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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章 借鉴(第2页)

知识分子的特权地位,虽然有部分是依靠财富获取的,但更多的是通过科举获取功名而形成的。

因此,大量出身低微贫寒的士子,可以通过科举使本人以及家庭的社会地位晋升。

科举提供了一条在最大可能的范围内选拔人才的途径,也为社会下层分子提供了一条上进的途径,使社会不断进行阶级的对流,对巩固地主阶级封建统治、稳定政治和社会产生了积极作用。

其次,科举选士制度的确立、健全与完善,促进了中国古代文官队伍的建立和世界上最早、最完善的文官政治的形成。

再次,科举考试制度,严格奉行“三公”原则,即“公开考试”、“公平竞争”和“公正录取”。

这是中国人才选拔方式长期演变的结果,它不仅是中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世界文明的一部分。

科举取士确是封建时代所采取的最公平的人才竞争机制,是选官任能的最佳形式和途径,保证了封建国家的政治需要。

正因为如此,早期以传教士为主的西方人士来华后都对科举制度大加褒赏,向西方予以介绍,并希望为西方所采用。

18世纪前后的西方有识之士极力推崇中国的科举考试和文官政治,并在此后相继仿效中国的办法,推行了文官考试制度。

至于科举制在西方的传播过程,在西方人中,到底谁最早提到了中国的科举制呢?

根据美国学者邓嗣禹在1943年哈佛亚洲研究学报上的说法,关于中国科举制的最早记载见于加斯帕德·达·克鲁兹的著述。

他曾于1548年航抵东印度,1556年(明嘉靖三十五年)前往中国;是到中国的第一个传教士。

1569年他回到葡萄牙,1569至1570年间,他用葡萄牙文写作的游记手稿在威尼斯以意大利文首次出版。

威尼斯将其译为英文,以“来自中国行省的报告”为题,收入里查德·艾登的《东印度群岛及其他国家旅行他们效忠皇记》一书。

克鲁兹在文中说中国官员们“必须有那项功名或头衔……上,不避危难。他们奉行学而优则仕。”

文中还简要地提到了硕士、博士的情况。

而另一种说法是,尚在克鲁兹之前,就至少有两位葡萄牙人或多或少地提到了中国的科举取士。

而这两位葡萄牙人,竟然曾经是中国监狱的囚犯,一个叫维埃拉(vierira),另一个是盖略特·伯来拉,他们都是葡萄牙人。

维埃拉是一支由费尔隆·伯列士·德·安德拉吉率领的葡萄牙舰队的成员,1517年到广州,在粤停留三年后赴京,因葡萄牙人不懂得为皇帝举哀期间(明武宗朱厚照在1521年即正德十六年去世)暂停海外交易的中国规矩,1521年9月被送到广州拘捕,1524年(明嘉靖三年)从广州监牢中维埃拉(vierira)发出信函回国。

他在信中就中国的外交、社会关系、吏制等发表了不少看法,其中说到:中国的法官都是来自文人学士,“获得一种学位的每位文人学士,起初做做小官,以后再升任到高级职务上”。

盖略特·伯来拉1549年(明嘉靖二十八年)被中国海防军俘获,他虽不是当年葡俘中惟一写出自身经历的人,但他有关科举制的叙述可以说是最详尽的一个,这在其著作《南明行记》中有所体现。

据他所说,察院要审讯囚犯和授予学衔。

察院年年巡视,被选拔来充任要职的人则每三年会聚一次,在为他们准备的大堂里受到考试。

向他们提出许多问题,如回答合格,够得到学衔,测验通过后,要为那些得到学衔的人举行隆重仪式,经常要共同盛宴庆祝。

更令人惊讶的是,当这位葡萄牙囚犯知道了中国考生是在严密监视的条件下进行考试时,也戏称中国应试者为“囚犯”,将他们等待金榜题名的人生得意之际,则称为“等待判决”。

而且,他还发现同牢的中国“难友”中,竟有因考试落榜而蹲监狱者。

对科举制度记载更为详细的、对西方影响更大的是圣奥斯丁会修士儒安·贡查列斯·德·门多萨编写整理的著作。

门多萨的著作首次于1585年(明万历十三年)在罗马出版,目前在中国的中译本名为《中华大帝国史》。

门多萨的《中华大帝国史》文中除了介绍了科举的竞争性,还介绍了如何授予学位,以及是如何庆贺的,对中国的科举极具赞美之意,他写道:“在当今世界上为人所知的国家中,这个庞大的王国是治理最佳的一个。”

但应该说门多萨对中国事物具有一种近乎于不切实际的信心与心有灵犀的理解力。

他在零乱的资料中敏锐地发现中国教育与统治制度之间的关系和中国文明对知识特有的尊重。

在那里只有饱学博闻的人通过国家考试才能成为官吏参与管理政府事务,任何一个人在学识上的努力都可以使他进入社会上层,这就意味着一种平等与竞争的健康的社会机制。

这一发现对16世纪末西方封建等级社会是一大震惊,同时也预示着以后一个多世纪里西方对中国科举与文官制度的利用。

(二)西方传教士笔下的中国古代科举制度随着西方传教士(尤其是耶稣会会主)一批批前往中国,他们在中国传播西方科学,同时又向自己的国家介绍中国的哲学和许多奇闻轶事,其中也包括科举制度。

在这些耶稣会会士中,最有名的是意大利人利玛窦。

利玛窦在明朝末年以传教士身份来到中国,自明万历九年(公元1581年)至明万历三十七年(公元1609年)在中国生活了28年,并被任命为帝国政府的高级官员,他在《书信集》中,有不少关于科考的记载。

例如在1597年9月9日的一封长信中,利玛窦应一位神父的要求,介绍了当月在南昌举行的乡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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