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工厂的理由也很充分,我又没让你进来工作,是你自己替老婆代工,出了事凭什么找我们?”范小天据理力争。
“不,你这是强词夺理,我问你,假如你替你老婆开出租,结果把我撞了,我是不是得找你要赔偿?”
舒一楠这是偷换概念,大家都是学法的,又同为实习律师,这要是听不出来也别混了。
“你这个不成立,完全是两码事。”芒哥说。
潘岩没有参与讨论,低头仔细研究案卷,一个标点符号都不放过。
“老刘50多岁,其妻子在大胜建材加工厂上班,由于不想妻子太过劳累,他经常顶替妻子到建材厂‘代工’上班。
凌晨,老刘再次顶替妻子上班,操作切胚台。
凌晨5时许,老刘在生产线上操作机器时,不慎将右手2至4指绞伤,经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为:右手食、中、环指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老刘认为他是在建材厂工作时受伤,相关损失就应该由建材厂承担。
但建材厂认为,老刘的受伤完全是因未经允许擅自代替妻子工作造成,主张赔偿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这时,范小天从潘岩扔了个笔:
“潘潘,潘潘,你干嘛呢?大家问你意见呢。”
“啊?问我意见?我觉得这个案子本不应该这么复杂,双方的争议点也很清晰。”
“你快说说。”范小天催促。
“如果是我来提告,一定会抓住这样几个点,首先,帮工是一种自古流传的民间互助方式,是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行为。
本案中,老刘和建材厂之间是否构成劳务、建材厂是否因老刘的劳务获得利益?
可以肯定的是,老刘到工厂干不属于自己劳动范畴的工作,当然属于无偿提供劳务,但该行为获益的是自己的妻子。
而从建材厂的角度来看,不管从事劳务的是老刘还是其妻子,从劳动力中获得利益是不变的。
换言之,建材厂支付劳动报酬,就必然获得该项劳动及劳动后产生的利益,因为老刘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助,替妻子提供了劳务,这对于建材厂支付报酬获得利益并无增减。
其次,建材厂作为生产企业,应当知道其生产场所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未经过培训的人员进行操作存在风险,但对其生产场所没有进行相应的管理。
且案卷清楚的写道,老刘曾多次代替其妻子进入工厂进行施工操作,作为工厂管理人应当对该情形知情,但没有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放任了该种危险的发生。
所以建材厂未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存在过错,且与老刘的损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左娜紧跟着说:
“但老刘未经建材厂安全基本知识、岗位安全操作等安全教育培训,帮其妻子在生产线作业,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使身体受伤,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也是事实。
从建材厂的角度来看,他们完全有理由拒绝这样的赔偿。”
祝欣欣举手道:
“那很简单啊,法院一定会酌情判定比例,各自承担责任,至于比例多少就不好界定了。”
左娜无奈道:
“要是那么简单就好了,现在人家连开庭的机会都不给你。”
潘岩立马说:
“这也是我疑惑的地方,按理说就算打官司,最后按照我们刚才分析的那样判决,对建材厂来说,这点钱根本不算什么,根本没必要拖着啊。”
左娜已经看出了这次考题的意图,犹豫了一下,她说:
“这个案子的难点根本不在于案件本身,而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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