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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九章 古代的救火制度(第3页)

京师之外,地方救火的情况在《作邑自箴》、《庆元条法事类》中都有记载。

包括宋代邻保之间有救火的义务,通常是诸州县镇寨的居民每十家结为一甲,选一家为甲头。

将各户的户主名录于一牌,盖章或画押后交由甲头保管。

火灾发生时,由甲头召集,每家出一人参与救火。

火灭之后,再按牌点名,检查是否有人失职不来。

如果该到而不到,当事人及相关负责人都要受到惩罚。

而且火灾发生后,“潜火队”赶往现场救火时,还会享有一些特权,比如路遇高官,可不必避路让道,“诸应避路者,遇有急切事,谓救火之类,不容久待者,许横绝弛过”。

在古代,路上相遇,有民让官、贱让贵先行之礼,但“潜火队”可不受这一礼法约束。

“潜火兵”救灾,不允许半点违慢,“如有违误,定行军法治之”。

如果“潜火兵”在救火过程中受伤,则由政府负责治疗并给予奖赏。

“若救火军卒重伤者,所司差官相视伤处,支给犒赏,差医诊治”。

“潜火兵”享有比较丰厚的薪水,所有的消防器材也由官府购置、保养。

“仍以官钱量置救火器具,官为收掌,有损阙,即时增补”。

至少在当时世界而言,宋朝政府设立的这一套城市治理制度,是非常先进、卓越于世的。

同时火灾发生后,必追究肇事者、相关负责人、趁火打劫者的法律责任。

对肇事者的处罚区别失火与放火。

失火是因疏忽,放火则是故意而为。

失火与纵火动机不同,受到的责罚也不同。

放火的处罚要重,往往大赦时也不会减免。

有的肇事者为了逃脱法律的制裁,火起后逃跑。

为了早日将其绳之以法,宋代制订了赏罚政策,发动百姓,捉拿肇事者归案。

捕到凶手后给予赏钱,寄放赃物、包庇犯人之家当在规定日限内自首,否则将会被治罪。

官员没有觉察失火、救火不力,或不能捕获肇事者时,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负责官员因没有觉察失火而受到惩罚的例子有很多,如滑州节度使张建丰就坐此免官。

官员救火不力也会受到处罚。

州城失火,都监应即时救火,由通判监督,违反者,各杖八十。

都监、通判虽已尽力,仍延烧官私舍宅二百间以上者,都监、通判则被杖六十,并上报朝廷听候处置。

如烧三百间以上,知州也得受到同样的处罚。

如果不能将放火者捕获,官员也会被治罪。

对官吏的惩罚是为了引起他们对救火的重视,使法律条文不至于成为一纸空文,同时促使官吏们积极组织和监督救火,以减少火灾带来的损失。

宋代对趁火打劫者的惩处也很严厉,如建隆三年,内酒坊起火,坊与三司相连,工徒“突入省署”,乘火为盗者有五十人,皆“命斩于诸门”,后经“宰臣极谏”,还是杀了三十八人。

从这些方面都可以看出,宋朝在火灾方面是有比较严格的制度,但很可惜啊,再好的制度,如果没有严厉的执行者,终将会腐朽。

不过好在,虽然先前那些负责瞭望的官兵玩忽职守,没有发现大火烧起的苗头,但是现在真的彻底烧起来后,也是让得他们终于认真了起来,开始拼命救火。

因为这事关着他们的饭碗甚至脑袋,一个个都是不敢有丝毫携带,再加上在众多武举生的帮助下,终于,花费了将近一晚上的时间,总算将这场大火给扑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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