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时为了严防敌方奸细进入宋境刺探情报,多次下诏命令边关讥察、捕捉,并严立刑赏,让沿边军民时刻提高警惕。
像是宝元元年(1038年),诏有能捕元昊所遣刺探事者,赏钱十万。
庆历六年(1046年)十二月,判大名府兼河北安抚使夏竦言。
“河北沿边安抚司乞沿边捕盗官吏,如北界贼人深入近里,即便收捉。”
“今相度如有外界人入来界内,守把巡拦人辄敢取财物不捉送官,从违制论,若收捉时器伏斗敌,即许御捍。”从之。
皇祐二年(1050年),诏河北转运司,沿边四榷场,有能察捕得北界刺事者,当重赏之。
皇祐三年(1051年),管勾国信所言:“自今通事殿侍与契丹私相贸易及漏泄机密事者,请以军法论。在驿诸色人犯者,配流海岛。”
治平三年(1066年)七月,诏令沿边居民三家至五家合为一保,不得舍匿奸细及亡背之人,如敢隐藏或同谋该诱过致资给,并听保中捕告。
应外奸人,若获一人赏钱三百千,内奸出告一人,书生举子,依外奸给赏钱,仍补茶酒班殿侍。
其余告获皆赏钱百千,即保内知情不告,减罪人一等,配千里外牢城。
余保人不觉察,亦行严断。
熙宁七年(1074年),诏:“五路缘边州军及大城寨居人,依乡村法团社立保甲,更不教阅,专令觉察奸细,告获一人,赏钱三百千,事理重者取旨酬奖。令监司点校、司农寺详定条约以闻。”
崇宁元年(1102年)六月二十九日,诏:“京师从来西北细人甚多,伺察本朝事端。今后如有能用心缉捕、勘鞫得实,支赏钱三千贯,白身更与补三班奉职,官员并与改转。”
“令降空名度牒一百付府,并行货易,其钱桩管,止充上项酬赏。”
同年七月三日,枢密院言。
“访闻河北、陕西、河东路日近甚有外界奸细之人伺察本朝事端。”
“访河北、陕西、河东诸司辖下州军城寨应干巡捕官司及巡防把截使臣等。”
“如能用心缉获,勘鞠得实闻奏,支赏钱一千贯文,白身更与三班借职,官员、将校比类迁转。”
“其知情藏匿过致资给之人,如能告捕得获,与免罪外,亦依此推恩。”
以及加强自身的保密防范措施。
宋朝长期与周边少数民族政权对峙的现状,使得宋廷特别关注有关边防军机的保密问题。
为了防止外国间谍的窃密,上至朝廷下至沿边州军,均制定了严格的保密条例。
宋政府规定,臣僚奏言,凡事关“要速机密”,一律“实封其公文”;“诸军马粮草数,及事干机密应行文书”均须实封,否则,“杖一百”。
并且,宋朝的“赦书、德音,州以黄纸印给县、镇、寨、乡、村晓示,非外界所宜闻,而在缘边者,并密行下”。
对于沿边上报的相关机要要求“本州实封,呈诸官员,若事涉机密,不为遍示”。
政和七年(1117年),进一步规定“边防谍报,至重至密,动系机要,间不容发。
近闻沿边每有探报,不论轻重虚实,互相关报,诸司喧传誉播,增缘百出,显有泄露,实于边防有害。
自今探报,除闻奏外,更不得报诸司。
谓如转运、提刑、提举、廉访等司之类,如有著令,并行冲改,或擅辄取索,及违者,论如违御笔法”。
崇宁五年(1106年)七月十四日,臣僚言。
“近者帅臣上通封表疏,有言及边防机要者,显言哗众略无顾忌,万一或有散落,所系重大。”
“伏望圣慈严赐戒勑,今后应干边事自非实封陈奏,不得妄有称述,所贵朝廷机事增密,人之所谨。”从之。
宣和七年(1125年)殿中侍御史胡舜陟言。
“三省枢密院腾播于天下大书文移处处有之,安知其无奸细传达于敌庭,凡有措画动辄知之,彼必死所以应之之道,我能制胜乎?”
“臣愿陛下密诏将帅严防武备,勿为所误。”
为此,南宋政府还专门下诏:“三省密院凡事属兵机勿得降出。”
到了绍兴四年(1134年)十一月庚戊,诏:“应漏泄边机事务,并行军法,赏钱千缗,许人告,令尚书省榜谕。”
因“监察御史田如言,机事不密则害成,比来未行一事,中外已传,皆由省吏不密所致”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