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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二章 榷茶买卖制度(第2页)

就连苏轼在议论商人贩盐时都曾说:“凡小客本小力微,不过行饔得两三程,若两三程外,须藉大商兴贩,拟决非三百斤以下小客所能行运。”贩茶实际也是如此。

宋代一程是50里,二三程也就是100—150里。

宋代东南产茶区中最靠北的寿州到汴京的直线距离已逾600余里,至于要经营“自南方水陆二三千里方到西界”之类的长途贩运,对中小商人来说简直不亚于上九天揽月了。

既然“小商不能多贩,又不暇远行”或者更确切地说,稍远程的贩运,若“本不及数千缗则不能行”赴那么茶叶的大宗远贩也就基本变成了豪商巨贾的专利。

而榷茶制度的实行更为富商大贾排挤、兼并中小商人提供了良机。

如大中祥符年间,政府规定凭引兑茶“以交引至先后为次,大商知精好之处,日夜使僮仆赍券至官,故先获,初尖禁淮南盐,小商已困,至是益不能行”。

后来又规定了交引偿茶的期限,“或数月,或百日,逾期未至者,每十分复合别输害二分见缗,谓之贴纳。豪商能及限,小商不能知,或无以贴纳,反贱鬻于豪商”。

因此“每有司变法,下利既稞薄。小商以无利而不能行,则大商方幸小商之不能行适得独卖其货。……故变法而橇刻利者适足使小商不来而为大商贾积货也”。

由此可见,北宋榷茶制度之下的官商伙伴关系,实质上主要是封建国家与豪商巨贾相互勾结、沆瀣一气,共同垄断茶叶流通市场的关系,所以我们才说,宋朝其实是一个精明到极致的商人国度。

北宋政府实行榷茶制度,目的就在于与商分利。

范仲淹就说:“茶盐商税之入,但分减商贾之利尔,于商贾未甚有害也。今国用未省,孥岁入不可阙。既不取之于山泽及商贾,必蕴取之于农。与其害农,孰若取之商贾,”

因此,既然官府和商人为着攫取茶叶利润这个共同的目标走到了一起,彼此在茶利的瓜分上就必然存在着矛盾和斗争。

那么官、商双方又是如何分割茶利的呢,作者菌查过有关资料,大概从以下几个算式大家或许就能看明白这个问题了。

a:官府获得的茶利,卖茶价-交引价格指数。

b:商人获得的茶利,销售价-交引价格指数。

在算式a和b中,减号两端数值的任何变化,都会直接影响官、商各自获利的多少,从而决定着官、商双方在茶利总额中所占份额的大小。

假定从官买到茶至商售出茶之间的茶叶流通领域的利润总额是一定的话,那么,a多则b小,b多则a少,若a等于b,则说明官、商平分秋色,此理易喻。

但如果假定算式a和b中,官府的卖茶价、买茶价、运费等以及商人的销售价、交引定价、运费、商税等项都是常数的话,那么决定双方所获茶利多寡的主要因素就是交引价格指数这个变量了。

在算式a中,如果交引价格指数越大,则官府获利越多,反之获利越少,甚至亏本,在算式b中,情况恰好倒了过来,引价指数愈大,商人获利愈少,反之愈多。

换句话说,在这种萸情况下,引价指数的大小与官府获利的多少成正比,而与商人获利的多少成反比。

至于官、商双方是如何争利的,也很有趣,大家可以看一下。

首先看官府向商人争利的主要手法有:

1。切断商人与园户的联系,独占对生产者的欺诈利润。

马克思曾指出:“只要商业资本是对不发达的共同体的产品交换起中介作用,商业利润就不仅表现为侵占和欺诈,而且大部分是从侵占和欺诈中产生的。”

商业资本欺诈的对象主要是生产者和消费者。

官府榷茶,严密控制了茶叶生产之后,原先由商人从生产者身上获取的欺诈利润自然被官府采用更蛮横的手段占取了。

至于官府如何压榨园户则属于另外的问题,为了简短,就不跟大家一一赘述了。

2、维持较大的买卖差价和较高的成本利润率。

宋太宗时“湖南山色茶每斤官中做榷买用本钱二百二十文,运支费约钱一百文,官中于地头出卖,计收钱九百六十文,除算出本钱并缠裹钱共三百二十文,合收净利六百四十文。”

“其淮南、两浙、江南等道茶货虽出卖价例或小有不同,其所收净榷茶利大约不逾于此。”

这段文字因为没有涉及引价的情况,所以我们姑且把引价指数定为100%,套用前述算式a,则是:卖茶价960文×引价指数绳100%,640文官府所获茶利。

这里的销售价比成本价高出3倍,成本利润率高达200%。

而且榷茶法规定园户之茶“其出鬻皆就本场”,也就是由园户负担了运费,所以官府成本价只剩买茶价一项。

这里的销售价与成本价之比,高者达倍,低者也是倍,成本利润率可以说是相当之高。

上述官茶的买卖价格体系与榷茶制度相始终,一直没有多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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