚重土兵。
“其后展转假借,凡议大征者,无不借俍兵土兵,远为调遣。”
所以明朝之时,广西土兵数量是非常多的,仅万历三年参加镇压广东区瑶族起义的泗城、思明等13个土司俍兵就达16万人之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