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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三章 残酷至极的刑法二(第3页)

具体的方法便是:先将犯人双手固定在一个地方,让其十指伸直,再将针一根根从指甲缝中穿刺进去。

俗话说十指连心,这种刑罚之疼痛,堪称无与伦比,一般人根本承受不住,更别说是女子了。

而且倘若这样还达不到目的,甚至还会连脚趾也通通扎一个遍。这种刑罚其实很多人都见识过,比如《还珠格格》中容嬷嬷就曾使用过这种酷刑,可以说是很多人的童年阴影了。

此外大家还常听说过的一丈红。

这也是一种专门用在后宫中的刑罚,主要用来惩罚犯错的妃嫔宫人。

具体实施方法就是:用两寸厚五尺长的板子责打女犯腰部以下的位置,一直打到筋骨断折,血肉模糊。

因其受刑后远远看过去鲜红一片,故得名“一丈红”。

在《甄嬛传》中,夏常在就因为气焰太嚣张,被华妃实施了这种刑罚。

当然,这些刑法对于女子来说,虽然狠辣,光是想想就让人不寒而栗,但也只是身体上的疼痛而已,其实还有比这更狠的,不仅要遭受身体上的折磨,还要遭受精神上的侮辱。

像是骑木驴,这种刑具是专为因奸情杀夫的女人设置的,当然也包含与奸情有关的直接责任人。

明末的骑木驴是这样的:先在一根木头上竖起一根木柱,把受刑的女子吊起来,放在木柱顶端,使木柱戳入阴内,然后放开,让该女身体下坠,直至木柱“自口鼻穿出,常数日方气绝”。

以及打屁股,对男子来说,这好像不算什么,但若是妇女犯罪需用笞杖,那可就苦了去了。

因为宋、元两代都有“去衣受杖”的规定。

明代沿袭旧制,规定妇女犯了奸罪需要笞杖者,必须脱了裤子裸体受杖。

这对妇女来说,不仅是残酷的皮肉之苦,也是难堪的精神之辱。

明代的这条规定造成一种社会弊病,民众中亲戚邻里之间若有因小隙而成仇怨者,一方就捕风捉影,寻找事端,指控对方家中妇女有奸情,然后贿赂官府,让逮捕被告妇女裸体受杖。

到执行刑罚那天,原告一方事先约集亲友,一齐来到公堂,名曰“看打”。

同时他们又花钱买通行刑的衙役,让他们在行刑时对受刑女子百般凌辱。

衙役干这种事是很在行的,他们的手段有“掘芋艿”、挖荸荠”、“剖葫芦”、“剥菱角”等名目。

有时县官还未升堂,衙役先把被告妇女脱掉裤子示众,名曰“晾臀”;有时行刑完毕,仍不让妇女穿裤,随即拉到门前大街上,名曰“卖肉”。

遇到这样的情况,有的妇女受不了羞辱,回去后便寻了自尽。

还有一种惯例,被告妇女必须光着脚过堂。

未过堂之前,先在衙前戴着刑具暂押。

这时,仇家就趁机闹事,怂恿无赖子弟把这妇女的鞋子脱掉,裤子褪下,有的人顺手把鞋子拾去,满街人随意传看。

如果这天官不出堂,第二天照样闹一番。

在过堂之后,还要监押在衙门前示众一天,无赖子弟又来终日围观,抚摸挑逗,嘻笑取乐。

妇女羞辱难耐,有的当场碰死。

嘉靖时浙江总督胡宗宪因罪被逮系至京,他的妻子和女儿在杭州被拘捕,就受到这样的侮辱,不得不说,十分凄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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