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最后一枪,很有可能,是她突然感觉到,有温热的液体,溅到了她的身上。还有可能是她睁开了眼睛,看到了爸爸,那已经被散弹轰的,只剩下了一半的脸。
在当时的情况下,已经没有什么会比扣动扳机,更能消除恐惧的办法了。
当这个结果,马上就要进入到第三十个年头时,我才终于从妈妈的口中,听到了另外一个版本。
可无论版本怎样更迭,对于结果而言,都已毫无意义。
而且,那已经是很久以后的事了。
只说妈妈被免于刑事责任以后,案件又进入到了民事调解的过程。
因为妈妈与爸爸的关系,在法理上均属于独立的个体。而当他们离婚的时候,我的妈妈又选择了净身出户。
所以,从法律上讲,爸爸死了以后,我仍然需要在我的爷爷家生活。
如果把我的存在,当成是一笔遗产的话,大家或许就可以理解了。
只有我的爷爷和奶奶,才是爸爸的第一遗产继承人。
当然,我不是遗产。
我是累赘。
但与遗产一样,我的爷爷和奶奶,理应是我这个累赘的第一承担者。
而作为爸爸的家人们,肯替妈妈出具民事谅解书的第一个条件,便是要妈妈的家人们,对抚养我所需要的费用,进行一次性的支付,共计是两万五千元整。
理由是他们认为,我的妈妈已经没有了指望。因为她已经罹患了许多重疾,明日难盼。孩子又那么小,花钱的地方会有很多,自当早做准备才好。
在这个充分的理由支撑下,妈妈的亲戚们,便同意并第一时间全额支付了这笔费用。
这两万五千元人民币,是爸爸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后,从妈妈的亲戚们手中换回的。
这两万五千元人民币,是爸爸的亲戚们,打着我的名义,以爸爸的生命为筹码换回的。
虽然我是个累赘,但这两万五千元,却是笔实实在在的遗产。
在1995年,对于一个普通的家庭来说,这也是一笔巨额遗产。
“抚养费”,是它的名字。
作为被抚养者,我更是这笔巨额遗产的唯一合法继承者。
在计算这笔钱的数额时,是按照抚养我到十八周岁的需要,作为标准的。
而当时的我,只有七周岁。
也就是说,理论上,这笔钱应该被合理地分配在,我未来的十一年人生当中。
但事实上却是,这笔钱在付款的存折上,待了可能都没有十一分钟,便被那些“要账鬼”们刮分干净了。
我说过,爷爷和奶奶一共生了四个孩子。除了我的爸爸外,还有我的大姑,二叔和老叔。
爸爸活着的时候,确实没少给这些人添麻烦。
他死了以后,这些人终于都富有了一把。
虽然,那些富有,都是短暂的。
如果这笔钱的名字是叫“补偿金”,或者随便其他什么巧立的名目。
那么,这样的处理,就是无可厚非的。
可它的名字叫“抚养费”,却一分都没有被花在我的身上……
但细细想来,我应该也是花了的,毕竟我还活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