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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3部分(第2页)

(2 )德国各地的一切民主政党及其集会和公开讨论的权利,应得到承认并加以鼓励。

(3 )代表与选举原则,在证明其可能有效地实施于地方自治时,应尽速在区、省和邦政府中推行。

(4 )目前不成立德国中央政府。但某种必要的德国中央行政部门,特别是财政、运输、交通、对外贸易以及工业等行政部门,应予设立,受国务秘书领导。这些部门将在管制委员会的管理下进行工作。

(十)除了维持军事安全的需要外,允许言论、出版及宗教信仰自由,宗教团体亦将受到尊重。同样,除了维持军事安全外,准许成立自由工会。

二、经济原则(十一)为消灭德国的作战潜力,武器、弹药、战争工具以及各种类型的飞机和航海船舶的生产均须禁止和防止。金属、化学品、机器以及作战经济直接需要的其他物品,其生产将受严格管制,限用于被核准的德国战后和平时期的需要,以符合第(十五)段所规定的各项目的。被核准的生产不需要的生产能力,将按照盟国赔偿委员会所拟定的并经有关政府批准的赔偿计划,将其迁移,如不迁移,则予以摧毁。

(十二)尽可能早地使德国的经济分散,以消灭目前经济力量因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及其他垄断措施所83 造成的过分集中。

(十三)在组织德国经济时,首先将着重于农业及国内和平工业的发展。

(十四)在占领期间,德国应被视为一个单一的经济单位。为达到此目的,关于下列各项将确定共同政策:

(1 )采矿及工业的生产和分配;

(2 )农业、林业及渔业;

(3 )工资、价格及定量配给;

(4 )整个德国的进出口计划;

(5 )货币和银行,中央赋税和关税;

(6 )赔偿及消除工业中的战争潜力;

(7 )交通运输。

实行这些政策时,应考虑适合不同地区的情况。

(十五)盟国的管制应施加于德国经济,但以达到下列各项目的所需要的程度为限:

(1 )实施工业上解除武装与非军事化,赔偿,以及经核准的进出口计划等;

(2 )保证所需物资与服务的生产和供应,以满足德国境内占领军及流亡难民的需要,确保德国的平均生活水平不超过欧洲国家的平均生活水平(除英国及苏联以外的一切欧洲国家);

(3 )根据盟国委员会的决定,确保各占领区间日用必需品的平均分配,俾使在全德国出现平衡的经济并减少进口的需要;(4 )管制德国的工业及其在国际上的一切经济和金融往来,包括进出口在内,以防止德国再发展战争潜力及达到上述其他各项目的;(5 )管制一切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德国公私科学团体、研究实验机构及实验室等。

(十六)为设置及维持由盟国管制委员会所规定的经济管制,应建立德国行政机构,而德国当局必须最大限度地宣布及执行此种管制。因此务使德国人民认清,此种管制的执行及执行中有任何违反之处,概由他们自行负责。

任何对德管制如有违反占领目的者,一律禁止。84 (十七)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1 )对运输作必要的修复:

(2 )增加煤产量;

(3 )最大限度地增加农业生产;

(4 )对房屋及必需的公用事业,作紧急的修复。

(十八)盟国管制委员会应采取适当的步骤,对于尚未归参加对德作战的联合国家所管制的德国外资产,实行管制,并加以处置。

(十九)德国偿付赔偿时,应留下充分的资源,以便德国人民能不依靠国外援助而生活。为实现德国的经济平衡,应规定必需的资财,以偿付经对德管制委员会批准的进口。现有的生产品及储存物品的出口所得应首先用以偿付此种进口。

以上规定,对于赔偿协定(四)段(1)(2 )两项所指的生产设备及生产品,均不适用。

有三点值得评论一下。

第一,(十四)段虽然要求确定共同政策,却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当然其意图是要由管制委员会来拟定共同政策。但管制委员会是一个四方组织,只有在四方成员都同意时才能行动。实际上,由于管制委员会无法取得一致意见,对若干问题(例如货币改革)制定共同政策证明是不可能的。西方大国对波茨坦决议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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