覆过来的掌心干燥温热,力度不轻不重,热切而又殷实地把能量渡给她。
唐秋水抬头看了眼,梁渠也正在看着她。
“别害怕。”他用指腹刮了刮她的手背。
唐秋水闭上眼睛深呼吸了几次,逐渐冷静下来,心悸不再。
她做好了一切准备,没想到法官却迟迟没有敲法锤,直接和书记员一起坐在了下面。
唐秋水低声问梁渠:“这是要干嘛?”
梁渠说:“庭前谈话。”
“谈话?”唐秋水第一次听。
梁渠解释:“简易程序审理的一种做法,没有正式庭审那么严肃,也不录像。你就正常发言,书记员都会记下来,后面简单过一次庭就结束了。”
唐秋水点了点头,紧张感又消退了几分。
庭前谈话跳过了很多流程,直接审最关键的部分。职权主义也淡化了不少,更像是原被告双方在开诚布公地交换证据。
本案唯一的证据就是那份《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唐秋水问:“鉴定书的出具主体是谁?”
其中一位民警答:“有鉴定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
“被告直接采纳了?”
“不明白原告的意思。”
唐秋水换了个问题:“被告的执法人员有没有把涉案作品一一看过?”
民警承认没有:“所有的鉴定全部都是委托第三方机构做的。”
这很常见,但唐秋水指出:“仅凭第三方机构作出的鉴定书,不足以认定原告的作品是淫秽物品。”
民警坚持:“鉴定书写得很清楚,每一部涉案作品里面都有淫秽描写。严格来说,这些文字甚至算不上是‘作品’,因为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唐秋水保持清醒:“有描写不一定就是淫秽物品,要看篇幅占比,看整体性。还有,算不算作品,受不受保护,要等本案判决作出之后才有结论。请被告不要先入为主,以执法结果代替司法认定。”
最后这句帽子扣得有点大,梁渠拉了拉她的袖子,一直在指导书记员记录的法官也叫停。
法官总结了一下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原告否认涉案小说是淫秽物品?”
唐秋水点头:“只有通篇都在宣扬淫秽行为,没有一丝艺术或者科学价值的作品才是淫秽物品,仅有一部分淫秽描写的作品不是。”
法官问她这个认定标准从何而来。
唐秋水回:“《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第二、第三条有明确规定。”
被告立刻提出异议:“不同意,本案不涉及出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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